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教育改造限制减刑罪犯模式之探索

2013-01-30 08:17吉林省长春监狱监狱长
中国司法 2013年10期
关键词:服刑罪犯监狱

■ 王 平(吉林省长春监狱监狱长)

■ 赵 威(吉林省长春监狱)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监狱普遍推行的罪犯计分考核、以分减刑的改造手段将对限制减刑的罪犯失去意义。对限减罪犯的教育改造,无疑将是今后监狱管理的一个亟待解决也是最突出的新问题。

一、限制减刑罪犯的现状和基本特征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通过对吉林省长春监狱收押限制减刑罪犯相关情况的调查和分析,限制减刑罪犯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暴力性突出。限制减刑罪犯大多为严重的暴力性犯罪,犯罪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在人格特征方面均有明显的暴力倾向,遇事易冲动,自我控制力差,作案突发性强,不计后果,危险性大。

(二)思想上悲观绝望,易铤而走险。一方面,悲观厌世心理突出,尤其是当看到自己与其他罪犯改造前途上的巨大对比落差后,极易出现心理失衡,容易出现对前途失去信心,心理封闭,消极服刑。另一方面,感到服刑出狱无望。产生铤而走险念头,寻机脱逃,甚至采取极端暴力方式,劫持人质、暴狱,制造重大恶性案件。

(三)改造难度大。在改造手段上,由于减刑这个调动罪犯改造的“杠杆”失去了作用,导致管教人员对于限减罪犯的教育改造感到无计可施,只能是被动地严控。例如某监区针对限减罪犯王某的教育改造方法是:一是尽量不去刺激他,他想劳动就干点,不想干也不敢强制,怕激出事来,王犯性格比较内向平时爱看书,每天就是看书,不怎么参加生产劳动;二是采取“外松内紧”的管制,挑选责任心强、业务过硬的民警作为专管民警,同时在区队内选出4名改造表现好的罪犯对其严密监视,以防其自杀、凶杀,死看死守,确保安全。为了这一个限减罪犯要耗费很大人力,同时也对其他罪犯的教育改造造成一定影响。

二、限制减刑罪犯教育改造模式探索

限制减刑罪犯没有改造信心的根本原因是其失去了未来生活的目标,悲观地认为已无路可走。针对限制减刑罪犯的思想状态和行为特点,长春监狱党委与教育委员会对此进行深入调研,努力寻找这部分罪犯在改造生活中除了减刑以外的目标和动力,从而调动其改造积极性。经过调研和评估,决定给这部分限制减刑罪犯发放特殊标准比例的劳动报酬,为其设计一种适当实用的生活和改造目标与实现途径,激发其生活的信心,重新铺就一条充满希望的人生之路。

(一)将劳动奖分兑现成劳动报酬。被限制减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的,按《罪犯考核奖罚办法》将其所得劳动奖分兑现成劳动报酬,监狱按月发放,存入罪犯狱内的个人账户,解决其实际生活问题。

(二)规范劳动报酬使用方法。劳动报酬按比例分为三个部分进行分配与使用,其中30%作为罪犯支配的零花钱使用,购买生活用品;30%由罪犯本人申请,作为罪犯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扶养配偶等所用的资金;40%作为罪犯出监的生活保障基金由监狱统一保管或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办理养老保险基金。

(三)特殊犯人特殊对待。对年龄在50岁以上限减罪犯,考虑其出监时年龄较大,有的甚至在被限制减刑后出监无望,可由罪犯本人申请,将这部分资金存入罪犯零花钱账户,由罪犯本人支配。

三、限制减刑罪犯实施劳动报酬后改造效果评估

(一)有效提高了罪犯生活信心和动力。罪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是其自我价值实现的最好最直接的体现。他们可以通过劳动满足其在狱内的消费,减轻家庭负担,使其体会到做人的价值,生活的价值,树立起生活和积极改造的信心,稳定改造期间的情绪。同时,参加劳动又可潜移默化地培养罪犯的劳动习惯,通过习惯于劳动,稳定情绪,养成好的行为惯势,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回归社会后能够自食其力。

(二)有效提供了罪犯履行责任的机会。对于一些家庭较为困难的罪犯,可以准许其提前支配一定比例的刑释谋生基金,用于资助家用,帮助罪犯实现了因服刑而无法履行的家庭责任,给罪犯创造一个弥补和回报家人的机会,让其有了减刑以外的目标和动力。

(三)有效解决了罪犯出狱后生活保障问题。这部分罪犯由于在监狱服刑的绝对时间长,当他们出狱时大多年老体弱,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就业困难,担心出狱后生活,从而对改造、对前途失去信心。罪犯通过劳动得到报酬,监狱每月将这部分钱作为定期储蓄按40%比例定期存入其个人帐户或投入养老保险,为罪犯出狱后谋生就业提供基础和保障。对没有劳动能力且无亲属照顾的人员也有了直接安置到当地社会福利院的物质基础,解决了他们出狱后的生活着落问题。

(四)有效减轻了监狱管理的压力。由于这部分罪犯改造积极性的提高,由被动改造变主动改造。相对减轻了民警的压力。

四、限制减刑罪犯教育改造成果的巩固和延伸

多年来,在教育改造工作中,减刑作为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一项主要措施,应用于罪犯改造的方方面面,考核分目前只有互包组分(安全分)、劳动分两部分。绝大多数罪犯会为了得到减刑奖励而积极劳动。减刑作为改造罪犯的激励手段,几乎成了罪犯服刑生活最大的目标。而对于限减罪犯来说,减刑的杠杆作用失衡,罪犯失去了这个最为有效的目标和动力,自然也就没有了劳动积极性。有了相应合适的劳动报酬后,罪犯在享受劳动报酬时,重新树立了改造生活的新目标,有了新的动力,有了对创造劳动价值的认同和肯定,稳定了改造情绪,同时也有效地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教育改造手段的创新有利于转化罪犯的思想,矫正其恶习,最终重新回到社会,符合刑罚的最终目的。

(一)加强教育,强化其悔罪意识。向罪犯讲明《刑法修正案(八)》所体现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使限制减刑罪犯认识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认罪悔罪教育应突出“悔罪”和“赎罪”教育。对限减犯开展法律法规教育,除了要开展法律条文的教育,达到让其知法、守法和学会用法的目的外,还应重点开展“罪刑均衡、罚当其罪”《刑法》立法原则的教育,让其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所受的刑罚是公正的,从而消除其抵触心理,引导其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用实际行动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要通过深刻剖析其罪行的危害、犯罪的原因,引导罪犯换位思考,从受害人及家人的角度,去认识自己的犯罪给受害者及家人带来的伤害,唤醒罪犯的良知,让他们真正悔过自己所犯的罪行,从而激发其赎罪的责任意识,为改造打下良好基础。

(二)加强会见管理、通信管理和社会帮教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出台相关政策,对表现稳定的罪犯适当增加会见次数,放宽会见人员范围,充分利用亲情力量感化罪犯,稳定其改造情绪。

(三)加强保障制度建设。协调社会机构在监狱内为罪犯建立劳动、工伤、养老等保险,建立罪犯刑满释放后的生活保障金制度,为罪犯出狱后谋生就业提供基础和保障,使正在服刑的罪犯看到将来的出路,增强改造的信心和希望。

(四)丰富罪犯改造生活。监狱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象棋、读书等各种兴趣小组 ,吸引限减罪犯参与。同时,适时举办各类文艺和体育活动,丰富罪犯单调的改造生活,缓解其思想压力,培养正能量,树立生活的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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