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赣州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调研报告

2013-01-30 08:17司法部司法研究所调研组
中国司法 2013年10期
关键词:赣州赣州市苏区

■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调研组

2013年8月5日至8日,司法部司法研究所一行五人赴江西省赣州市就司法行政工作开展调研。调研组一行先后听取了赣州市司法局工作汇报,与赣州市部分基层县区司法局长举行了座谈;对上犹县社区矫正中心、上犹县法律援助中心、上犹县东山镇司法所、兴国县社区矫正中心、瑞金市社区矫正监管中心进行了调研;对上犹县梅水乡下街社区、瑞金市叶坪乡司法所、兴国县埠头乡司法所、赣州南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了学习和考察。结合实地调研情况,现将江西赣州司法行政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江西赣州市司法行政工作基本情况

赣州市位于江西省南部,是江西省人口最多、占地面积最大的地级市,全市约900万人口。赣南是人民司法的发源地,司法行政工作有光荣的传统和厚重的精神积淀。目前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有公务员706人,其中市司法局55人;全市52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505名;公证处19个,执业公证员53名;全市司法鉴定机构28个,从业人员354人;全市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108个,基层法律工作者360人;全市共设有司法所298个。近几年, 赣州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在赣州市委、赣州市司法局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勇于探索创新,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各项职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深入推进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赣州市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谋划部署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推进司法所组织机构、干部队伍、业务能力、所务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司法所机构设置、队伍结构基本合理,司法所长基本落实副科级待遇;赣州市经过一轮中西部地区全面的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逐步规范化,无房办公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绝大多数司法所具备了基本的办公条件;司法所档案室建设规范,资料保存完整;建设资金落实基本到位。多年来,赣州市乡镇基层司法所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为确保基层稳定,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理,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率先创建县级社区矫正监管中心

为克服乡镇司法所力量薄弱等困难,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赣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在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探索建立县级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具体做法是由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分别抽调人员,组成社区矫正监管中心,由司法局一名副局长兼任中心主任。社区矫正监管中心的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由县、市财政负责解决。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建立后,中心负责对矫正人员进行统一接收、巡查、奖惩和教育,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继续由司法所负责,这一机制有效地保证了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同时,社区矫正监管中心的建立,能够充分利用各部门的法定职责,更好地相互协调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以来赣州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187人,目前在矫2459人,没有出现重新违法犯罪的案例,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该市建立县级社区矫正监管中心的做法,也受到了江西省委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全面推广。

(三)开展安置帮教无缝对接工作

首先,赣州市司法局在江西省司法厅的指导帮助下,与赣州监狱密切协作,研究开发数据软件,用互联网沟通监狱与地方安帮部门的联系,搭建安置帮教信息的“无缝对接”平台。其次,通过软件获得刑释人员的出监信息后,市、县司法局和司法所组织人员到监狱将有关人员接回家、安顿好,没有就业的则按月发放半年的生活费。在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工作中,赣州市、县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三级联动,充分发挥了各级机关的职能优势,切实做好了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社会管理的创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高度的肯定。中央政法委把这种做法总结为安置帮教工作的“江西模式”,在全国予以宣传推广。

(四)首创医患纠纷仲裁工作

为切实解决医患纠纷,自2009年以来,在没有机构、人员编制和财政拨款的前提下,赣州市司法局以《仲裁法》为依据,牵头组建了民间性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医患纠纷仲裁。截至目前,该仲裁委成功协助处理了150多起重大医患纠纷,全部做到了一裁终局、案结事了、没有反复。应当说,这一做法有利于运用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在破解医患纠纷难题方面先行先试,开辟了一条新路子。

二、苏区干部的好作风、好传统在赣州的传承及启示

赣南是我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重要根据地,是著名革命老区。瑞金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所在地,有着“共和国摇篮”的美誉。以“坚定信念、求真务实、一心为民、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争创一流、无私奉献”等为主要内涵的苏区精神,是毛泽东、朱德、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创建革命根据地、建立红色政权、探索革命道路实践中引领苏区人民精心培育形成的,它是苏区广大党员、干部对理想信念执着追求和无产阶级价值观、人生观的生动体现,是苏区精神的核心内容,也是苏区党员、干部和革命先烈用鲜血和生命铸就的彪炳千古的历史丰碑。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过程中,认真学习、大力弘扬苏区干部好作风,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通过缅怀兴国百名将军的英雄事迹和参观苏区干部好作风陈列馆,调研组同志对苏区精神、尤其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孕育、发展、形成过程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接受了一次深刻而生动的传统教育。

