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中世纪晚期英国济贫法

2013-01-30 07:11:13贺葸葸
政法论丛 2013年6期
关键词:贫民流民法令

贺葸葸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评析中世纪晚期英国济贫法

贺葸葸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英国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时期曾出现过历史上最严重的贫困问题,贫困和流浪普遍存在,社会不安定因素急剧增加,这引起统治者的关注,为了维持统治,稳定社会秩序,统治者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法规,确立了济贫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早期的社会保障活动固定下来。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济贫法的国家,其立法精神一直对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社会救济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英国济贫法 实物救济 劳动救济 社会保障制度

15世纪末到17世纪初是英国社会变革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英国逐渐由封建社会过渡为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近代意义上的失业和贫困的冲击,出现了大规模的贫民,这种情况严重地影响了英国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对社会的稳定构成了威胁。为了解决严重的流民和贫困问题,稳定社会秩序,维持统治,英国一些地方政府开始采取措施对贫民提供一定的救济,从而促使了中央政府济贫法制度的建立。都铎王朝经过不断的立法探索,于1601年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标志着英国开始确立官方济贫制度,奠定了英国济贫法制度发展的法律基础,长期指导和规范着英国的济贫工作。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确立济贫法制度的国家,其立法精神一直对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社会救济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英国济贫法诞生的时代背景

16、17世纪英国正处在重要的转型时期,政治、经济、宗教、社会等各个领域都发生着深刻变化,这一时期四处流浪的人数逐年增加,其中一部分人成为前工业时代的廉价劳动力,其他人则成为社会中不稳定的因素。流民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圈地运动、价格革命、解散修道院和农业歉收等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圈地运动。

(一)圈地运动是造成贫困的最主要原因

16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开始,大规模的圈地运动在英国展开,揭开了英国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序幕。但圈地运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不能视而不见。圈地运动直接把原来的耕地变为牧羊场,庄园制度解体,动摇了传统的封建小农经济,大量的小农脱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造成大批流浪者。这在亨利七世所颁布的一条法律中有所提及,“以前200人活动的地方,现在只有两三个牧人在牧放羊群”[1]。由于当时产业革命尚未到来,纺织业和其他工业以及按新方式经营的农牧业都不足以吸纳这些过剩人口。因而,大量的失去土地的人们就这样被抛弃了。被驱赶的农民充斥了英国社会的大街小巷,为了生存,这部分人不得不选择流浪乞讨甚至偷盗抢劫作为谋生方式,失业、破产、饥饿、贫困、流浪等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在大城市中,早期工业发展的不稳定也产生了很多的失业现象,失业的工人连同从农村赶来谋生的农民,一起形成了庞大的无产者队伍。他们大批地变成乞丐、盗贼、流浪者,给社会稳定带来了许多问题。

(二)价格革命是造成贫困化的重要原因

沃勒斯坦说:“16世纪欧洲的世界经济体的最明显的特征之一是长期的通货膨胀,即所谓的价格革命。”[2]P181整个16世纪,价格革命在英国有强烈的反应,物价持续上涨,雇主所推行的价格革命的实质就是低工资和高物价长期并存,雇主由于雇佣廉价劳动力获取高额利润,由此造成了雇主的高利润和工人的贫困化加剧,17世纪上半叶雇工的实际工资较16世纪初至少下降了50%以上,因此价格革命是这个时期英国贫困人口剧增的重要原因。此外,“15世纪末至17世纪初,英国农业灾害和歉收频繁,平均每四年发生一次。”[3]农业的歉收使原已极为困难的经济形势雪上加霜,粮食紧缺导致粮食价格迅速上涨,许多人陷于贫困。1511~1550年间粮食价格上涨了约60%,以后十年又上涨55%,无数人无家可归、无地可种。“1495年,英国一个工人劳动15周就能挣得全家1年的口粮,1564年,则要用40周,到1593年,1个农业工人终年劳动也不能保证全家人1年的口粮,”[4]P2买不起粮食的贫民甚至以饲料和野菜、野草等为食。

