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3日,武汉市商贸金融烟草工会联合会与武汉餐饮业协会代表劳资双方签订了《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据称,该合同涉及武汉市45万餐饮从业人员,是迄今中国涉及从业人员最多的一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基于和谐劳动关系、缓解劳动关系矛盾的目的,在全面推进、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大背景下,武汉市以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为突破口,在各地工会创新实效中取得阶段性成绩。作为工资集体协商模式的一次实践,整个谈判过程、达成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范文本等方面仍然可暴露出现行制度所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内容
(一)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以“解放劳动力,发展生产力”为基本原则,劳动力逐步通过市场进行配置,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雇主雇员”关系取代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统包统配”的终身劳动关系,劳动力价格也交由市场机制决定,成为劳资双方经济利益争斗的焦点。然而,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以资本为核心,企业内的分配决定权单方面掌握在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和对资产所有者负责的经营管理者手中。由此,劳动者可以选择为谁工作,却无法平等有力参与工资设计,劳资双方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在寻求有效合理的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维护和执行机制的过程中,劳资双方逐渐达成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协调劳资双方利益关系。
我国企业的工资决定机制经历了由政府统一规定到企业单方面规定,现在逐步过渡到工资集体协商阶段。据统计,全国迄今已有15个省份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到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之中,有18个省份下发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文件,7个省份出台了相关地方法规。
(二)现阶段,大多数企业中,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仍然流于形式,并未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它具有以下制度内涵:
1.协商民主性。即在承认并尊重多元利益的基础上,不同利益相关者普遍参与,充分讨论、审议、对话,表达意见,并最终获得共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劳资双方提供了理性对话的制度平台,辅之以正当程序和法律的保障及约束,有利于化解利益冲突和意见分歧。这缘起于十八世纪下半叶,劳动者为了改善劳动条件自发地组织起来,以罢工、怠工等手段迫使资本家走上谈判桌,派出己方代表,锲而不舍地为自己的利益斗争,两方的斗争妥协中产生了集体合同。经历了由资方决定、国家干预的发展过程,现代意义的劳资关系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形成了涉及劳资双方重大利益的事宜交由劳资协商决定,政府中立主持、适度干预的社会劳动关系调节模式,体现决策民主理念。
2.协商平等性。合同的签订天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就各自的利益进行充分交涉,达成一致意见。在劳动力市场运行中,由于资方掌握着生产资料和社会资源,在双方博弈中,劳动者个人显然无力与资方相抗衡,而集体协商则可以通过整合劳动者的个人意志,以团体组织代表个人的方式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形成力量相当的对话格局,从而有效地改变劳资关系的不平等地位。所以,工资集体协商内在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组织上和资格上都具有独立性。诸如美国等国家,为了保证实力悬殊的劳资双方在谈判中法律地位的真正平等,对劳动者为在谈判中争取有利地位而进行的罢工斗争手段予以法律保护,并禁止采用不公平的劳工措施。然而在我国现行企业工会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中,由于代表劳动者的企业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依附于资产所有者及其经营管理者,企业工会很难在资格上保持独立性。
二、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现状,以武汉市餐饮业工资集体专项合同为例
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发展属于强制性制度变革的范畴。即“自上而下”,以政府作为第一行动集团,以政府行政手段和法律形式引入和实施,是在党的领导下为完成党和政府建立和谐社会总目标而开展的。仍然遵循政府“下达文件、分派指标、限期达标”的传统行政推进手段。由于对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或定位不准确,实质工作推进缓慢,往往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就是给职工涨工资,导致地方行政不倡导、企业经营者不乐意、地方工会不主动、企业工会不积极;另一方面,职工缺乏对相关法规政策的了解,担心被企业解雇而不敢配合,同时工会组织不健全,边缘化、行政化,不能提供实际的帮助。探索改革企业工会,完善职工选举,完善集体协商代表的程序,减少企业工会对于企业的经济依附和行政依附,提高劳动者的主体意识,从法律层面规范协商双方的代表性,任重而道远。
