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连寿,冯忠泽,宁宜宝,叶 妮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北京100081)
澳大利亚兽药管理的基本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和欧盟的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强制性技术规范及管理程序,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权,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对企业行为进行行业自律,收集并回应使用者及利益相关者的投诉与反馈,持续改进管理措施和方法等。通过对澳大利亚兽药管理的学习和考察,体验了其兽药管理的管理理念,现对澳大利亚兽药管理的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兽药注册管理与要求予以概述,以期对今后我国兽药管理与兽药注册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1.1 管理体系建立和领导层 澳大利亚为联邦制
国家,包括六个州和两个联邦区。在澳大利亚,兽药管理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图1)。中央政府负责开发、管理、评价和不断改进兽药的管理体系。来自澳大利亚中央政府、各州和各地区政府以及新西兰的农业部长组成的国家初级产业部长理事会(以下简称为PIMC)参与兽药管理体系的管理。澳大利亚中央政府农业部和新西兰农业部是同级机构,2006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开始计划统一的药品监管机构,共同制定药品管理规范。PIMC向产品安全和诚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PSIC)咨询有关兽药化学品方面的管理建议。PSIC成员来自如下部门:澳大利亚中央政府、州和地区政府的初级工业部门或农业部门、澳大利亚联邦科学与工业组织(以下简称为CSIRO)以及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以下简称为APVMA)、还有来自工作场所关系部长理事会、澳大利亚卫生部长理事会和环境保护与遗产理事会的代表。PSIC还与一些国家级的代表农药和兽药业界、农业界、职业的和研究性的公共机构以及社区卫生、消费者和环境利益等方面的非政府组织合作。
1.2 管理体系的分级结构及其特点 澳大利亚兽药管理体系分为四级结构:第一级,澳大利亚中央政府,负责兽药的登记管理。澳大利亚中央政府成立APVMA,由APVMA代表澳大利亚中央政府,对所有在澳大利亚使用的兽药生产和供应进行评估、批准、注册注和管理,中央政府负责协助州和地区政府发展、评价、改进APVMA负责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第二级,州和地区政府,负责控制兽药销售以后的使用管理,包括培训和许可;同时通过国会改善州和地区政府间的控制的一致性。第三级,制造商和分销商,遵循兽药注册要并自愿遵守行业行为守则。第四级,使用者,遵循标签、许可证、执照、培训等的说明使用,将信息反馈给管理者,包括不良反应报告。
APVMA管理体系的关键部分是评价该体系是否能够很好地达到目标,以便必要时进行改进。该管理体系的操作原则就是用来监督和报告体系执行绩效并找出需要改进的地方。从中央政府到使用者,为兽药提供了一个从生产到最后处理的全过程管理体系:体系建立和领导层+兽药的注册登记+使用管理(各州和各地方政府)+行业风险管理(制造和分销)+行业风险管理(使用者)+体系改进=兽药管理体系。
澳大利亚兽药管理体系的层级和分工较为清晰,中央和地方政府各司其职,制造商和分销商自律性较强,能够及时回溯相关信息,并进行自我改进;兽药使用者能够严格按规定用药,并向管理者反馈信息,中央政府与行业及利益相关者一起监测和报告管理系统的性能,并确定需要改进的地方,包括:国家管理准则、国家残留监控计划、不良反应报告体系、澳大利亚总膳食调查、农药兽药政策改革、进口化学问题等。
2.1 澳大利亚兽药注册登记管理法规及政策[1]澳大利亚兽药注册登记的主要依据是澳大利亚中央政府通过的1994年《农药、兽药化学品法》(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s Code Act,1994,以下简称为 AgVet Code)[2]和2010 年《农药、兽药化学品法修正案》(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s Code Amendment Act,2010)。
其他澳大利亚兽药注册登记管理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包括:1992年《农药兽药管理法》(The 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s(Administration)Act);1995年《农药兽药管理条例》(Agricultural&Veterinary Chemicals Code Regulations);2007年《澳大利亚兽药产品 GMP法案》(Australian Code of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Veterinary Chemical Products)等。