(三)宗教改革对贫困化有一定的影响

宗教改革在英国历史上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无论从政治角度、宗教角度还是从社会经济角度都对英国起到了毋庸置疑的作用。但是我们在关注宗教改革在英国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所起的巨大作用以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解散修道院也是加剧部分下层群众贫困化的原因之一。“16世纪20年代以后,亨利八世等国王推行宗教改革,开始大规模的解散修道院,充公院产。仅1536年就解散了374个收入不足20万英镑的修道院,1538-1540年又解散了186个宏伟而庄严的修道院。”[5]P139宗教改革一方面增加了原有教职人员的贫困化,那些还俗的修道人员的生活境况,特别是年龄偏大的老人们以及那些唯一只能依靠补助金过活而没有任何其他工资收入的人员,他们的生活就会陷入难以想象的困难之中。除了有的修士和修女沦为贫民之外,还有很多修道院的仆人也成为了贫民,他们陷入贫困,甚至沦为乞丐,加入了流浪大军,从而增加了流浪人口的数量;另一方面,在英国,传统上教会一直是主要的慈善救济机构,很多教士和僧侣们在救济贫民的工作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大规模的解散教会,也就削减了贫困人口接受救济的渠道。“英国大约有644座修道院、110座教会举办的养育院、2374个教会所办的失物所被解散或是取缔,原来这些场所救济的贫民约有8.8万人。”[6]P104宗教改革解散修道院夺取教产,使教会再也无力进行慈善施舍活动了,这是加剧下层群众贫困化的又一个因素。

以上的改变是同时进行的,贫困问题日益严重,其中圈地运动的影响最直接和严重,解散修道院、农业欠收和价格革命等加重了贫困问题的严重化,引起英国政府的广泛关注,自15世纪末起英国政府就开始试图通过各种法律手段解决贫困问题,建立了一系列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济贫法制度。

二、中世纪晚期英国济贫法的制定和内容

(一)中世纪晚期英国民间慈善救济

在都铎王朝时期及这个时期以前,英国一直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农业社会的生产条件下,人力、畜力是生产的主要动力,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使人类难以产出巨大的物质财富。加之,农业社会大都普遍推行不平等的社会分配制度,人类可以利用的财富往往大量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使社会绝大多数人时刻都面临着生存难以维持的危险。贫困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普遍存在于农业社会之中。因此,“农业社会并没有因为社会贫困的大量存在而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贫困也没有被统治者和政治家看作是个‘问题’,贫困也并不是什么害羞可耻的事情,穷人也没有被孤立和排斥于他们的同伴之外。”[7]P305英国社会早期的贫民救济主要是以私人救济、修道院的施舍以及行会组织的救济为主。这些救济方式多为自发的,并不是政府组织的,所以带有一些随意性。

1.教会的慈善救济

英国是一个具有悠久教会救济传统的西方国家,在中世纪英国的社会救济中,教会的作用不容忽视。基督教教义认为穷人是高尚的化身,“他们是上帝派到人世间的使者,要求人们对不幸者应怀有一颗慈爱之心,要关心那些生病、年老、残疾和贫穷者。”[8]P343教会宣扬“善功得救”,有钱的信徒们帮助了穷人,能够使自己的灵魂得到救赎,所以基督教在最初的贫民救济过程中起到重要的思想导向作用。教会组织在基督教慈爱思想的影响下,利用自己的收入,通过修道院与堂区,以提供衣食住行的方式承担救济穷人以及那些丧失劳动能力者、照顾麻风病人和流浪者的慈善职能。教会作为当时社会财富的主要占有者之一,其以收取的什一税、地产收入和自有产业的财富为穷人建立了收容所和慈善院,在这样的形式之下英国的慈善院数量不断地增长,在1216~1350年间总计多达近700所。[9]P8在黑死病发生之前,照料穷人从来不构成政府工作的中心内容,可以说整个中世纪英国乃至整个欧洲大陆的济贫工作都是以教会为中心来展开的,当时社会上流行一种普遍的看法是,每一个庄园或堂区照料它自己的弱者和残疾居民,教会的慈善活动将随时帮助那些特别困难的家庭或地区。堂区是教会组织中最低的基层组织,主要负责解决本地的穷人问题,承担救济病人、老年人、精神病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看护病者和埋葬死者,帮助安慰苦恼和悲伤的人,短期救济失业工人,为孤儿提供职业培训的服务等。尽管基督教救助了大量的穷人,但基督教的救济不在乎受救助者是谁,不问贫穷的原因,不加区分地对任何对象给予施舍,这就导致了救济资源的浪费,不可避免的滋生了一部分人的懒惰情绪,产生了一个专门靠慈善救济为生的职业流浪乞丐阶层,从而制造出更多的穷人。

