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军民融合式发展思考

2013-01-12 15:12赵洪利
装备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军用民用军民

赵洪利, 李 睿

(1.总装备部 信息化局,北京100034; 2.国防大学 军事后勤与军事科技装备教研部,北京100091)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军事变革的推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已超出军队范畴,越来越多地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体系之中。建立和完善军民融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是解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矛盾和问题的必然选择,是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必由之路,也是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可靠保证。

1 打破行业壁垒,形成“小核心、大协作”的科研生产格局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中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较长时期以来实行的是由国家指定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要求从事各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管理体制。尽管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推进军转民,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军工企业在“寓军于民”方针的指引下,经过几次重大结构调整,但国防科技工业“军民分割、自成体系、封闭运行”的旧有模式难以在短期内扭转。因此,要实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的军民融合,必须打破军地行业壁垒,调整国防科研结构,构建与大国地位相对应的、以整个国家科技工业为基础的雄厚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一是保持并提高核心军工能力。国防科技工业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型产业,事关国家安全与稳定,要以未来战争对武器装备的需求为着眼点,合理确定军民融合的边界,把从事国防关键技术研发、进行顶层设计研究、需求论证、项目试验评估和转化应用的国防科技工业内部核心科研力量作为重点发展的骨干力量,充分发挥这支力量的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选择有代表性的关键技术集中攻关,在若干重要领域不断缩短同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确保战略产业核心和科研生产核心能力得以保持和提高。二是着力构建社会化协作体系。在不违反国家保密政策、突出核心能力建设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的优势资源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对于一般武器装备及其分系统、配套产品的设计、研制和批量生产,应尽可能面向市场、面向社会,逐步构建由主承包商、分承包商、零部件供应商组成的军工生产社会化协作体系[1],充分依托地方科研人力资源、信息资源、设备资源和技术成果,提高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的技术和水平。

2 统一军民标准,构建“车同轨、书同文”的技术标准体系

军民统一的技术标准能够促进军地两用技术转化、设备设施共享和器材备件互换,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在美国,目前军民共用标准已达80%以上,在其《军用规范精简方案》中,国防部对长期执行的31 000个军用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对过去严格规定和执行的军品实验“以制造标准为基础”精简为“以性能或商业标准为基础”。而我国目前除机械加工类的标准外,军民产品共用标准还相对较低,军地双方在标准体系上的差异还比较大,因此,必须加大统一技术标准的力度。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新的行业技术标准时,应从顶层规划入手,统筹考虑军民双方面的需求,逐步建立军民通用的新型标准体系,确保能按军民统一的质量体系和工艺规程研制、制造产品[2],从而为实现军用产品和民用产品的质量体系和工艺流程合二为一提供必要前提。二是清理修订现有军用标准。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建立起的军用标准体系,在推进军队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3]。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当前正在使用的很多军用标准已经失去了先进性,与实际脱节。因此,要定期清理和修改各种已经失去先进性的军用技术标准,以保证军用标准的适用性。三是扩大民用标准使用范围。应尽可能将军标产品纳入民用标准范围,做到在不影响军事安全、符合使用要求的情况下,优先使用民用标准;对于那些低于民用标准或能用民用标准代替军用标准的,应明确采用民用标准,以扩大民用标准、性能规范在相关军用标准化文件中的比例,逐渐在装备科研生产的分系统零部件层次,把国家技术标准变为装备生产的主体标准[4]。

3 搭建互动平台,营造“军转民、民参军”的有利环境条件

从技术发展的规律来看,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70%是可共用和共享,只要二者存在技术差距,在没有障碍的条件下,必然会相互转化。这种转化往往能够带来双赢的结果。一方面,通过“军技民用”带动国民经济和民用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民技军用”和“民品军用”提高武器装备的战技性能。因此,应重点加强军队与地方、军工与民用在技术信息、科研攻关、成果转化等不同层面的交流,为“军转民、民参军”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一是搭建信息互通平台。由于军工行业长期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军民之间信息不畅的问题突出:一方面,民口企业没有正规的渠道和方式了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需求;另一方面,装备管理、使用部门和军工科研生产单位无法很好地了解民口企业的优势技术和产品。因此,要整合政府、军工、民口、社会中介机构信息资源,建立军队装备保障需求信息、民用高科技信息、人才资源信息等采集体系,积极开展军民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为政府、军队、军工和民口单位的交流合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撑和服务。二是搭建联合攻关平台。要充分依托我国已经形成的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科技创新支撑服务体系四角相倚的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依据,以战场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军地科研合作平台,选择军队建设与发展急需的,地方具有该领域领先技术优势的,有较强创新性、前沿性、牵引性和战略性的科研项目进行合作,并形成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三是搭建人才流动平台。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人才资源,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知名学者到国防科技工业部门讲学、担任技术顾问、进行技术指导或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把真正的高精尖人才用好。可通过在军队、国防科技系统与民用科技系统之间相互选派科技或管理人员挂职锻炼,促进科技人才在军民领域的双向流动和高效使用。

4 完善运行机制,保证“科学化、规范化”的融合发展态势

运行机制是指组织机体内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制约关系及总体功能,是组织运行中各要素之间直接的组合联系方式[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军民融合式发展不仅需要合理的格局、统一的标准、良好的条件,还需要系列配套、规范顺畅的运行机制,这是其科学、有效发展的重要保证。必须遵循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平竞争、促进激励、准入退出、保密监管等的长效运行机制,使市场运行和市场主体行为有序化和规范化。一是完善公平竞争机制。目前,由于管理体制以及利益格局等多方面的原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军民融合式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公平竞争的情况,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不同利益主体没有享有同等的竞争地位。因此,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打破军工行业垄断,不以“出身”论资格,加快制定和完善地方企业和单位参与军品市场竞争的资格审查制度,全面营造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择优选择项目合作单位,从根本上全面激发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活力。二是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建立一套层次科学、指标合理、科学公正、切实可用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对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企业和单位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对于实力强、信誉好、完成保障工作出色的企业和单位,尽可能在科研立项、市场准入、投资融资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以提高其参与国防建设的积极性。同时,对保障工作落实效果不好的地方企事业单位要追究责任、责令改正,切实做到奖优罚劣。三是完善准入退出机制。要进一步明确军品市场准入条件,通过建立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保密资质等资格审查制度,以及技术水平、经济实力、质量保证能力、企业经营信誉、财务资金状况等评估机制,切实将实力强、信誉好、运行稳定的企业纳入。对于没有按质按期完成任务、没有达到标准、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本身的能力条件下降不再胜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企业和单位,要及时清退出去,保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军民融合式发展活力。四是完善保密监管机制。在资质认证方面,对应军工单位3个等级,制定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和评分标准,按照“谁审查、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其保密资格做出认证。在保密审查方面,要强化信息流通过程中的约束性保密监督管理,严格“脱密”和“加密”制度,使民用单位在可控范围内与军事需求方进行技术交流与信息沟通[6]。同时,还要不断创新保密技术手段,综合运用人力和技术多种监管方法,做到既保证国家安全利益,又能为参与企业和单位提供更多发展机会。

[1]张远军.构建军民融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必要性及政策建议[J].军事经济研究,2008(10):33-35.

[2]杨梅枝,张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几点思考[J].中国国防经济,2010(1):53-56.

[3]吕彬,肖振华.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论[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12:53-54.

[4]高冠新,王伟海,黄春淼.建立与完善军民融合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J].国防,2012(4):8-11.

[5]于川信.军队后勤宏观管理机制论[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0:24-27.

[6]阮汝祥.中国特色军民融合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宇航出版社,2009: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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