此外,APVMA于2005年7月颁布了新版的《兽药和农药注册要求及指导原则》(Manual of Requirements and Guidelines,以下简称 MORAG)[I-V卷][3]。后经三次修订,现在执行的是2007年7月修订的第四版,是澳大利亚生产和使用的兽药和农药设立的注册要求和指导原则。
2.2 澳大利亚农药兽药管理局(APVMA)APVMA是澳大利亚法定的一个政府机构,APVMA的主要责任是依据《农药、兽药化学品法》行使对兽药的注册和管理权,负责国家级的兽药注册登记计划,代表国家对所有在澳大利亚使用的兽药生产和供应进行注册和管理。APVMA工作范围包括:农药、兽药、法律服务、管制政策与依从、社团服务[4]。APVMA与国家工业化学品通报和评估计划(NICNAS)、澳大利亚药物管理局(TGA)、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中心(FSANZ)三个政府机构共同形成澳大利亚互补的药品监测管理体系,隶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体系。
除了APVMA这个政府机构,澳大利亚的其他一些政府机构也帮助APAMA对兽药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方面,州/地区初级工业部门或农业部门和评审专家,针对产品疗效提出意见;第二方面,环保部门,就产品是否对环境造成危害及如何避免危害提供评价意见;第三方面,化药安全办公室,负责毒理学和工作人员安全方面的评价。这些政府机构帮助APVMA更好地评估需要登记注册的兽药,是完善兽药注册登记管理的辅助者。
APVMA还负责制定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MRL),同时澳大利亚与新西兰食品标准中心(FSANZ)提供公共评价信息反馈给药品注册申请者。
2.3 澳大利亚兽药注册要求
2.3.1 相关指导文件 2007年通过的第四版MORAG是澳大利亚生产和使用的兽药和农药设立的注册要求和指导原则,内容主要包括:有效成分的审批,产品的注册,标签的审批,对有效成分、产品及标签进行改动的审批。
MORAG分为两版:兽药版(Vet MORAG)和农药版(Ag MORAG)。两版的总的原则基本相同,每版涉及直接相关的农药和兽药的信息,各版有90%的内容基本一致,每一版都是分5卷。MORAG的目的是清楚地向APVMA申请审批的有效成分,注册产品,审批标签,变更有效成分、产品或标签需提供的资料及如何提供这些资料。
其中卷1阐述了全国登记注册计划(NRS)的法律背景,提供了有关如何向APVMA申请以及和APVMA如何管理注册过程的信息;卷2介绍了25个不同申请类别供申请人选择正确的类别进行申请;卷3介绍了有关10个可用于不同类型申请的数据部分的详细要求和指南;卷4给特定类型产品的注册申请提供了指导方针;卷5对兽医标签代码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并提供了最佳的产品标签格式参考。还介绍了在产品注册过程中APVMA如何审批这些标签。
2.3.2 澳大利亚农药兽药注册过程概括 澳大利亚兽药注册的主要过程概括如下:申请前的咨询,归属和申请,初步评估(筛选),申请程序缺陷确定,通知申请人应对申请不足,筛查结果,确认申请,数据循环确认,评估的应用,解决缺陷,通知必须的要求,自愿提供新数据,公众咨询,回溯申请,确定申请程序,复议决定。
2.3.3 申请注册的类别 APVMA的注册申请包括产品的注册申请、变更申请、有效成分的注册申请、许可与执照申请、其他申请等五种。其中产品的注册申请有10种类别:①批准一种含有的新的活性成分的化工产品,注册相关的化工产品和审批的产品标签;②批准一个新的活性成分和登记相关的化工产品:模块化评估;③注册一个含有经批准的有效成分的新的化工产品或者含有的活性成分的没有注册化工产品;④注册一个用于主要粮食作物含有经批准的活性成分新的化工产品;⑤注册一个类似于注册化工产品的新的化工产品;⑥注册一个十分类似的注册化工产品的新的化工产品:化学和制造资料需要的;⑦注册一个十分类似的注册化工产品的新的化工产品:化学和制造资料不需要的;⑧重新包装的注册化工产品;⑨上市登记的化学产品;⑩注册一个新的化工产品:模块化评估。
其次变更申请有4种类别:①延长使用,包括一个新的主要粮食作物;②标签或产品详情,小或者非技术性的变更;③APVMA管理的标签或产品细节,小或者非技术性的变更;④变更注册化工产品或批准的标签:模块化评估。
而有效成分的注册申请有4种类别:①批准一个新的活性成分:综合评价;②批准一个新的活性成分:有限的毒理学评价;③批准一个新的活性成分:不需要毒理学评价;④变更细节或条件批准的有效成分。
许可与执照申请有5种类别:①未经批准的活性成分或未注册化工产品的拥有或供应出口的许可申请;②在先前的评估仍然是有效的和没有数据支持的技术要求的许可申请;③一个小的使用许可申请;④紧急使用的许可申请;⑤研究许可或其他许可的申请。
其他申请类别包括:需要组织技术评估的化学产品注册或有效成分批准和产品的注册申请类别1-8,10,有效成分申请类别1-3中未涵盖的类别;评估试验方案或需要的技术评估的申请和任何其他类别未涵盖的。
