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模式与管理模式相互融合的思考

2013-01-30 04:46吴善龙浙江省十里坪劳教所副所长
中国司法 2013年5期
关键词:戒毒所戒毒场所

■ 吴善龙(浙江省十里坪劳教所副所长)

一、医疗模式与管理模式的统一性

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所(简称“场所”)对戒毒人员的工作围绕着“戒毒矫治”这个中心来开展。管理民警和专职医师、心理医生与戒毒人员之间是教育矫治、康复治疗的关系。

(一)共同作用戒毒治疗。管理模式与医疗模式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共存、发展、关联、作用于场所戒毒治疗的工作中。场所管理工作所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笔者在此所指的主要是指场所对戒毒人员的管理,如收容、教育、生活卫生、习艺劳动等。主要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教育、习艺劳动,提高生产技能、行为养成的矫治、心理健康的辅导与矫正等。对戒毒人员的管理既是场所执法的过程,又是实现戒毒人员戒毒成效恢复身心健康的过程。因长期吸毒,戒毒人员身心健康遭受极大损害。因此,采取科学、合理的医学、心理学救治措施,帮助其摆脱毒品依赖,最大限度恢复受损的器官的生理机能,及时对戒毒并发症和其它疾患予以有效治疗。同时,在脱毒的基础上对戒毒人员进行生理、心理、人格、行为等方面的康复治疗,以巩固脱毒效果,克服心理依赖。这是医疗戒治工作的主要作用。

(二)对应戒毒人员的法定属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既是受害人,又是病人、违法人员,属于《禁毒法》规定的三重身份属性。而医疗戒治更直接地针对着戒毒人员是病人的属性,治病救人是医疗戒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对戒毒人员采取医疗戒治措施是遵循戒毒规律、实施科学戒毒的具体体现,是综合戒治中的重要环节和有效途径。管理工作针对的是戒毒人员是违法者和受害者的特殊身份。因为戒毒人员是违法者,因此要通过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使他们树立法制观念、树立对法制的敬畏感。又因为他们是受害者,因此要实施细心的人文关怀、激励教育等管理手段,使戒毒人员树立信心、找回人生目标,实现戒毒人员身心康复。

(三)职能相互依存。戒毒人员是生理与心理、人格等普遍处于病理状态的人员,在地方上的一般医院是很少看到的。因此,这类特殊的人群就形成了医疗戒治与管理工作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高强度的管理行为,医疗戒治措施就无法进行。反之,医疗戒治工作的规范与否、成效好坏关系着戒毒人员的管理效果,影响着场所安全稳定工作。医疗戒治与管理工作职能相辅相成,相互依赖,构成强制隔离戒毒环境下的戒毒工作的系统工程。强制隔离戒毒所的一切管理活动,包括体能训练、教育培训、生产劳动等,都必须有利于康复治疗这一目的。

二、模式相融面临的困境

根据现代医学认为,吸毒成瘾的形成与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等诸方面因素是密切相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该配备一定数量的心理医生和专业医生,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积极、有效的心理辅导和戒毒治疗。从目前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现状来看,开展戒毒治疗工作存在着比较多的困难。

(一)医疗戒治的需求急剧增加

以浙江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为例,目前戒毒人员数已经约占在所人数86.2%。其中,3次以上接受各种戒毒措施的人达611人,约占全所总戒毒人数的34%,吸食毒品最长年限达14年。鉴于戒毒人员长期吸食毒品,身体素质较差、免疫机能低下,加之场所对公安机关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人员实行基本接收等因素,致使场所戒毒人员呈现“三多”现象,即并发症及危重病人多、所外就医人员多、另行处理的人员多。从2012年7月份开始,该所开始收治宁波地区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而占全省吸食合成毒品人员的80%以上都集中于该地区,预示着今后该所的精神异常戒毒人员将大幅度上升。据统计,仅2012年上半年以来,该所接受一般性疾病门诊治疗的次数达12690人次,因患有严重疾病而接受所外医院诊疗和住院治疗的达68人次,占在所总人数的5.3%。戒毒人员发病率远远高于普通人群。这种急剧增长的医疗戒治需求,给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戒治工作和场所安全稳定工作都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 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特殊性增加了管理工作的难度

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强制性治疗措施,它区别于一般的行政、刑事羁押措施。主要原因是按照戒毒规律的要求,组织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教育、行为矫治、心理康复、体能锻炼、习艺劳动等,必须采取强势管理。而这种多维度的强势管理要求,必须要求场所具有责与权的高度统一,而现实中的提前、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的权限仍然在地方公安机关,场所在主动性、及时性方面严重缺失,这种有责无权的管理影响了戒毒成效的进一步提高。同时,一些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力缺乏也使管理工作雪上加霜。多数强制戒毒人员对场所本身就有一种抵制和仇视心理,笔者就强制戒毒人员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情况,对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某大队203名戒毒人员进行了一些问卷调查,结果是:能够正确认识、自觉服从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救护措施的有37 人,约占被调查总人数的18.2%。明确不愿服从及态度不明朗的共98人,约占被调查总人数的48%。再加上人格有缺陷、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意识灰暗、对社会认知存在偏差、自控力不强、易冲动、极端自私,故违规违纪事件时有发生,一点不起眼的小事就可能引起一场大的混乱。