(一)苏区干部好作风的具体体现

第一,争取群众,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1929年4月,毛泽东在一次讲话中就指出:每个共产党员对争取群众的观念,要像和尚念“阿弥陀佛”一样深刻,随时都要叨念“争取群众”。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是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宗旨。苏区时期,党和苏维埃领导苏区军民建立和保卫红色政权,打土豪、分田地,发展工农业生产,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实行广泛深刻的社会变革,克服了一个又一个困难,提高了生产水平,改善了人民生活。这些都是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利益。所以群众由衷地说:“共产党真正好,什么事情都替我们想到了。”我党在苏区实行的政策深得人心,得到了群众的拥护支持,根据地涌现出父送子、妻送郎、兄弟争相报名当红军的动人情景,打造了中国革命坚不可摧的“铜墙铁壁”。

第二,模范带头,廉洁奉公。模范带头,是苏区干部好作风的突出表现,也是带领和团结群众勇攀高峰,创造第一等工作的关键因素。凡是要求群众做到的事情和完成的革命任务,干部和党员率先做到,做群众的表率。在苏区干部的组织带领下,苏区军民团结一心,在保卫和建设根据地的各项事业中创造了第一等的工作。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生活上低标准,工作上高要求,是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也是苏区干部好作风的重要体现。当时,苏区干部虽然掌握着党和政府各方面权力,但始终与群众艰苦与共,患难相依,“有盐同咸,无盐同淡”,没有一点特殊,真正做到了“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用他们的实际行动赢得了群众真心爱戴。

第三,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干粮去办公。穿着草鞋干革命,夜打灯笼访贫农。”这支脍炙人口的民歌,是当年苏区干部与群众打成一片的真实写照。深入群众,实事求是,是苏区干部坚持一切从苏区实际情况出发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也是我们党后来倡导和坚持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作风。毛泽东是这一优良作风的最早倡导者和忠实实践者,苏区红军和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由此来决定斗争策略和工作方法,从而在保卫苏区和建设苏区的各项工作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第四,实行法制,依法办事。一般而言,在“瞬息万变”的军事斗争形势下,要求军令如山和绝对服从,极易忽略法律和规章制度建设。但我党在革命根据地艰苦卓绝的环境中,却高瞻远瞩,意识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积极开展了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在江西瑞金1931年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时就设立了人民司法委员会,在第一次全国苏维埃大会上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后又陆续颁布了包括组织法、选举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教育法、劳动法、婚姻法在内的130余部法律、法规和条例,建立了初具规模的苏区法律体系,卓有成效地加强了革命根据地工农民主专政法律制度建设。

(二)赣州司法行政系统发扬苏区好作风的工作精神

苏区干部好作风是我们党的宝贵精神财富。作为人民司法的发源地的赣州,司法行政工作有光荣的传统和厚重的精神积淀。赣州司法行政系统的同志,发扬苏区的广大干部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的好作风,赢得了群众真心实意的支持。调研过程中,市、县、乡镇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都充分肯定了赣州司法行政工作为赣州市的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的积极贡献,肯定了赣州司法行政队伍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一,模范带头强化队伍建设。近年来,赣州市司法行政系统着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行政队伍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赣州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全体干警爱岗敬业,积极认真,呈现了良好的工作面貌,为赣州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切实保障。第二,基层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基层司法所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职能不断强化,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全面展开,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能力不断提升。第三,司法所一线工作人员发扬苏区好传统,模范事迹催人奋进。上犹县东山乡司法所所长肖群,在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被人持刀威胁,但其仍然坚守在基层,继续踏实认真地开展工作,取得了优异的工作成绩,展示了精神风貌,受到了当地县委主要领导的高度评价。第四,开拓进取,敢于创新。在地方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赣州司法行政系统敢于先行先试,在社区矫正、医患纠纷仲裁、安置帮教、司法鉴定、律师党建工作中敢于创新,创造了“一等工作”。

(三)赣州司法行政系统传承苏区好作风好传统的启示

当前,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历史任务艰巨而繁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员干部应当树立群众观点、站稳群众立场、改进工作方法,发扬好苏区干部的好作风、好传统,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第一,为民,就是要牢固树立党的群众观点,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加的法律需求;推动法律服务进乡村、进社区,向民生领域延伸和倾斜,帮助群众解决就业、就医等切身利益方面的法律问题;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努力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第二,务实,就是要实事求是,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学习好苏区干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提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访民情,解民忧。第三,清廉,就是要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共产党人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本色。艰苦奋斗是我们党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一个法宝,也是一个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素质。党员干部要有锐意进取的工作激情,勇往直前的工作作风,把全部心思和精力用在干事创业上,在难题面前敢于开拓;要有高尚的道德追求,情趣高雅,坚决抵制各种诱惑,摒弃讲究排场、奢侈享乐等不良现象。

