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心全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基于司法鉴定中连环鉴定相关问题的思考
杜心全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从司法鉴定实践出发,对连环鉴定进行了定义。分析了连环鉴定与重新鉴定的区别、连环鉴定的表现形式,连环鉴定实践中存在着鉴定委托、收费、与前鉴定意见产生矛盾、连环鉴定书中分析说明的表述等问题。需要从委托书的鉴定要求、收费项目和价格、鉴定意见中的表述形式、加强与鉴定委托人之间的协商与沟通等方面不断规范和完善,以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顺利进行。
司法鉴定;连环鉴定;鉴定意见;建议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为了得出准确的鉴定意见,往往需要进行多项鉴定,本文将其定义为 “连环鉴定”。从该定义出发,对连环鉴定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旨在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程序,提供客观科学的鉴定意见,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维护法律尊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所谓连环,是指一个套着一个的一串环,比喻一个接着一个互相关联的事物。连环鉴定,是指在一个司法鉴定委托项目中,鉴定机构为了得出准确的鉴定意见或检验鉴定报告,需要进行多项鉴定,而由鉴定人进行的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的过程。如:某委托单位要求“鉴定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与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是否发生过接触。若发生过接触,鉴定两车的接触方式”。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需要对两辆摩托车的擦撞痕迹进行比对鉴定。同时,在无牌号两轮摩托车上发现有本车以外的油污,需要对该油污进行专项鉴定,确定是否与正三轮摩托车上的油污成分一致。此类案例在司法鉴定实践中较为常见,往往涉及多个鉴定类别、鉴定人、甚至鉴定机构。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连环鉴定是在一个司法鉴定委托项目中的多项鉴定,是为同一个鉴定意见服务或者相互证明的。而重新鉴定是相关人员对鉴定意见书产生疑义,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经委托人同意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的鉴定。连环鉴定与重新鉴定的含义具有质的区别。
连环鉴定在同一鉴定项目中起着相互印证和依赖的作用,以形成证据链,共同揭示事物真相。在司法鉴定实践中,连环鉴定往往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不同种类的检材和鉴定资料,在本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内进行的专项鉴定;二是鉴定委托人(单位)在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中已有的相关鉴定意见书或检验鉴定报告,如法医尸体检验报告;三是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委托后,对超出本鉴定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项目而需要委托人委托其它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
现阶段,由于鉴定委托单位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或者对涉及鉴定项目的认识不足、或者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往往只是简单或者笼统地提出委托事项和要求,而实际上司法鉴定机构在检验鉴定过程中是要进行多项鉴定的。这种情况如果不进行多项鉴定,就无法得出准确的鉴定意见;如果进行鉴定又超出了委托书中提出的鉴定要求。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很显然,上述规定是指委托人请求进行补充鉴定的情形,不包含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根据需要对另一个项目进行鉴定的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一般鉴定案件而言,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时,能够明确鉴定项目和价格。但是,对有些鉴定案件,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时,往往对鉴定中的相关情况无法预料,出现需要进行连环鉴定的情况,而此前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并不包含该项目收费,所以,因收费问题产生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司法鉴定中,鉴定委托人(单位)提供的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在这些鉴定材料中,往往附有相关鉴定意见书或检验鉴定报告。如:在碰撞痕迹和部位的鉴定委托材料中,提供有医院或法医的尸体或活体检验报告。而受委托的司法鉴定人在鉴定中会遇到与原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不相符甚至相矛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否采信该鉴定资料,或者向委托人提出重新鉴定、或者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自主进行该项目的鉴定(具备司法鉴定条件的机构)等,令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难以选择。
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有“分析说明”的专项内容。那么,在有连环鉴定的鉴定意见中,对原司法鉴定意见或本鉴定机构根据需要做出的与其相关的分析说明,在表述时究竟是引用原司法鉴定意见,还是列举原司法鉴定意见书文号。如某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10]痕鉴字第6号中的“分析说明”是这样表述的:“根据对两车受损部位的痕迹检验情况,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分析,货车车厢右侧后部下端的擦划痕迹在距地高度上与摩托车车箱左侧后部的刮擦痕迹高度相一致,货车车厢右侧中部及后部下端的红色附着物颜色及成份与摩托车车箱左侧后部的红色油漆颜色及成份相吻合(见本所[2010]微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书》),说明两者发生过接触。综上所述,事故发生时,应是货车的车厢右侧后部下端与摩托车的车箱左侧后部相接触,接触后,摩托车继续向前运动,摩托车左前减震器上的树木附着物应是摩托车的左侧前部与路边的树木发生接触所遗留,此时,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员与摩托车分离”。而另有一司法鉴定机构在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中又是这样表述的:“根据对四车受损部位痕迹及陈某某(女)衣裤痕迹的检验情况,结合本次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某某司法鉴定中心[2010]法医病理S-027号》分析……3、北京现代轿车发动机底下护板左侧疑似喷溅状血迹,应是陈正元(女)的头部左侧与北京现代轿车发动机底护板接触所形成”。因此,出现两种不同的表达形式。
