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新
(青海省门源县畜牧兽医站,青海门源 810300)
动物检疫是保障畜产品安全的重要屏障,通过有效的检疫措施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动物传播与流行,有效阻止病害畜产品流入市场。为保证动物检疫工作有序开展,我市多措并举严防染疫动物进入食品流通环节,从源头上控制动物疫病传播,严把动物检疫监督关,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动物养殖方面的执法必须从养殖环节抓起。养殖环节的监管主要包括监管畜禽类调入和调出、饲养、用药、用料、免疫、消毒防疫、病畜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等情况。首先要对新建场和长期空栏的养殖场养殖前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整顿停办,严格防疫条件。其次实行养殖档案和免疫标识管理制度,督促养殖场按要求建立养殖日志,更好从源头把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再次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继续推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常年补针、申报免疫与自主免疫、生猪“三针同免” 等制度,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
加大对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管理相对人了解和明确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尤其要加强对生产、销售、屠宰牛羊禽经营者的做好宣传工作,向其发放告知书,告知牛羊禽在出栏、屠宰之前,应依法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人员现场检疫合格、获得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售。销售肉品时应持证上市,合法经营,依法接受和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有效宣传,进一步提高管理相对人的责任意识,主动加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随着工农业的快速发展,畜牧业投入品的大量应用,兽药饲料从源头上影响着畜产品质量安全,为保障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必须从源头上加强对畜牧业投入品的管理,才能确保畜牧产品安全。首先对辖区内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主体资格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对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门店)逐个进行清理退市,严把投入品生产、经营环节。其次加大兽药执法力度,强化兽药市场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兽药市场,对兽药违法案件从严、从快进行查处,并追根溯源,打击制假售假源头。再次加大兽药残留监控力度。对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定期采样送检,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工作。
产地检疫是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重中之重,是控制疫病传播的十分有效的手段。要做到及时到场临栏检疫,对运输工具全面消毒后,再详细地检查动物群体或个体,确定无疫后认真开具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严格监督管理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决不允许染疫的或疑似染疫的或病死的动物流入市场,对人畜造成危害。同时对规模养殖户由各乡镇建立动态养殖档案,实时掌握其进苗、免疫、存栏、销售情况,并对其防疫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做出检疫结论;对各养殖龙头企业和产销合作社,签订动物产地检疫承诺书,确定专人负责产地检疫出证。
健全和完善动物产地检疫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制度、违法案件立案处理制度、对屠宰加工企业监督及检疫登记报告制度、动物防疫证、章、照管理制度等规范化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照章办事。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安全和卫生制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文件资料保存与管理制度、药品试剂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理制度,并抓好落实。严格畜禽耳标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畜禽标识管理、发放及使用台账,做到一畜一标,登记准确,佩戴率100%,保障猪肉产品可追溯管理。严格责任追究机制,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实行乡镇兽医站、村级防疫员、养殖户、畜禽经纪人四人签字办法,落实出栏畜禽质量安全各自监管职责,严格责任追究。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畜产品监管体系。强化从业者素质培训,提高从业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与执行力;组织开展全县动物检疫监督技能大比武活动,进一步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水平和业务技能,充分调动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打造一支责任意识强、业务技术精、综合素质高、执法能力硬的监督执法队伍。首先要加大对动物防疫和检疫执法队伍的培训力度,定期和非定期进行村级动物防疫员、官方兽医、动物检疫员等培训班学习,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综合执法水平;二是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与队伍管理。健全基层兽医站各项制度建设,规范历年项目配备防疫、检疫、办公、交通工具及执法取证设备的管理,建立物资台帐和保管使用制度;三是强化动物检疫人员纪律和队伍建设,加大飞行检查和内部稽查力度,严肃查处检疫人员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村级防疫员绩效考核,坚决淘汰和取消不合格防疫员,确保基层兽医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加大养殖及动物防疫各项法律法规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免疫、报检、逃避检疫的行为;加强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哨卡作用,严厉打击逃避检疫行为;强化市场监管,通过常规监管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严厉打击经营病死或未经检疫畜禽、逃避检疫和私屠滥宰行为。对不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有关规章且经教育不改的畜禽养殖场(户)钉子户,要依法查处。查处的重点主要有不执行国家强制免疫政策的;不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养殖档案的;养殖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违规添加国家禁用的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
一要继续落实养殖环节“一标两书三制四个严格”的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养殖者发现畜禽染疫或疑似染疫的要立即报告,对病死畜禽严格落实农业部“四不准一处理”的要求。二要严厉打击出售、收购、贩运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屠宰加工场所、冷库、农贸(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排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会同商务、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