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以下简称委员会)第64届会议于2012年10月1日至5日在英国伦敦的国际海事组织总部召开。船舶能效、压载水公约的实施是本届会议的热点议题。会上成立了压载水审议组、拆船工作组、空气污染和能效工作组和强制性规定修正案起草组。会议主要议题的讨论结果如下:
委员会审议了海洋环境保护联合专家组压载水工作组(GESAMP-BWWG)第21次、22次和23次会议的报告,同意授予5个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初步批准和3个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最终批准。另外,IMO又收到了7个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的信息,到目前为止,共有28个压载水管理系统取得了型式认可证书。
委员会敦促尚未加入压载水公约的国家尽快批准这一公约,使其尽早达到生效条件。到目前为止,共有36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29.07%。对照公约生效条件,30个缔约国的条件已经达到,35%的商船总吨位数还没有满足。会议上,阿根廷、比利时和德国代表表示他们将尽快向IMO提交批准这一公约的法律文件。
经压载水审议组的讨论,委员会认为已经有充足可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达到了公约的D-2标准。同时请各国将经过型式认可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供应、操作和耐久性问题的数据和信息提交给散装液体与气体分委会(BLG),以便进一步分析。
委员会还讨论了其他与压载水公约的实施有关的问题。会议批准了一份与压载水公约实际生效日与其应达到的标准生效日之间12个月内压载水管理证书的签发有关的通函。由于公约没有为公约生效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设置过渡期,建议主管机关允许为这类船舶在公约生效之前签发压载水管理证书,注明证书的有效期从公约生效之日起算,同时具备一份关于收到公司的压载水管理计划的声明,如此则允许船舶使用未经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航行3个月。
委员会要求BLG 17次会议(2013年召开)修改关于型式认可的压载水管理系统信息报告的决议MEPC.175(58),并继续讨论与压载水管理系统取样和监测有关的问题。
同时,委员会要求会间通信组起草关于实施压载水公约B-3条的IMO大会决议,以期在MEPC第 65届会议上批准并在2013年的IMO第28届大会上通过。压载水公约B-3条规定了2009年之前、2009和2012年之间以及2012年之后建造的船舶应实施压载水公约的时间。
本届会议通过了《2012年香港公约的船舶检验和发证导则》和《2012年香港公约的检查导则》。至此,连同之前通过的四个导则,IMO完成了香港公约下所有导则的制定工作。这些导则可以促使拆船厂和船公司自发地对船舶进行改进以达到香港公约的要求。
会议同意成立会间通信组,就修改有害材料清单中禁用物质和有害物质的阈值开展工作,并考虑据此修改《2011年制定有害材料清单导则》。
根据上一届会议指定的工作计划,委员会继续开展制定船舶能效管理有关的技术和操作标准的工作。MARPOL公约附则VI新第4章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内容包括新船的能效设计指数(EEDI)和所有船舶的能效管理计划(SEEMP)。委员会在本届会议通过了对《2012年新船能效指数计算方法导则》(MEPC.212(63)号决议)的修正案,涉及内容包括轴带发电机功率和轴带马达功率的计算。会议还对《2012年EEDI检验和发证导则》(MEPC.214(63)号决议)进行了修订,更新了一个脚注,将国际船模试验池会议的推荐程序7.5-04-01-01.2作为优选标准。此外,会议还通过了一系列与此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和统一解释。
在实施强制性能效措施的技术合作与转让方面,MARPOL公约附则VI第4章关于技术合作的动议要求主管机关,特别是需要技术援助的发展中国家,与IMO和其他国际组织合作,促进各国之间的直接技术合作或通过IMO进行合作。会议工作组起草了促进改善船舶能效的技术合作和转让决议草案。经大会讨论,委员会同意在此基础上继续这项工作并计划在2013年5月召开的MEPC第 65届会议上通过这一决议。
委员会原则上通过了更新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的工作计划,同意在2013年举行专家会讨论工作方法。委员会倡议各国资助专家组和相关研究工作。
对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报告进行更新主要是为了估算目前的排放量,在2009年公布的IMO温室气体研究报告中,没有考虑到2008年以来的经济衰退。此次更新,主要是在2009年IMO温室气体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利用现有船队组成和规模以及技术参数重新计算。更新后的报告将包括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和1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排放的温室气体情况。
本届会议收到了数份市场机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措施的提案,这些措施对现有的技术和操作措施是有益的补充。由于时间关系,本届会议没有对此议题进行讨论,将其推迟到下一届会议。
市场机制的减排措施需要对机制下的方法和标准进行全面的评估,研究引入或不引入这些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和间接的影响。
委员会审议了符合MARPOL公约附则VI对含硫量要求的燃油的可用性。按照公约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排放控制区外适用的燃油硫含量将从3.5%降至0.5%。根据一份调查报告的结果,考虑到符合要求的燃油的供应情况,这一要求应该推迟到2025年。
需要注意的是,在排放控制区内,燃油的硫含量在2015年1月1日起,将从1%降至0.1%。根据世界范围内供应的船用燃油含硫量的监测,2011年,全球燃油平均硫含量为2.65%,馏分油的硫含量是0.14%。
委员会鼓励各国提交更多的提案,并在2014年的MEPC第 66届会议上继续讨论。
本届会议还通过了《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的修正案和《2012年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性能测试和排放标准实施导则》。
会议批准了《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III规则)草案,同时批准了MARPOL公约修正案草案以使III规则和强制审核列入MARPOL公约。III规则将在2013年的IMO大会上通过。
委员会还批准了《认可组织规则》草案及相关的MARPOL公约附则I和附则II修正案草案,将《认可组织规则》纳入MARPOL公约。该规则将在之后的海上安全委员会上通过。
加勒比海东北部的荷属萨巴浅滩被指定为特别敏感海域(PSSA),这是IMO指定的第13个特别敏感海域。此前,在今年7月召开的航行安全分委会上通过了对该海域的保护措施,包括建立一个新的适用于所有船舶的禁锚区和新的适用于3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避航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