2.私人的慈善救济

除了教会的慈善救济以外,中世纪西欧社会中的个人和组织所提供的救济同样具有重要的地位。私人救济是人们自发的、自愿的向贫民们提供帮助,而且私人救济所占的比重在这段时期较大,国王个人、贵族地主以及普通的市民们都曾自发的向贫民们提供救济。因为私人救济不需要什么正规的形式,操作简单,执行起来也很方便。此外,基督教的教义教导人们要怀有一颗仁爱之心,帮助那些年老体弱,生活穷困的人,而且这时的基督教教义以贫穷为高尚之事,认为那些富人们死后都不能升入天堂,所以他们就要向贫民们施舍做更多的善事才会在去世后有升入天堂的可能。所以私人救济在颁布法令限制之前也是一种不容忽视的救济方式。

3.行会间的慈善救济

在中世纪英国的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组成了自己的行业组织,简称为行会,行会提供的各种救济在西欧国家社会救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英国行会大都会对贫苦会员提供救济,对不幸的会员,定期给予补助费,在救助穷人方面也有很多贡献。行会建立很多慈善机构,例如,英国行会建立起460个慈善机构。”[10]P196-211行会能够保障它的成员的基本的生活条件,多数劳动者在行会中能够求得一种安全保障感。行会章程中通常包含了贫困救济的内容,拥有会员资格的条件,以确保会员的基本生活,保护会员免于过度竞争、失业而失去生活依靠,对许多遭遇不幸而又不能工作或养活自己的人也都能从商人行会的公共基金中获得一笔款项,这些资助虽然不能解决什么大的问题,但可以使被帮助者渡过最困难的时期,并获得继续工作的机会。中世纪行会提供的救助与基督教的救助相比较具有世俗性的特点,较之个人的救济具有组织性和规范性的特点,是中世纪后期英国社会救济方式的重要形式,是现代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渊源。

综上所述,中世纪后期,由于圈地运动的展开,导致英国经济社会开始发生根本性变化,英国社会开始进入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的贫困问题逐渐严重化,导致流民问题成为影响英国社会的核心问题。然而,英国政府在流民问题上反应迟缓,官方的救济措施迟迟没有出现,这使得英国民间慈善救济逐渐发展起来,不论是基督教的慈善施舍还是同业行会的相互救济都是在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的分散的救济方式,这种救济往往取决于举办者的意愿与财力,从而只是一种随机的、较为落后的救助活动。民间慈善救济的兴起为缓解英国社会的贫困问题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其作用和影响范围十分有限。随后依靠教会慈善施舍以及同业行会的相互救济为主的济贫方式逐渐转变为依靠建立在民族国家责任理念基础上的政府救济政策,推动了官方济贫法制度的出现。

(二)政府逐渐介入济贫工作

从都铎王朝(1485~1603)统治伊始,议会对流民问题给予关注,都铎时期颁布的有关解决流民问题的法令比此前明显增多。立法的内容也是根据实际需要,始终坚持惩罚和救济兼顾的原则。