(三)医疗戒治与管理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

一是民警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滞后。如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一直没有来自大专院校戒毒专业毕业的民警,几年来想招考精神科医生至今杳无音讯。近年来虽然投入了很大的财力、人力组织医务人员、管教民警去扬州医学院、宁波市戒毒研究中心等院校、科研所接受戒毒知识培训,或请专家来所为管教民警作心理学知识培训,由于只是短期培训,因此所获得的知识与技能是普及型的,存在专业程度不深、系统性不强等问题,难以满足系统、复杂的戒毒工作需要。同时,强制隔离戒毒所很缺少对应的专业性资料,就网络和杂志而言,不是太专业就是太抽象,与戒毒工作实际结合得好的资料不多。

二是医疗戒治的专业人员缺编。收治戒毒人员所需的专业医护人员匮乏,以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为例,拥有两千多戒毒人员的大所的附属医院中,共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30名,其中从事临床医学14名、护理专业9名、药剂专业3人,检验和放射等4名,平均年龄已达41.7岁。更适合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的男性专业医务人员仅有10名,占专业医务人员33.3%,每天值班都难以应付。同时,全省目前还没有一个集中收治戒毒人员疾患的医院,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和变更戒毒措施的情况十分普遍,给场所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隐患,给社会社区戒毒管理也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三是重管理轻戒治,机制不顺。部分民警由于长期来养成的思维定势,工作着力点放在“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的低层次管理标准上,在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应围绕什么中心开展工作认识不到位,对医疗戒治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未能就加强医疗戒治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管理戒毒人员过程中注重他们的“违法者”属性,而漠视了作为受害者、病患者,需要救助和戒治的特性。同时,由于至今未能取得医疗戒治服务资质,也阻碍了戒毒医疗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四)医疗戒治与管理工作“两条线”走路

医疗戒治与管理工作从属于戒毒工作的系统工程,两者缺一不行,但医疗戒治与管理工作并不是简单的组合,它们的关联是有机的。而现状是:

一是医疗与管理互不兼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戒治与管理工作分属于医院与管理业务部门,并且多年来,医院在场所中只是充当一些配合型、服务型、协助型的工作,主要的工作职能是疾病防治、健康检查等辅助性的工作。医务人员虽掌握医疗技术,但缺乏对戒毒人员的管理经验和心理教育技术,医疗上停留在替代疗法和对症治疗层面,缺乏真正的综合性对应治疗措施。在管理工作方面,只能进行一般性管理和常规教育,缺乏新颖的现代管教手段;对如何实施医疗戒护、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绝大部分管理民警几乎不知所措,只能在传统的管理方式中去慢慢摸索,戒毒业务能力仍停留在较低水平上。因此戒毒工作需要的融合性、综合性、多维度介入很难实现。

二是场所机制存在缺陷,决策缺乏统筹性。一些工作人员(甚至一些大队领导)的思想观念仍停留在对以往经验感知的层面上,对戒毒工作客观规律认识不深,也不愿意进行深入研究,在工作中往往凭经验或感觉行事,对戒毒工作必须具备的新知识、新观念知之甚少,对深层次的戒毒工作缺乏应有的了解,工作目标只在于保证场所不出事。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工作的统筹性不足,常常遇到决策者不懂行、懂行者无决策权的情况。在强调科学戒毒的今天,医院在戒毒治疗中的专业优势还未能发挥,还未将医院工作主动、积极地纳入到以戒毒矫治为中心的工作上来,仍然是模块式、分段化形式决定场所工作的思路与措施,人为地将医疗戒治与管理工作分块分段,将医疗戒治与管理工作机械地分隔开来。即便在一些具体的工作中会考虑医务人员的介入,也只是停留在整体性的防寒防冻、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急救措施演练以及常规性的医务治疗等方面,没有将医疗戒治工作真正纳入到教育矫治戒毒人员的整体工作中。

三是职能错位,目标取向有偏差。《禁毒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作为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专门机关,其戒毒的针对性、专业性应当是更明确的。而现状是:一方面,一些管理民警片面理解“场所安全稳定是首要任务”的工作要求,认为抓戒毒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并且也不是场所一家能做得了的,而抓安全工作,既能立竿见影,又能由场所独立完成,同时对上、对下也交代得过去。在这种不正确的工作思想指导下,以教育矫治为中心的工作目标成了文字上和口头上的说辞,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无法、无力或不愿花精力抓实质性的戒毒工作现象,使场所的戒毒职能严重错位。另一方面,戒毒工作目标取向严重偏差。戒毒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戒毒人员在场所的强制隔离时间越长,越能使场所的一些戒毒治疗措施出现效果。而事实上,场所在对戒毒人员的诊断评估操作比较粗放,评估结果也不是很客观,一些管理民警始终保持传统管教的惯性思维,不主动热心于做艰苦、复杂、细致的戒毒工作,却将精力和工作思路集中于迎合多数戒毒人员希望早日摆脱场所强制隔离束缚的情绪上,鼓励戒毒人员争取早日回家,尽可能地缩短在所时间,以妥协性工作方法来换取场所短暂、小范围的安全稳定。并且,有少数管理民警把戒毒人员当作劳动力使用,以便尽可能地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等。这种状况非但不能帮助戒毒人员真正戒除毒瘾,还诱发了他们对政府的仇视和逆反心理,长此以往,戒毒工作效果低下则必然不可避免。

