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广角

2013-01-30 08:17
中国司法 2013年10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信访工作法治化

胡云腾:

要善于引导公民和社会组织遵守和信仰法律

法治国家也好,法治社会也好,都需要人格独立、心理健康和法律意识深厚的公民群体,还需要坚持依法经营与依法活动的各类社会组织,这是法律实施最为伟大的社会力量,也是建设法治国家与培育法治社会的肌体。司法机关只有以公正高效严格的司法工作,才能为全体社会成员遵守法律树立榜样,司法机关只有以自己对法律的绝对忠诚,才能为全体社会成员尊崇和信仰法律提供精神食粮。中外法治实践证明,民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都是在执法者和司法者的示范和引导下树立的,世界上从来没有出现过执法者、司法者水平普低而民众法律意识独高的现象。在我国,由于人情社会源远流长,传统法治精神资源非常匮乏,不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遇事不找法,而去找关系;打官司只想赢,输了官司不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且无休止的上访闹访等。近年来,这些问题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突出。因此,司法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引领、培育民众法律意识。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坚持依法公正办理案件,切实履行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司法职责的同时,更加注意运用鲜活的典型案件,成熟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来展示遵守法律的效益,违反法律的后果,信仰法律的尊贵;并通过必要的司法宣传,培育、营造法治社会的氛围,不断促进和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遵守法律、信赖法律的自觉与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胡云腾如是说,《法制日报》,2013年9月11日)

王俊峰:

积极推进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工作

要积极推进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工作,首先,要尊重律师执业权利,这是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参与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前提。由于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制约,律师执业环境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律师执业权利还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导致律师缺乏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相适应的荣誉感和尊严感。其次,要建立健全律师参与涉诉信访问题处理的工作机制,这是推动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保障。这需要推动政府、司法机关聘请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组织律师加大对初信初访矛盾的评估和化解力度。参与信访积案核查,通过对核查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推动信访事项终结。推进律师参与信访代理工作,积极选聘律师作为信访代理员,接受信访人委托,促成信访事项依法妥善解决。最后,要统筹全国律协和地方律协两种力量,为推动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工作创造条件。深入研究律师参与仲裁和调解工作的方法和途径,推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开展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试点工作,推动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常态化。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在“律师参与涉诉信访 协力化解矛盾纠纷”专题研讨会上如是说,《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5日)

黄志雄叶正国:

完善网络规制立法

网络规制立法不仅应该接应当今的政治、社会环境,而且应该触及网络规制的文化、道德和技术本性,不仅要提高网络规制立法的自洽性,同时也要注意立法对网络规制效能的建设。具体来说,其一,在立法体系上,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管理法》,使之成为我国网络规制的基本法,并以该法为核心,建立起由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自律规范共同组成的,有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为维护网络规制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维护网络安全应是首要价值追求,同时兼顾网络自由,注重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实现网络安全和网络自由的协调。其二,加强对互联网规制机构的组织立法,建立统一的、高效的网络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能、权限和责任,改变网络管理部门过多、职能交叉、互相推诿的现象,变多头治理为联合治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实时发布网络预警;此外,鼓励对网络社会组织的发展,确定它们在网络规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三,网络规制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对涉及互联网基础资源提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甚至互联网产业等立法都要同步跟进,推动网络产业国产化的进程,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和访问权限制度等,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监控和技术保障体系。其四,积极完善网络应急立法,以应对网络方面的紧急状态。

(黄志雄、叶正国如是说,《法制日报》,2013年9月11日)

刘宪权:

克减冤假错案应遵循三个原则

克减冤假错案应当严格遵循三个原则:其一是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正所要求的司法机关应坚守审判独立、坚持法律至上等内容,是克减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司法机关主动纠错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其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减冤假错案。其二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取得的证据定案,极易造就冤假错案。欲要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就应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获得的证据一并予以排除。其三是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轻”实际上创建了一个让司法人员心理平衡并得以自我安慰的平台,在这一平台上,司法人员给被告人日后翻案留下“余地”的同时,也很容易使自己失去了后顾之忧,冤假错案的产生也就成为可能。故而克减冤假错案,还应彻底摒弃“疑罪从轻”这一冤案错案迭出的祸根,坚决遵循疑罪从无原则。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教授刘宪权如是说,《检察日报》,2013年9月17日)

王锡锌:

政府重大决策需全面评估

在对政府重大决策做风险评估时,不能仅对法律风险和技术风险做评估,还应对社会风险做全面收集、预判。2010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提出了重大决策的5个必经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集体研究,这5个程序可以被认定为是公共政策制定的法定程序要求。不能仅靠政府单方面组织专家进行专业的技术性风险评估,必须将专家的技术评估与公众的感受相结合,需要公众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参与表达意见。可适当引入第三方调查机构做民调,对社会风险进行全面收集和预判。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在“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机制研讨会”上如是说,《检察日报》,2013年9月12日)

郑重:

实现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

就全社会而言,由于存在个别信访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现象,群众难免形成法律具有随意性、可以朝令夕改的错误认识,严重阻碍了法治信仰的形成。解决涉诉信访工作困局的根本出路是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一是明确行为指引。法治化要求司法机关按照成文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和信访事项进行处理,为未来当事人行为模式提供正确行为指引。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就是要为当事人提供行为指引:合理、合法的诉求,只要依照法律程序办,不需要上访,就能得到公正、及时地解决。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重复信访、闹访也得不到解决。消解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与是否信访之间的因果联系,建立法治逻辑,信访人必然从成本和功利角度选择是否信访、闹访。二是树立价值导向。纠纷的解决稍不如意便不断上访,转而寻求“青天”解决,而罔顾生效法律裁判。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法院要敢于维护正确结论,依法纠正错误结论,使群众能够知法、守法、用法、敬法,自觉理性接受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实现司法裁判和群众诉求的良性互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郑重如是说,《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11日)

注:这是吴爱英同志2013年8月2日在司法部司法研究所调研时的讲话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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