在都铎王朝统治前期,社会上普遍认为贫困纯粹是因为个人懒惰所致,大规模贫困流民队伍的存在,是造成社会不安的一个重要因素。面对庞大的流民数量,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解决贫困问题的各种途径和方法,对贫民,尤其是对那些身强体壮而游手好闲的穷人采取惩治的措施,是政府立法从一开始就采用的手段。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惩治流浪汉的“血腥法令”,企图通过惩罚减少流民的数量,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局面逐步发生了变化,英国济贫法逐渐走上了一条以救济为主,惩罚为辅的道路。

1495年,都铎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管制和救济穷人的法令,法令对健壮的流民、儿童、没有劳动能力的贫民,包括老人和残疾人都分别做出了规定。允许没有劳动能力的贫民在他们自己的出生地或者是居住达到三年之久的地区乞讨,对有劳动能力的流民则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可见,都铎王朝早期的统治者开始有意识的对不同类型流浪者进行区分对待,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那些好吃懒做的贫民,让他们重新回到社会上寻找工作机会,是英国济贫立法的一项进步。

亨利八世统治时期,流民问题更严重,统治者期望通过镇压性的手段来限制流民的数量,这一阶段关于流民问题的法令主要有1531年法令和1536年法令。1531英国议会颁布了一项严厉惩罚身体健全的人行乞的法令,法令按照是否有劳动能力对贫困人口进行区分,规定“努力发现并帮助所有值得尊敬和救济的人们,对老年或是无力劳动的乞丐进行备案并发放相关证件允许其在一定地区行讨,不得擅自离开所在教区前往其他教区行乞,违者关押2昼夜;对无证乞食者或施以当众处罚,或处以关押3昼夜的惩罚;凡有劳动能力的乞丐都将被遣送原籍从事农业劳动,违反者被捆绑到市场,处以赤身露体的鞭刑;对收留健康乞丐、施舍钱物或者留宿者由治安法官予以罚款,任何妨碍执法者将处以100先令的罚款,在贫民救济中玩忽职守的官员也将受到处罚。”[11]143-1441531法令具有重要影响,它意味着政府以立法形式确认了国家对贫困应承担的责任。一方面该法令对流民的惩罚与之前的法令减轻了,只对他们进行鞭刑,这是一种进步。另一方面法令规定,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民给予许可证,而对那些有劳动能力却故意逃避工作的人加以严厉的处罚,可见统治者对贫民的态度仍是惧怕与惩罚。

1536年,亨利八世颁布的《亨利济贫法》,对1531年的法令增补了很多实质性的内容,这一点标志着英国政府开始为解决社会贫困承担起了一定的职责。该法令规定建立一项由政府主办的公共救济计划,该计划规定地方官员有义务分发教会收集的捐献物质;允许地方政府用公共基金为“身体健全、能够工作的人”安排工作或施以救济,对身体健全而不愿工作者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地方政府被授权“将5岁到14岁的健康流浪小孩送到农夫或者手工作坊或者其他行当去当学徒,以便他们日后有个技艺养活自己”[12]P5。这一法令在帮助无劳动能力的人获得特殊性救济、帮助“身体健全、能够工作的人”安排工作或施以救济的同时,也对那些不愿意工作的贫民进行了制裁和惩罚。《亨利济贫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一定的先进性,但在社会发展的局限性的影响下,很多先进的思想未能实现,贫困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因为这部法令中的很多具有革命性的建议都被证明是在当时政府的职能之外,可以说是政府的职能建设没有能够跟得上立法的脚步,而使很多先进的思想未能付诸实践。英国政府还没有能够起草出更大范围、更有效、更有创造力的法案。但是它的成就却不容忽视,它所起到的历史作用仍是巨大的,“这部法案的许多细节在当时立即就成为合法的条款,许多其他的也在后来的立法中成为现实。它起草了许多新的法律议案,并开启了解决社会问题的严肃而有效的立法时代。”[13]