三、推进医疗模式与管理模式相互融合的措施

(一)提高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

首先,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开展医疗戒治与管理工作的主体,他们应该具备怎么样的素质是两者相互融合的前提。作为从事解决世界性难题的戒毒工作人员,其所要承担的风险与遇到的困难是难以想像的。因此,笔者认为,良好的品德与高度的责任感是他们应当共同具备的。除此之外,作为医务工作人员起码要具备的素质是:一是系统掌握与毒品相关的医学知识,了解毒品的流行现状以及国际、国内现行的禁毒政策;二是具有独立诊治疾病和组织急诊抢救的能力;三是能应用医学和心理学知识开展心理治疗和行为矫正治疗;四是管教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熟练,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通融协作能力。作为管理工作人员应有的素质:一是全面而扎实的法律、法规和管教业务知识;二是了解毒品的类别、危害及毒品流行现状等相关知识;三是具备一定的医学基础知识和社会心理学知识;四是具有决策能力和灵活机智的应变能力;五是观察力敏锐,具备良好的通融协作能力,并有处置各种暴力事件的体能与技能。

(二)建立医疗模式与管理模式的互助性关系

由于医疗模式与管理工作模式分属于不同的领域,各自的特性与工作要求有着明显的区别,并且在工作的形式与内容上也是各有特点,因为从属于戒毒治疗,它们在发挥戒除戒毒人员毒瘾的职能中又达成了高度的集中。因此,必须建立互助合作、协同作战、互为依赖的有机联系。这种有机联系的建立和完善直接影响着戒毒治疗工作的成效与进展。应当体现出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实施脱毒治疗以及脱毒后心理与生理的健康恢复主要属于医疗戒治的范畴,但为了能使医疗戒治工作开展起来不受干扰,就必须有一个无毒、有序的戒毒环境,这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治疗和康复的重要保障,也是避免其它恶性事故的重要前提。因此,需要通过管理工作来营造一个良好的戒毒环境,让医疗戒治工作充分施展自身的工作特点,同时,又能在相互协作中弥补医疗戒治工作。 另一方面, 戒毒人员日常的生活规范以及对他们的行为矫正等是靠管理工作来实现,此时医务戒治工作的目标是保证戒毒人员的顺利脱毒并及时治疗相关的一些病症,保证实施管理措施所需要的戒毒人员健康状况,并能做好病人的心理治疗,及时准确地鉴别处理和预防各种伪病、诈病情况,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三)建立医疗模式与管理模式职能的互补性关系

职能互补是指工作的几个方面在行使职能时,根据需要能相互替补,相互补位。这种关系建立在双方互相配合、相互支持、主动对接的基础上,要求双方在行使职能时,顾全对方,互补不足,补位完善。在戒毒工作中,医疗工作与管理工作共存于戒毒治疗的统一体中,它们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更是一种互补性的关系,必要的时候能合二为一,或替代一方去有效处理特殊问题。这是由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例如:日常管理中突然出现处于突发濒死状态的患者,而医务工作人员很难在短时间内到场,因此管理民警就有必要替代医生组织并施行急救工作。他一方面呼叫医疗部门紧急出动的同时,应立即采取徒手复苏等急救措施,以赢得时间挽救生命,直至医生赶到。同样,必要时医疗戒治工作也可替补行使管理工作的职能。例如:在实施医疗戒治的工作中,医务工作人员也应利用工作的特殊便利,了解戒毒人员的思想状况,注意收集吸毒人员的各种信息情报,协助管理工作人员做好思想工作,并协助开展一些调查工作。并且实施医疗戒治工作的医务工作人员本身就是一名强制隔离戒毒所的人民警察,做好医疗戒治工作的同时,及时配合做好管理工作也是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无论从工作或者身份的角度来讲,做到医疗戒治模式与传统管理工作模式的互补,是至关重要的。

(四)建立医疗模式与管理模式的制约性关系

强调以戒毒矫治为中心的新时期,由医疗戒治与管理工作所组成的戒毒治疗工作成为每名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特别是医疗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主业。在这种高标准、高要求的工作环境里,必须从提高个人素质出发,充分拓展医疗戒治与管理工作的职能,相互配合,不断增加默契,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戒毒工作发展的需要。同时,医疗戒治与管理工作互助合作的双方,不仅应当具有互补与互助关系,也应存在着相互监督与制约的关系。因为作为双方工作主体的医务工作人员或管理工作人员,他们面对的既是病人又是违法者,在既要治病,又要教育、尊重、关心、爱护他们的健康权、生命权的同时,必须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必须严禁和防止任何伤害戒毒人员身心、损害患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因此,行使职权的医务工作人员和管理工作人员双方主体都有监督对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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