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之痛

2012-12-29 00:00:00本刊编辑部
南方人物周刊 2012年30期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这里所报道的,应该是一组“好人好事”。这一组人物,即便在人生的其他方面失败,但至少这一次,是对的,或者至少没有错。因为关心公共生活,对公共事件作出反应,是“群居动物”的高尚品性。换成文雅的说法,叫“表达权”。
  然而,恰恰是因为这样的原因,他们受到制度性的惩罚——劳动教养。
  如果说这是一组因为行使“表达权”而被“劳教”的故事,那也是最“低端”的表达了。他们几乎是凭个性、凭直觉、凭本能,对他们所感知到的公共事物作出了反应,这仅仅是一个正常人应有的正常反应,还远说不上“发表公共意见”。
  写一个140字的段子,发表或转发一张与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有关的图片,也许里面包含对某个人物的褒贬,或者对身边的小公务员的看法。这么做怎么啦?这只是一个正常人的正常反应。
  但是,我们看到,你如此正常,却被劳教了。
  如果接连因为这样正常而合法的行为被劳教,这说明什么?
  这是否意味着:你对公共问题没反应,不发表意见,你把你的权利让渡给别人,也就是说,你离人的本性越远,你就越安全?
  这样的劳教太粗暴太随意了,无疑是在为这个方方面面取得重大进步的时代抹黑。
  8月28日,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甘肃、山东、江苏、河南,正在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此项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进行。
  法治社会就是要让每一个公民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可以依照法律作出预判,而不会担心由非法律的因素决定的意外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