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国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快速发展,成为全球铅酸蓄电池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由于部分企业规模小、工艺技术落后,污染治理水平低,导致铅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为加强铅污染防治和资源循环利用,杜绝铅污染事件发生,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发展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严格准入、强化监管、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强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准入和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健全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有效控制铅排放,实现铅酸蓄电池规范生产、有序回收、合理再生利用。到2015年,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铅循环再生比重超过50%,推动形成全国铅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二)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把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作为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立即淘汰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生产能力,并于2015年底前淘汰未通过环境保护核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落后生产能力。禁止将落后产能向农村和中西部地区转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
(三)严格行业准入和生产许可管理。按照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相关准入要求,对现有企业逐一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告通过审查的企业名单。严格铅酸蓄电池生产许可管理,申请或重新核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行业准入条件;因不符合相关要求而被依法取缔关闭的,要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外贸企业出口的铅酸蓄电池应为具备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研究建立再生铅行业生产许可管理制度。
(四)强化项目审批管理。加强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新、改、扩建项目备案管理,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铅污染超标区域和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改、扩建增加铅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在非重点区域内新、改、扩建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要符合区域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建设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集聚园区应当开展规划环评,强化园区规划控制,严格落实防护距离要求。
(五)加快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对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公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指导和督促企业落实清洁生产方案,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清洁生产的信贷支持。
(六)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加强双极性密封电池、超级电池、泡沫石墨电池等新型铅酸蓄电池的技术研发,推广卷绕式、胶体电解质铅酸蓄电池技术。采用内化成、无镉化、智能快速固化室、真空合膏、管式电极灌浆挤膏等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对现有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进行升级改造,开展铅酸蓄电池拉网式、冲孔式、连铸连轧式板栅制造工艺技术应用示范。加快废铅酸蓄电池规模化无害化再生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与应用。
三、加强环境执法监管
(七)强化环境保护核查和监管。开展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核查,并向社会公告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建立健全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和信息管理体系。制定更加严格的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对企业周边环境开展经常性监测,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采取限期治理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对发生重特大铅污染事件的地区,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规范企业环境行为。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要落实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的铅烟、铅尘、酸雾和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要逐步安装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逐月报告日常监测情况。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分类贮存、处置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制度,含铅废渣、污泥等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要制定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健全血铅定期检查制度,改善工作场所环境,维护职工身心健康。
四、建立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体系
(九)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制定《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提出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具体机制和操作办法,明确生产企业(进口商)的回收责任,督促企业在设计和制造环节充分考虑产品废旧回收时的便利性和可回收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销售者、消费者参与回收利用的积极性。
(十)规范回收利用行为。依法规范个体商贩废铅酸蓄电池回收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拆解和土法炼铅等行为。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鼓励生产企业通过其零售网络组织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支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再生铅企业共建回收网络。加强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储存、运输全过程的监管。支持规模化、规范化的铅再生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五、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
(十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2012—2015年,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对全国范围内的铅酸蓄电池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予以支持。加大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符合准入条件、排放达标的企业运用先进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现有生产能力。
(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对利用废铅酸蓄电池生产再生铅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研究完善再生铅行业鼓励政策,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三)明确职责任务。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铅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相关企业是铅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国家建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和相关协会参加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研究产业升级、行业准入、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计划、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等,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规范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自律、监督和协调作用。
(十四)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厂址以及产能等情况,相关企业每年应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加大对铅污染危害及防护常识的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与举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3年3月1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年度报告(2012)》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年度报告(2012)》(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总结了2011年我国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开展的工作,这是我国首次发布较为全面系统的资源综合利用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分6章32节,从矿产资源、产业废物、农林废物、再生资源等4个方面介绍了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包括共伴生矿产、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化工废渣、建筑垃圾、废旧路面材料、废水、秸秆、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畜禽粪便、海洋与水产品加工废物、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纺织品、废旧木材、废旧轮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等23类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涉及矿产、电力、煤炭、冶金、化工、建材、农林、轻工、电子等多个领域。
《年度报告》指出,2011年,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总体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出台政策措施,从加强规划指导、促进产业转型、推进重点领域、引导技术进步、完善扶持政策、推广典型模式等方面不断加强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制度建设,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了积极成效,各类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大幅提高。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全国约1/3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实现综合开发。黑色金属矿共伴生的30多种有用组分中,有20多种得到综合利用;有色金属矿的45种共伴生组分中,有33种得到综合利用;全国共伴生金属矿产约70%得到综合利用,综合利用的金属量占到全国金属总产量的15%,全国35%的黄金、90%的银、100%的铂族元素、75%的硫铁矿和50%以上的钒、碲、镓、铟、锗等稀有金属来自于综合利用。
产业废物综合利用方面,粉煤灰、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固体废物年利用量约15亿t。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近60%,年利用量近20亿t。全国煤矸石、煤泥发电装机容量达2 800万kW,相当于减少原煤开采4 200万t。从钢渣中提取出约450万t渣钢,相当于减少铁矿石开采近1 740万t。
农林废物综合利用方面,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1%,年利用量5亿t。秸秆养畜相当于节约粮食5 000万t,作为燃料使用相当于节约原煤约8 400万t。通过农林废物综合利用节约代用木材超过9 000万m3。林业三剩物及次小薪材综合利用量达到1.9亿t。全国沼气年产量达150亿m3,生产有机沼肥4亿t,年可利用畜禽粪便10亿t。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方面,主要品种再生资源回收总量达1.65亿t,回收总值达5 763.9亿元,部分城市主要品种再生资源回收率提高到70%,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利用量分别占当年产量的13%,50%,23%和42%。全国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10万余家、各类回收网点30万个,从业人员1 800多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