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环资委建议,将核安全立法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预示着我国有望尽快启动核安全法的立法工作。业内人士指出,核安全是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产业发展的生命线,尤其在2011年日本“3•11”福岛核事故发生后,核安全更引起全世界高度关注,而我国核安全法的严重缺失也开始成为热点行业问题。
环保部副部长、国家核安全局局长李干杰公开表示,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中国已经是世界上在建核电规模最大的国家,但核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律却一直处于滞后阶段。
相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关于原子能的法律只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尚无一部统领核活动的上位法。此外,涉及核能利用与核安全的法规及指导性文件主要有:《核材料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
但反观国外,包括美国、俄罗斯在内的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有原子能法和与核安全相关的法律。据日本媒体报道,日本已于2013年1月23日出台了具有强制性质的新版核安全草案,新法案对电力公司提出了更加严苛的安全生产要求。日本这一新举措将为我国制定相关法律提供相应的借鉴。
另有分析人士表示,尽管目前我国在运核电机组运行状态良好,核电企业对核安全问题也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但是仍然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预警机制。据此该人士认为,我国应吸取东京电力在福岛核泄漏事故中应急不充分的教训,在核安全立法中,落实核安全监管组织机构和核电公司的法律责任。“通过立法,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界限,并由法律来保障。”前述分析人士说,“另外,应努力做到既要细化落实核监管机构各部门的责任,还要加强对核电企业自身的强制约束性。”
在李干杰看来,立法内容中还需进一步提高核安全标准。他认为,福岛核事故反映出人类社会当前对自然灾害的认识还存在一定局限性,由于核事故的后果非常严重,所以我国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方面进一步提高核电站的设防标准,特别是针对极端自然灾害的设防标准。与此同时,一定要保证这些标准制定以后得到全面有效的落实和执行。
此外,有业内人士还呼吁,立法中要明确核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保证公众的参与权,如有隐瞒应追究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来自环保部门的专家则提出,希望从法律上保护核电厂周边的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科学合理地进行开发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