爱德华六世依然重视流民和贫困问题,这一阶段的流浪和贫困问题尤为严重,国王为此成立了一个由24人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以研究解决乞讨流浪问题,他在即位的当年便颁布了更严厉的1547年济贫法令。该法令规定所有具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的人皆为流浪汉,第一次被判定犯有流浪罪者,其胸口将打上“V”字烙印,并且被罚做两年奴隶;如果这些奴隶无人收留则将他们送到城里或教区去做工,如果他们继续拒绝劳动或逃跑,将增加惩罚,在其脸上或额角上打上一个表示奴隶身份的“S”字烙印,并罚至终身为奴,如果再次逃跑将会处死;该法同时还规定,如果受监禁的流浪者做工赚了钱,或获得一笔遗产,就可以获得自由;地方官员应该设法为没有流浪的失业者、无劳动能力者、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住处,并把每周收集到的救济物品集中到教区教堂,以便用于对他们的救济;对如何安置5~14岁流浪小孩的规定则显得有些严酷,规定受到安置的儿童在24岁(男孩)和21岁(女孩)之前不得离开学徒场所,这期间他们不得逃掉,否则被抓回后将罚为师傅的奴隶直到法定可以离开的年龄为止,同时规定他们不得伤害师傅或是对师傅耍阴谋,否则将被判重罪。由于这项法令对流浪贫困者的处罚过于严酷,在两年之后便被废止了,并恢复1531年对健康乞丐施以鞭刑的法令,并一直执行到1572年。

17世纪下半叶,英国的济贫工作基本由教区负责。每个教区都有自己的税率,没有统一的标准。随着贫困现象的加剧,为了保证“值得救济”的人能够得到救济,英国议会开始通过立法筹集济贫所需要的资金。1550年英国开始征收济贫税,这是英国解决流民问题的又一重要措施,但当年济贫税的法令并未普及到所有地区。1552年法案强行规定,每一户居民每周必须根据其财产和收人状况捐资以济贫民,拒绝捐款者将由教区执事予以劝告,经劝告后仍不理者将上报主教。1563年法案进一步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人必须缴纳济贫税,经多次劝说仍不交纳济贫税者,政府将采取强制手段,但交纳的税额以自愿为主。伊丽莎白统治的中后期,议会在济贫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这个时期比较重要的法令是1572法令和1576年法令。1572的法令主要包括:对济贫税采取强制征收的措施,税额由原来的自愿决定修改为按财产比例交纳,缴纳济贫税成为人们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英国济贫法在不同时期对济贫税征收规定不同,经历了一个由自愿—劝说—劝说和强制征收相结合,最后发展到强制缴纳的过程,为以后英国政府建立社会救济制度奠定了财政基础。1576年法令重要的规定是提出解决健康流民问题的有效办法,要求每个自治市或特许市都应向贫困而有劳动能力的失业者提供原材料,以便他们能够从事劳动,治安法官也有权使用公款购买成批的原料提供给贫民,将穷人安排进纺织作坊工作,治安法官还要张罗出售货品,以便有足够的资金将这套机制维持下去;治安法官有责任为那些不愿意劳动者建立感化院,将那些有劳动能力但懒惰的人送进感化院,实行强制劳动。1576年法令出现了新的特点,这就是对无劳动能力者提供了政府救济,而为有劳动能力的失业者积极寻找就业机会,这种帮助贫民生产自救的做法是都铎王朝的首创,表明贫民在依靠国家救济的同时,更主要的是依靠个人努力摆脱贫困,这种理性的救济原则长期影响着英国的济贫法制。