三、 赣州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

赣州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经过不断努力,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效,工作上也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认可。但由于存在不少困难,制约了工作的开展和事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有差距。赣州市经过中西部地区一轮全面的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条件已经有所改善,无房办公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绝大多数司法所具备了基本的办公条件。但是由于司法所建设的资金太少,标准太低,每个所只有5.5万元。目前的情况是司法所总体建所水平不高,急需开展一轮司法所达标升级活动。

(二)市县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进度不理想,赣州市目前还没有一个县市全面建成。市县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在推进的过程中有许多困难和问题,最突出的就是资金补助标准太低,有的县总的资金只有105万,最多的县也只有600万,有的县支付完划拨土地资金后就没钱了,无法建设。赣州当地受经济发展的影响,配套资金也无法落实。

(三)社区矫正工作责权不相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了社区矫正大量日常管理工作,工作量大、任务繁重,但目前没有法律支撑,社区矫正工作中没有强制权,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责权不一,造成很大困难。

(四)法律援助工作存在资金和场所困难。资金、场地的限制是制约赣州法援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全市19个法律援助机构,目前,达标示范窗口只有3个,16个县市区的法援中心都没有临街设立面向群众的窗口,都是挤在局机关上班,群众的知晓率不高,社会影响不大。

(五)“三无”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难点。根据中办发[2010]5号文件要求,应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于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用于安置“三无人员”等重点帮教对象。近几年赣州市司法局一直在研究和探讨建设过渡性安置基地的问题,但缺乏资金支持。

(六)仲裁机构没有办公场所。目前司法行政系统牵头的仲裁机构还是借用政府的2间办公室和1间会议室开展工作,没有临街挂牌直接面向群众,影响了民商事仲裁业务的开展。

(七)缺乏地区性权威鉴定机构。当前赣州地区这种零星分布、小作坊式的鉴定机构难以承担日益繁重的鉴定任务。

(八)急需建立戒毒康复体系。根据《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有建立戒毒康复中心和指导社区戒毒的法定职能,但这项工作基本上没有启动。由于赣州市是人口大市,又毗邻广东、福建,涉毒人口众多。目前,赣州市登记在册的涉毒人员近万人,实际涉毒人员更多,这些特殊人群的管理问题急需提上日程。

四、对策建议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在中国革命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特殊意义,为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和巨大牺牲。由于多种原因,原中央苏区特别是赣南地区,经济发展仍然滞后,民生问题仍然突出,贫困落后面貌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为此,中央出台《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支持赣南经济社会建设。国发[2012]21号文明确提出要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鼓励先行先试;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最高法、公安部等政法部门已经先后出台了实施意见。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司法行政事业振兴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也是推动我国司法行政事业全面进步的客观需要,对于全国革命老区加快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和示范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2]21号文件精神,大力推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进步,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行政系统落实国发[2012]21号文的具体措施,结合赣州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支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旧址建设。加大经费支持力度,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司法人民委员会”旧址布展等提供经费保障,争取尽快开馆,并纳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旧址群管理,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

(二)深入推进赣州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前赣州市人均普法经费仅有0.02元,建议在“六五”普法期间,增加赣州市普法专项经费,并向赣州市农村地区免费赠送普法宣传资料。

(三)扶持赣州市法律服务工作。目前赣州市辖区人口927万,现仅有公证执业人员55人,建议在依法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增加考核任用公证员的名额,以有效缓解赣州市公证员不足状况;建立法律服务对口业务支援和人才交流培训机制,定期安排赣州市的律师、公证员到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学习交流。

(四)加大对赣州市法律援助资金的投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分配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时,对赣州市给予倾斜;加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对赣州市的投入力度;支持东部发达省(市)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结对帮扶工作,加大对赣州市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

(五)进一步加强赣州市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支持力度,争取优先安排赣州市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在化解基层债务时,力争予以倾斜。

(六)帮扶赣州市建立权威性鉴定机构。帮助赣州市中心城区建立一个权威性鉴定机构,从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并请上海司法鉴定研究所给予业务对口支援。

(七)加快赣州市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化建设。建议加快支持赣州市两级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步伐,在技术上给予支持和倾斜。支持赣州市两级司法行政信息化纳入当地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

(八)进一步加强赣州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在编制分配、人员招录等方面适当加大对赣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乡镇司法所的支持力度,力争解决赣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编制不足以及人员招录难的问题;通过扩大调训范围、增加调训名额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赣州市社区矫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和人民调解等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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