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戴攀文 谢彦 黄苏华(江苏省泰兴市畜牧兽医中心)
兽药作为预防和治疗动物疫病的特殊商品,其质量优劣不仅关系到动物安全生产和养殖场户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让养殖场户购买到放心安全的兽药已成为兽药执法部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
1.销售商法律意识薄弱。兽药经营渠道不断放宽,兽药经营单位和人员组成越来越复杂。近几年虽然加大了对兽药市场的宣传管理力度,但许多经营者对兽药经营的相关要求了解甚少,甚至根本不了解,对经营兽药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知之甚少。
2.从业人员缺乏相关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
一是按照国家对兽药经营有关规定,经营者必须有一定的畜牧兽医业务知识,在经营过程中有义务对养殖场户进行用药及用药注意事项等指导。现实中经营者因缺乏相关业务知识,无法帮助养殖场户诊断疫病及准确用药,只管销售,基本不进行技术指导。养殖场户用错药或用药不当导致经济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二是经营中不能按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进货、销售台账,缺乏产品质量可追溯性。
3.兽药经营场所设施条件简陋,脏、乱、差现象严重。兽药产品的稳定性受贮藏条件影响,贮藏不当兽药效价将降低。有的兽药经营场所由于设施条件简陋,不能按要求保存药品,造成过期失效产品增加,出售过期失效兽药的事件经常发生。
4.部分经营者存在违规销售人用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有的经营者为迎合部分养殖场户,置国家法律不顾,销售人用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5.部分企业产品质量不稳定。兽药企业准入门槛越来越高,中、小兽药企业生存空间被压缩,很多只能靠低廉的价格来竞争市场,产品质量自然受到影响。
6.养殖场户受损后不知道如何维权。工作中发现很多养殖场户法律保护和产品质量意识淡薄,对于用药错误或使用假冒伪劣兽药导致畜禽死亡的经济损失,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不多,这不仅使坑害养殖场户的事件屡屡发生,也不利于兽药经营者自身利益的保护。
7.兽药宣传执法力度不够。新《兽药管理条例》颁布后,对兽药经营、使用等宣传还不到位。对销售假劣和违禁药物查处力度不够。
1.切实加强兽药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建设。兽药管理者要加强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2.依法办事,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建立行政许可追溯制度,实行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责任制。对已发证但不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和个人强制整改甚至淘汰出局。
3.广泛宣传,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广开宣传渠道,加大对经营户和广大养殖场户的宣传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自觉抵制打击制假销假和销售禁用药的行为。鼓励养殖场户和全社会对兽药产品质量、兽药经营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有效净化兽药市场。
4.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机制。对从事兽药经营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重点学习兽药行业政策法律,畜牧兽医和药理知识,了解行业信息。
5.加强兽药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重点对产品进销货记录进行督查,建立产品可追溯体系,建立兽药销售跟踪服务信息和不良销售信息,为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提供可靠的依据。
6.多部门协作联动,加大抽检力度。为保证产品质量,兽药政、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协同监管,联合执法。要加大兽药抽检力度,不定期抽样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