在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连环鉴定的案件越来越多,针对上述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对于减少重复鉴定,避免鉴定机构与委托人之间的矛盾,提高鉴定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提出鉴定要求,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开始。鉴定要求是鉴定活动实际需要解决的问题,鉴定过程中的检验、分析、鉴别直至专业判断的具体目标和内容都是围绕鉴定要求展开的[1]。鉴定要求是根据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事实而提出的,鉴定要求的内容所反映的鉴定目的,是诉讼中需要通过鉴定来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是需要通过科学技术的专门知识来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鉴定人在受理鉴定时一方面要与委托人共同分析研究鉴定项目,提出需要进行连环鉴定的内容,对于本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范围内的项目要予以明确,对于本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应当建议其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另一方面要求委托人明确鉴定要求,文字表述一定要准确,不要笼统或有歧义。尽量减少委托人往返鉴定机构的次数,降低鉴定成本。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应明确鉴定的项目及收费价格,尽量避免因收费问题而产生矛盾。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2]”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六)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七)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第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的语言表述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一)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因此,分析说明和检验结果是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核心内容,应当将其表达方式明确为:对于单独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列举该鉴定意见书文号即可,对于没有单独形成司法鉴定意见书、属于本鉴定机构同时进行的鉴定项目,应较为详细地表述分析意见。同时,表述要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
在司法鉴定中鉴定机构与鉴定委托人之间的沟通,主要存在于两个环节。一是在接受委托和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时的协商与沟通,这是顺利开展鉴定活动的首要环节。从事鉴定工作的鉴定人,要从专业的角度提出需要进行连环鉴定的项目。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要把好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签订关,不能放任自流,以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在鉴定过程中的协商与沟通。司法鉴定人在检验鉴定过程中遇有与原鉴定材料提供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甚至相矛盾,或者需要开展另一个鉴定项目时,要及时与鉴定委托人进行沟通,提出补充鉴定的要求或者变更协议书内容。对于确实无法进行的鉴定项目,应当终止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要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总之,司法鉴定中的连环鉴定,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的不断健全、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而出现的新问题。为了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切实发挥司法鉴定在各项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司法鉴定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要认真研究司法鉴定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与措施。同时,要积极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的认识,知晓司法鉴定的途径与要求,从而促进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司法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司法诉讼活动。
[1]许为安.司法鉴定中的专业判断[J].中国司法鉴定,2010,(3):11-14.
[2]赵杰.论司法鉴定人的注意义务[J].中国司法鉴定,2010,(3):6-10.
DF8
B
10.3969/j.issn.1671-2072.2013.02.024
1671-2072-(2013)02-0104-03
2012-11-23
杜心全(1958—),男,教授,硕士,主要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研究。 E-mail:whdxq8437@163.com。
包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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