刘远方
(长汀县环境监测站 福建长汀 366300)
近年来生猪养殖已成为农业主导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但是,由于污染防治措施的严重滞后,生猪粪便和冲洗水给周围环境带来较大威胁,导致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防治生猪养殖污染,保护水体和生态环境,实现生猪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当前人们关心的重大课题。本文以长汀县的生猪养殖为例展开讨论。
2011年长汀县生猪存栏40.27万头,其中50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124家,主要分布在河田、三洲、策武、涂坊、南山、濯田、等乡镇。据统计全年生猪产生粪便10.67万吨。粪便综合利用率83.2%。规模化养殖场对粪便的综合利用主要采取“干清粪+直接农业利用+生产沼气”、“水冲粪+农业利用+生产沼气”等方式。全年COD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为6728吨、1412吨。其中农业源COD排放3982吨,氨氮471吨。占COD总量的59.2%,氨氮总量的33.4%。农业源污染中,比较突出的是生猪养殖污染,其COD占农业源的98%,氨氮占农业源的96%。生猪养殖废水已成为长汀县的首要污染源。
生猪养殖的快速发展带来的废物和污水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特别是一些未经处理的养殖污水和沼液的直接排放,污染了江河,水库,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的妨碍。据调查:位于长汀县下游的汀江水库库区氮、磷含量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库区氨氮监测超标率为66%。总磷监测超标率为33%。对水库影响最大的污染源是上游生猪养殖和生活废水,氮磷污染输入负荷中养殖业占总量的51.6%。由于库区水体富营养化程度高,每年均会有一到两次的藻类植物疯长出现,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清理。
一方面,由于我国畜禽养殖没有实行准入制度,大部分规模化养殖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全县124家规模化养殖场有环评审批的只有35家。大部分规模养殖场的建设都是因陋就简,没有统一规划,缺乏必要的污染处理设施;另一方面,由于养殖是微利经营,污染治理投资与运行费用相对较高,大多数养殖场自身很难承受,致使畜禽粪便的处理利用还停留在直接还田等粗放模式上。
据调查,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普遍重效益轻责任,对短期内效益不显著的粪便循环利用不重视,大部分的猪场没有粪便堆放场所及污水处理设备。从而导致了超标污染物的排放。
全县有65%的规模化养殖场采用水冲粪+干湿分离+生产沼气的养殖方式,既清理猪圈用水冲洗,粪水使用干湿分离机分离沼渣后进入沼气池。沼气池出口废水普遍超标,据监测COD浓度在1500~3000mg/l,氨氮浓度在700~950mg/l之间。
部分猪场产生的“三沼”(沼气、沼渣和沼液)利用率较低,一是在夏季沼气高产期因沼气过剩而向空气排放,在冬天气温较低时粪便没法发酵就排放到水体;二是部分猪场未配套种植基地来消纳生猪粪便,使肥料变成为废料。三是由于施用化肥便捷、干净、见效快。大部分农户不愿意施用又脏又臭,劳动强度又大的有机肥,造成猪粪和沼液无出路只得外排。
循环农业倡导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是追求更大经济效益、更少资源消耗、更低环境污染和更多劳动就业的农业经济模式,是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新模式。近两年来,长汀县从实际出发,以创建国家级生态县为契机,以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的,以废弃物资源化和综合利用为立足点,运用循环农业模式解决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努力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途径取得一定的成效。
按照土地吸纳原则和环境载畜量,合理规划养殖布局,限制生猪饲养量,使生猪养殖总量控制在生态村镇建设要求的范围内。对适度养殖区内的现有猪场进行严格勘验现有治污设施及吸纳地,核定存栏规模,今后养殖规模不得突破核定数。
畜禽废弃物是我国农业生产中的宝贵资源,综合利用好畜禽有机肥,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长汀县是水土流失的重灾区,治理水土流失需要大量的有机肥。因此,政府通过科学规划布局和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整合养殖各类补助资金,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有机肥厂的建设,尤其是要求生猪养殖企业在治污、循环利用等方面主动作为,成为有机肥厂建设的主体。目前已有一家规模化养殖场正在筹建有机肥厂。
大力发展循环农业,是实现资源循环利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利用农作物秸秆发展草食畜牧业,可以节约饲料用粮;以牲畜粪便为主要原料发展沼气,可解决农村能源问题;将畜禽粪便制成生物有机肥,减少化肥施用量,不仅带动了种植业的生产发展,而且在饲养、种植之间构成一个个“链环”,形成资源利用的“生态循环圈”,使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最大化和零排放,既可有力地消除畜禽粪便带来的污染,又可促进农产品质量和效益的提高。目前长汀县已建成了3个规模化养殖场为循环经济产业链试点进行示范并获得良好的开端。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3]环境保护部《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N]201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