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在钻井项目现场管理中的应用

2013-01-27 12:14任春醒
中国矿业 2013年1期
关键词:油公司钻井工程大包

任春醒

(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北京 100083)

随着石油工业的发展,钻井工程的分工越来越细,除了钻机承包商以外,与钻井工程有紧密联系的泥浆、定向、固井、录井和测井等都各自成立了专业公司,它们的存在促进了专业技术的进步,而另一方面也使钻井项目涉及的专业面越来越多,合同模式也越来越多,形成了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目前情况下,一口井85%~90%的钻井成本都是通过合同化的服务或物资供给而支出的。要想大幅度提高钻井技术经济指标,除了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工艺外,从管理要效益,也是一项重要的措施。钻井项目现场管理者必须通晓各种合同模式,以合同管理的模式加强现场监督,从而实现优快钻井,通过合理的考核和验收等措施来控制承包者的作业质量。

1 钻井工程常用的合同模式

根据付费方式划分,目前国际钻井市场存在的合同模式主要有日费合同,额定工作量合同和大包合同。

1.1 日费合同

日费合同是目前国际钻井市场上最常用的合同模式。在日费合同模式下,钻井承包商及其他服务商在合同执行期间按双方合同规定的日费标准和服务时间收取费用。在合同初始阶段,当工作范围不能够详细地界定的情况下,通常会使用日费合同模式。对于油公司来说,日费合同的主要缺点在于这种合同模式不能够激励钻井承包商主动地提高钻井技术指标。因为在日费模式下,钻井承包商的收益只跟生产时间挂钩,滞后的钻井周期反而能够给它们带来额外的收益。在钻井市场低迷的情况下,钻井承包商如果难以找到后续的钻井工作,这种消极怠工的情况尤为明显。日费合同模式有两个优点:一是油公司对钻井项目的有效管理得到充分体现,集设计编写、组织生产、指挥调度、技术支持、安全管理和成本控制于一体。二是在日费模式下承包商的能够积极主动的维护好钻井设备的正常运转。这是由于承包商设备损坏而造成的停工,累计停工时间的不同,生产日费将会被降低至递减日费(85%生产日费)、特殊日费(50%生产日费)甚至零日费。

1.2 额定工作量合同

这种合同模式介于日费合同和大包合同之间,是目前最受推崇并在近几年推广开来的合同模式。米费制是额定工作量合同的一种形式,油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每米进尺价格按进尺付费给承包商。另一种形式就是阶段式付费,这种合同模式将一口井的钻井过程划分为不同的阶段,例如一个井段或者一次测井施工,不同的阶段双方约定一个总体的价格。油公司既能以较少的投入获得预期的钻井成果,又能提高钻井承包商的施工水平、主动性与创造性。额定工作量合同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在保证油公司和钻井承包商都受益的情况下,使一口井的总体钻井成本低于日费模式下的成本[1]。

1.3 全井大包制合同

目前国际钻井市场上全井大包制合同仍然存在,但已不常使用。在大包制的合同模式下,油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钻井承包商固定金额的费用作为服务费。承包商需要向油公司移交的是最终产品-即满足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完成井。相比于日费制合同承包商要承担钻井工程施工技术方面的风险,不过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风险,一般合同规定仍由油公司承担。全井大包合同的关键在于在授予承包商合同前,必须要有明确详细的标准来界定承包商需要移交的最终产品,在合同授予以后,任何关于标准和工作范围的改变都会极大地影响整口井的钻井成本。

1.4 合同的附加激励措施

多数的钻井合同都有附加的激励合同以激励承包商自我提高,持续改进,从而高效地实现钻井施工的各项目标。激励模式各不相同[2],总体而言当钻井周期短于设计周期,或完成井产能高于设计产能,或总体钻井成本低于预期时油公司通常会支付额外奖金给钻井服务商作为激励。

2 钻井现场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及其对策

钻井工程及有关技术服务合同签定后,就要涉及钻井各项目的控制和执行。对钻井工程项目进行正确、有效的控制,是钻井项目合同和钻井总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要明确各方的技术经济责任,现场管理者必须熟知各项合同的内容,把合同管理贯彻到钻井项目现场管理的始终。项目的作业任务不仅要求优质快速地钻井,还要通过合理的考核和验收等措施来控制承包者的作业质量,按油公司的设计和要求完成钻井任务,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油公司、承包商的管理关系[3]。