2.3.4 注册申请的资料要求 在澳大利亚,向APVMA提出产品或有效成分的注册申请时,需要申请者提供的全套资料如下:申请概述(Overview);产品的化学和制造资料(Chemistry and manufacture data);毒理学资料(Toxicology data);代谢及动力学资料(Metabolism and Kinetics);残留和贸易资料(Residue and Trade);职业健康安全资料(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tety);环境资料(Environment);药效和对动物的安全性(Efficacy and Safety);其他贸易资料(Other Trade Aspects);特别资料要求(Special Data Requirement)等10种数据资料。
2.3.5 注册资料保护规则[5]资料保护规则适用于如下四种情形:初筛(Screening);评价(Evaluation);申请批准之后(即市场上的新的有效成分,产品和标签);在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s Code Act1994第161节提及的资料。
2.3.5.1 批准前保护(Screening and Evluation)当某个有效成分或产品注册申请正处于初筛或者处于评价过程中,APVMA将被限制其资料用于另外的有效成分或者产品[包括许可(permits)]的申请,或者正在进行中的化学评审。
2.3.5.2 申请批准后的保护(市场保护) 一旦某个申请结案之后,APVMA赖以审批申请的所有资料都将有效地变成被保护资料。就是说,在没有得到授权方的同意的情况下,APVMA不能再将被保护的资料用于对其它申请或者化学评审作出决议(不包括许可)。
2.3.5.2 可以使用被保护资料的例外情况 ①同意使用:经授权方同意,APVMA可以使用被保护的资料。②公众利益所需:为了公众利益所需,APVMA可以使用被保护的资料,比如资料显示可能对人或者环境产生不适当的影响时。③不利于其他的申请时:当APVMA评审第二个关于有效成分批准、产品注册或者标签申请时,如果发现第二个申请在对人和环境安全性方面不能满足要求或产品无效时,可以使用第一个申请的被保护资料作为参考。④相同资料(Identical information):当可以获得不被保护的相同资料(公开的资料或以前的被保护资料)时,APVMA可以使用被保护的资料。被声称已经公开的资料不受到保护。⑤不能获得资料保护的申请(Ineligible applications):以前某个时候已经批准的有效成分不能作为新的有效成分获得资料保护;为更改某种有效成分的批准条件的细节所提供的资料不能获得资料保护;申请用于伴侣动物的产品注册而其产品中不含有新的有效成分时,资料不能获得保护;申请更改伴侣动物产品注册的资料不能获得保护;申请更改伴侣动物产品标签所提供的资料不能获得保护。
2.3.5.4 不同类型申请资料的的保护期限 批准一项新的有效成分的申请(即一种以前从未批准或从未作为注册产品的有效成分)和在新的有效成分获得批准之前已通过筛选(即接受评估)的注册申请的产品,这两类保护期限为8年;注册一种农药而非在新的有效成分获得批准之前已通过筛选(即接受评估)的注册申请的产品和变更一种农药和标签的申请,这两类保护期限为5年;注册一种兽药而非在新的有效成分获得批准之前已通过筛选(即接受评估)的注册申请的产品和变更一种兽药和标签的申请,这两类保护期限为3年。
总体上讲,澳大利亚兽药管理的层级和分工较为清晰,各部门相互提供支持,协作推进;中央和地方政府各司其职,管理有效;生产企业自律性较强,能够及时回溯相关信息,并进行自我改进;兽药使用者能够严格按规定用药,并向管理者反馈信息;管理者能够及时对相关信息做出反应。新药注册实行按环节逐级审查,专职评审与外部咨询相结合等方法进行管理。有许多地方值得中国兽药同行学习和借鉴。因此,建议我国健全兽药管理体系的建设,特别是兽药使用的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兽药的使用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完善兽药注册管理的相关程序。
[1]申继忠.澳大利亚农药管理和农药登记要求[J].山东农药信息,2007,3:33-37.
[2]Agriculture,Fisheries and Forestry.Agricultural& Veterinary Chemicals Code Regulations 1995[EB/OL].(2013-07-01).http://www.comlaw.gov.au/Details/F2013C00473.
[3]APVMA.Veterinary applications manual of requirements and guidelines(Vet MORAG)Vol I-V[M].Australia:the Australian Pesticides and Veterinary Medicines Authority(APVMA),2007.
[4]亦 戈.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的管理[J].兽医导刊,2007,6:52-53.
[5]岑 路.澳大利亚兽药管理与注册要求浅析[J].中国禽业导刊,2010,23: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