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引发的对司法权威的思考

2012-12-31 00:00:00李敏
群文天地 2012年22期


  摘要:与“操”字案案情相近的“狗日的”案,因疑似侮辱司法权威的主体是司法官员并未受到任何惩罚,这与“操”字案中疑似侮辱司法权威的陈某被拘留十五天形成了鲜明的反差,是司法的不公。通过对两个个案的对比分析认为,司法权威的核心和基础是司法公正,而不是文章书写的规范程度,司法人员自身的受尊重程度并不能代表司法的被信仰程度。司法要通过正当程序来保障司法的公正。
  关键词:“操”字案;“狗日的”案;司法权威
  一、“操”字案引发的争议
  2009年,深圳陈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法院认为,鉴于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遂对陈某实施拘留十五天的处罚。这就是大名鼎鼎的“操”字案。
  “操”字案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对此案,网络舆论几乎呈现支持陈某反对法院的一边倒态势,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一是在最为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里,对“操”字的八种解释中,根本没有侮辱的意思;二是陈某的行为至多是上诉状书写陈述不规范,法官完全可以驳回上诉,但没有权力对其进行拘留,凭一个“操”字,就“被认定侮辱司法人员”,既有牵强附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界定模糊之嫌,又有适用法律明显不当之误。对于此案,当然还是有一些人认为法律尊严不可亵渎,司法权威不容侵犯,陈某此举不但妨害了正常司法程序和司法工作的继续进行,还是对司法权威、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律本身的蔑视和挑衅。
  二、“操”字案的学理分析
  对于此案,笔者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侮辱是毋庸置疑的。语言表达的含义依赖于发出信息与接受信息的具体环境,本案中,司法工作人员作为接触上述材料的法律的执行者是具有自然属性的人,而“操”字在现实语境中尤其是在有争议和不满情况下的使用都是具有强烈侮辱色彩的,由此可以自然得出陈某在不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书写的“操”字状确实有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的主观意向,事实上根据陈某后来对媒体的表态也可以得出这一点。该案中,即使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满,也完全可以在法律框架内通过正当程序行使自己的诉权,而不应该是自恃聪明的玩弄手中的诉权。
  在笔者看来,陈某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法律或司法的侮辱,但其却间接损害了司法的庄重和权威性。原因在于:首先,陈某的行为可以被定性为法律文书书写不规范,其内容缺乏主语、宾语,表意不清,从中无法准确推断出陈某有上诉的意向,根本就不是合格的法律文书,法院可以完全基于这一点,对陈某的上诉状不予理睬。法院不理性的处罚决定使得陈某从一个本来无理取闹的角色转变为一个被公权力任意欺压的“弱者”,社会大众基于对“弱势者”的同情,才会产生舆论偏护陈某的一边倒情势。其次,陈某的行为确实构成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侮辱,至少引起其内心的被羞辱感和愤怒,这是任何生活在现实社会的正常人面对“操”字的本能反应,而司法工作人员虽然是法律的执行者,但其并不能代表法律本身,从作为个体的司法工作人员被侮辱并不能直接得出法律被侮辱的结论,而且本案中陈某并不是对法律本身不满,而是认为司法人员执法不公,案件被操纵。
  三、一个相似个案的引入-“操”字案
  在对“操”字案进行了解的过程中,笔者还发现了另一起“疑似”也对司法权威构成损害的案件,即“狗日的”案。与“操”字案不同的是,“狗日的”案中损害司法权威的人是一名副院长法官,而法院将该副院长法官行为的解释为“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意思”。同样类似的行为,平民被判拘留十五天,而执法者却能轻描淡写,不了了之。如此巨大的结果差异,使得任何一个正常人都觉得不公和愤慨。于是乎,我们不禁要问,难道仅仅凭一份不规范的法律文书就能侮辱到法律或司法了吗?到底什么才是司法权威的核心和基础?
  事实上,司法的过程是将静态的抽象的法律变为动态的现实的法律,是将法条落实具体个案之中解决实体矛盾纠纷,平息社会纷争获取社会公众信任和服从的过程。因此司法权威的维护不只是理论,不只是形式,也不是简单的规范,是司法机构在司法过程中依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依法办理每一个案给公众留下信任的积累。而与文本式的法律条款相比,司法公正则具有更为重大的意义。司法公正为司法权威铺设了合法性轨道,提供了法律和道德的基础与前提,是司法权威的生长基和培养皿,必然成为司法权威的基本价值取向。笔者看来,司法公正应当是司法的首要价值,缺乏公正的司法,其权威必定荡然无存。司法权威的核心和基础是司法公正,司法要通过正当程序来保障司法的公正,并且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案件指导或监督机制,防止同案不同判的发生。
  因此,笔者认为“操”字案与“狗日的”案对比的意义不止于该个案中的孰是孰非,而在于案件背后所反映出的司法人员司法理念的错误。司法权威的核心和基础是司法公正,而不是文本书写的规范程度,司法人员自身的受尊重程度并不能代表司法的被信仰程度。司法要通过正当程序来保障司法的公正而不是通过滥用职权、严刑峻法对司法不满的社会个体加以惩罚,司法机关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案件指导或监督机制,防止同案不同判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武术霞.论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J].求实,2006(S1).
  [2]谭世贵.论司法权威及其确立[J].刑事司法论坛,2009.
  (作者简介:李 敏(1989.10-),女,四川阆中人,四川大学法学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