2.1 片面追求经济时效,忽略HSE管理

钻井工程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微小的安全隐患都可能给人身安全、环境、公司资产和声誉带来巨大的影响或损失。但是作为激烈市场竞争下的钻井服务商,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最终目的,这就导致承包商往往过分注重短期经济效益,当安全和效益发生矛盾时,便轻安全、重效益,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来求取利润最大化[4]。在全井大包制合同模式下,因为缩短钻井时间能给承包商带来巨大利益,这种现象尤为明显。钻井服务商为油公司提供服务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作为限制条件的。因此现场管理者必须熟知合同中安全协议的内容。以合同管理来限制承包商的行为。对违反合同中规定的安全标准的行为必须严格制止,才能真正的起到约束承包商的作用。在国内的一些反承包市场中,一些国内钻井承包商因为内部HSE标准较低,签订合同后又没有真正对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标准予以落实,在合同开始后提出不同的借口以减少安全投入企图蒙混过关。而油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不予开工,承包商钻机停滞长达一年之久,给自己的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另一方面油公司应当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对承包商进行安全体系方面的培训,使先进的管理理念融入到钻井承包商施工队伍管理中,融入到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过程中,从而逐步提高承包商的管理水平,最终使油公司和钻井承包商双方都能从中受益。

2.2 缺乏主观能动性,拖延钻井工期

在日费模式下由于钻井承包商的收益只跟生产时间有关系,滞后的钻井周期反而能够给他们带来额外的收益,因此钻井承包商从主观上缺乏动力去提高自己的生产效率,客观上造成了钻井工期的滞后。一个钻井项目中往往涉及到众多的钻井服务商,一个服务商工期滞后造成的影响会辐射到其他服务商,这样将会给公司油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针对这个问题,有两个措施在现场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一是在加大附加激励合同的力度,同时在附加激励合同中,将钻井、定向、泥浆、录井等其他服务商绑定在一起,作为奖励的对象,当只有提前实现油公司设定的目标时,所有的承包商才能够拿到同样的奖励。这样才能将各个服务商的积极性给调动起来,促进合作,形成合力。二是通过协商谈判变更部分承包商的费率模式。如在复杂地质条件下进行钻井作业,往往有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如卡钻、井涌、井漏等都会造成大量的非生产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定向井等服务商的人员、设备租金费用对油公司来说往往是一个巨大的负担,米费合同模式这时就显处明显的优势。因为在这种模式下,定向井服务商的收费仅仅与钻井进尺有关,油公司处理各种钻井复杂情况不需要向米费制合同模式下的服务商支付额外费用。

2.3 工作范围不明确,责任权益不明确

很多情况下,合同的执行者并没有参与到合同的具体的招投标过程中。这就造成了在合同执行的初期,会出现因合同执行者双方对合同中界定的工作范围不明确或出现误解,而造成管理上的模糊不清和混乱,以至于出现问题后,互相推诿责任,影响了甲乙方关系和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在施工之前,应当召集相关服务商,对具体的工作范围予以界定,明确双方权责关系,对有争议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双方合同管理部门予以澄清。钻井现场管理者,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发现和反馈合同实施中的问题或隐患,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合同制定部门,及时防控法律风险,从而将合同管理纳入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

3 结论

良好的现场管理是油公司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和降低钻井成本的关键,钻井项目现场管理者必须熟知涉及到的合同模式及特点,以合同管理来指导和组织钻井施工,使甲乙双方都能朝着提高钻井时效的方向努力。在实现良好的管理同时也应确立相对理想的激励机制,使油公司和钻井承包商能够互利双赢,从而确保钻井项目的安全高效开展。同时也要加强合同过程监控,及时反馈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防控法律风险。

[1]SIEP.WDLP Contract Management[M].Netherland:Shell EP learning and development,2008:6-19.

[2]陈勇强,汪智慧,高明.项目管理承包模式下激励合同的构建[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36-38.

[3]徐优富,付军强.海洋石油钻井工程项目管理的探讨[J].石油钻探技术,2003(1):65-67.

[4]宋玉平.钻井承包商安全管理方法探讨[J].中国化工贸易,2012(7):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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