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闻审查制度,违背了表达自由这一最基本的公民权,阻碍社会的正常进步。如何抵制新闻审查制度,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一直是需要我们探究的课题。
关键词:新闻审查;事先限制;表达自由;新闻自由
一、新闻审查的内涵
新闻审查第一次出现在布兰克斯通的《英国法评论》中,指的是十六世纪后,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封建国家对诞生不久却显示出强大生命力的出版业所实施的全面而严格的控制制度。狭义上的新闻审查就是对新闻内容进行限制,广义上的新闻审查是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包括对时间、地点、对象、方式的限制。对内容的限制就是指当局对于言论和出版物刊登的内容、发表的观点进行的限制行为。对于时间、地点、对象和方式的限制则是一种间接的限制,这类限制在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活动中的影响力往往更为明显。
二、对于新闻审查的批判
最早对出版许可制度提出批判的学者是英国诗人约翰·弥尔顿,他于1644年发表的《论出版的自由》成为了后世反对政府限制新闻自由的有力思想武器。弥尔顿认为,事先审查制度的最大危害在于扼杀了鲜活的思想,他将书籍比作“装载着作者活生生智慧中最纯净的菁华的宝瓶”,而出版许可制度只会“窒息真理,破坏学术”。马克思恩格斯也同书报检查制度作出过坚决的斗争,二人从各个角度论证了报刊审查制度的非法性。首先,书报审查是一种以当事人的思维方式为标准的法律或制度,检查官的倾向是书报检查的衡量指标。“检查制度不是控告我违反了现行法律,它宣布我的意见有罪是因为这个意见不是检查官和他上司的意见。” 同时,从法律程序上看,书报审查集原告、法官和辩护人于检查官一身,完全破坏了法的基础,整个过程中完全没有监督。从人性与道德的角度讲,“书报审查制度本质上是建立在警察国家对它的官员的那种虚幻而高傲的概念之上的。而公众的智慧和善良的意志都被看做是对最简单的事物也无能为力的东西。” 马恩二人指出,书报审查是一种政府垄断了的非理性的批评,一种愚民政策,严重阻碍社会、民族和个人的精神发展。美国学者、法学教授文森特·布兰西从有限政府的宪政原则出发,认为该制度是建立在政府对作者和读者的不信任之上,政府因为不信任而企图监督并管制民众的言行,“对任何建立在民意基础上的政治制度,无论其行为的后果如何,人民都不能、也不应当容忍这种制度发挥这么大的作用。” 其次,政府有权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引导和规范,但对于言论和思想却无权这么做,因为言论和思想不可能也不需要保持一致,否则,整个社会的活力都会下降,禁锢思想是人类文明的倒退。虽然,完全放弃对言论的约束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从长远来来讲,这种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远远低于全面禁止言论自由或者实行事先约束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三、新闻审查与当代言论自由的博弈
作为一种与现代文明不相协调的制度,新闻审查制已逐步为社会所淘汰,但在一些国家,新闻稿件经过主管官员或相关部门审读已然发展成一种习惯。这样的行为或指令即便出自政府之手,也一样不具有合法性。美国是处理这类“政府行政权力滥用”的典型代表,比如发生在1931年的“尼尔诉明尼苏达案”,该案是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以司法判决的方式宣布事先约束属于违宪行为。在这之前,明尼苏达州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报纸或杂志刊登了恶意中伤或诽谤的内容,可以由该州的法院发出禁令,禁止其继续出版。1931年,明尼苏达州的《星期六报》由于刊登文章指责该州的法律不能有效监督和限制地方的腐败行为而遭到明尼苏达州法院的出版禁令,州法庭责成被告不得再次出版和散播“任何恶意中伤、诽谤他人的出版物”。被告尼尔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明尼苏达州的判决实际上是对新闻出版进行事先限制,严重侵害了言论自由,属于违宪行为,最高法院最终宣判原告无罪,撤消了对该报的出版禁令。
四、结语
现代学者大多认为,只要当局取消事先审查制度,人们就享有充分的言论和出版自由,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当局可以通过各种严苛的诽谤法和高额的税收来达到控制言论的目的。这要求人们不仅要从法律上废除各种形式的事先约束,还要警惕各种超越权利界限、违背言论自由的事后惩罚制度。但并非任何形式的事先约束,都构成对表达自由的侵犯。淫秽内容,是唯一容许政府实施事先约束的领域。随着新技术的普及,媒介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换,在电视、互联网等媒介产生和普及之后,由于其传播特性更具侵入性,应当对其实行有条件的事先约束,以防止淫秽内容对青少年的毒害。但这并不是说,政府可以自由裁量这一领域内的所有问题,政府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标准,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
媒体监管与新闻自由,看似水火不容,其实如果处理得当,二者可以互为保障、相互促进。新闻自由在实践中要接受两方面的规限:一是法律规限;二是道德规限。在完全依靠媒体自律来保障新闻自由的条件还未成熟之前,新闻立法的重要性就越发凸显。法律规限是目前保障新闻自由最有效手段。新闻自由的真正内涵在于,新闻在出版之前不应受到任何人任何形式的审查和禁止,但这并不等于,那些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危害他人公民权利的内容可以不受任何惩罚和审判。废除事先审查制度,同时健全相关的传媒法规,用适量且合乎宪法基本原则的“事后惩罚”的威慑力去约束媒体,从而达到媒介自律的效果。
(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