(一)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体系。现有的《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都对集体协商制度作了相关规定,但原则性规定较多,缺乏操作性和强制性,而且立法层次较低,缺乏配套的处罚措施,缺乏强制力。例如《武汉市餐饮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笼统规定为“承担相应责任”,而具体到《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条:“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集体合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企业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追究和集体协商的具体运作程序较少;对于集体合同异议办法规定模糊,应尽快完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增强法律约束力;对企业方不响应或拒绝集体协商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企业方响应要约的期限、不响应要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以此增工资集体协商的约束力。
(二)增强企业层面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组织,建立规范化、法制化、有效的工资谈判机制,改善现有协商主体缺位或不对称、不对等的现象。
根据《工会法》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彰显各级工会组织工作重心从单纯保护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向承担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转移,但目前由于企业工会对企业行政的事实上的依附性,使得主观上缺少与企业平等行政的底气,客观上工会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缺少实际参加集体谈判和参政议政的能力,不能代表职工的利益,在职工中威信也受到影响,导致工会组织,尤其是基层工会组织很难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起到应有的指导推进作用。
另一方面,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但在实际操作中,尚未形成确实的三方机制,协商理性不足。民营企业,特别是像餐饮业这样流动性强、劳动密集型、劳动者法律素养及知识水平不高,缺乏协商、谈判技巧,以至不能有效争取己方权益。工会代表制度也未能发挥出其优势。
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集体专项合同中得职工方由武汉市商贸金融烟草工会联合会代表。这里起用了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具有明显优势。一是通过“上代下”的方式,有利于工会对规模小、职工流动性大、不具备组建工会条件的非公企业实行组织覆盖;二是避免了工会对企业的依附性,有利于工会性质的“回归”和职能的履行;三是有利于争取更多的社会支持,有利于弥补工会维权资源的短缺;四是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促进对中小企业劳动条件的源头规范和对农民工劳动保护权利的源头维护。
然而考虑到不同行业具有各自的行业特点,武汉市商贸金融烟草工会联合会作为此次集体协商主体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餐饮行业劳方的利益诉求,这样的代表机制是否意味着对相关法律工会代表选举制度的背离和舍弃,值得深思。
(三)完善工资集体合同制度。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由于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多,情况复杂,各企业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劳动条件各不相同,在订立集体合同时,应实事求是,把握关键合同条款,求同存异,针对行业内或地域内特点,突出职工最关心最现实的热点问题,突出各行业自身特点,突出行业内多数职工共同关心和共同认可的问题。避免集体合同规范拘泥于单一形式,千篇一律,流于形式,使得集体合同覆盖行业内劳资双方的共同需求,得到大多数职工和企业经营者的认可,以有效防止集体合同执行难,一出台即失效的现象出现。特别是加强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行业内职工对集体合同的认识。以建立集体协商的参与基础。
(四)明确政府角色,确立集体协商三方机制。区别于西方由劳资关系双方推动集体协商进程,我国的国家政府处于强势地位,对于处理现阶段劳资双方利益分配不均和利益冲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负有重要责任。政府应适度介入,专注以下职能: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和制度构建,通过建立履约监督检查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争议调解处理机制,让工资集体协商更具可操作性;二是强化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的引导作用,推动双方主体设计的完善,包括组织和见证选举,见证双方的集体协商过程,对不诚信协商的一方的处罚,对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核,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完善工会职能;三是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更高水平的公共产品以及更准确有效的统计数据,完善三方信息沟通渠道,增强大局意识,平衡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平稳有序发展。
三、结语
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符合劳资双方的利益,通过建立平等对话协商机制,扩展了利益表达渠道,以培养协商双方的主体意识和协商技巧;通过协商谈判的常态化,使得意见被广泛交换、利益达到动态平衡;通过集体合同的规范,为劳动力使用者充分有效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保障了职工的权益,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并且使得国家有关劳动条件和标准的规定与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机结合,有利于稳定合理劳动关系的维系。《武汉市餐饮业工资及专项合同》已经生效,一年的效力期间内,各方会做出何种反应,它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和改善行业内的劳动关系旧疴,一年之后重启谈判,双方的参与和力量又会发生怎样的改变,中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如何走向有效良性循环,还待时间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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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