1597-1598年,英国又颁布一系列法令,内容主要是对以往的各种济贫法进行整理和发展,济贫政策进一步发生变化,在如何为失业者提供工作方面的规定更为详细,立法的重心由对健康者的惩罚转移到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上,对值得救济者继续实施救济,当然惩罚依然存在,并未取消体罚。1597-1598年的济贫法,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套解决社会贫困和流浪问题的制度和方法,从此英国济贫法基本走上了一条以救济为主、惩罚为辅的道路。至16世纪末,都铎王朝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套解决社会贫困和贫民流浪问题的方法,这些制度和方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惩治和阻止贫民流浪,救济“值得救济的穷人”。伊丽莎白女王把已有的惯例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了历史上著名的“伊丽莎白济贫法”。

三、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制定和意义

1601年在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的授意下,英国颁布了闻名于世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该法总结了都铎王朝100多年来处理贫困、流浪、失业等问题的立法内容,确定了中世纪后期很长一段时间内英国政府实施济贫制度的基本格局,在英国济贫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一)《伊丽莎白济贫法》的主要内容

1601年英国颁布了历史上有名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正式确立了政府救济穷人的责任。这是欧洲最早出现的国家济贫制度,开辟了现代社会救济制度之先河。该法首次正式确认了政府负有对没有工作能力的贫困者提供帮助,帮助贫困的孩子做学徒,给身体健全者提供工作,以及保障穷人的最低生活水平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该法令规定,济贫基金以每户固定缴纳的税款为主,较为富裕的地区须征税补贴贫困地区。该法令还将救济对象分为三种,区别对待。通过设立教区的贫民监督官和教区济贫委员会,建立贫民教养院、贫民习艺所,组织贫民和孤儿习艺所等措施开展救济。

(二)《伊丽莎白济贫法》的重要意义

尽管《伊丽莎白济贫法》并不完善,但它的颁布和实施表明都铎王朝时期的英国政府已经意识到社会贫困对统治的严重威胁,积极通过立法来缓解社会矛盾,具有深远的影响。

《伊丽莎白济贫法》确立了国家对贫困救济承担基本责任的原则。此部济贫法突破了之前零星的社会自发性慈善救济的瓶颈,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国家和政府对社会贫困负有的责任,它使社会保障体系的最低层次的措施——社会救助,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公之于世,是后期立法的基础。英国济贫制度演变的轨迹反映出政府济贫责任的强化。正是基于政府承担着对社会贫困者提供救济的基本职能和责任,现代社会的贫困救济制度大多是在政府主导下建立起来的,主要表现为政府通过立法确定济贫或救济制度,投入税收收入等公共资源,进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实施和管理,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进行运作整套制度或体系。为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蓝本,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另外,《伊丽莎白济贫法》所提出的对贫困人口区别对待的原则,集中体现了政府帮助与惩罚相结合的指导思想。一方面对懒惰的人给予严厉的惩罚,实行强制劳动;另一方面为失业者寻找就业机会、安排孤儿当学徒、帮助“值得救济的穷人”,维持了社会秩

序的相对稳定。这种区别对待的原则体现出国家对贫困人口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强调了贫困应该依靠个人努力摆脱的自助精神。

结语

经过中世纪晚期济贫法的不断完善,英国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实物救济与劳动救济相结合济贫措施,以征税、救济、就业为核心的济贫法原则长期为英国后世所遵循,其基本思想一直执行到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出台,在英国实施了近240年,为英国济贫法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标志着由国家管理社会保障事业的开始,在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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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艳秋)

On the Poor Law in Britain in the Late Middle Age

He Xi-xi
(Law School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

In the late Middle Age,the Britain society came into a time of transformation,as the movement of enclosures,disbandment of abbey and price revolution,the whole society plunged into a crisis of poverty,British government was forced to take steps to solve the problem.At that time Poor Law in Britain took Place a series changes from a punitive policy to a combination of punitive and relief policy.These changes make a steady foundation for England.Britain established the first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n the world,and its spirit of legislation had a profound impact on social relief legislation of the countries and regions in the world.

the Poor Law in Britain;food relief;labour relief;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DF091

A

贺葸葸(1983-),女,山东枣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外国法律史。

1002—6274(2013)06—0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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