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规定

2012-12-29 00:00:00
瞭望东方周刊 2012年2期


  我省刚刚进行了2010级(高中二年级)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试前,在市里召开的考务会上,要求抽调监考教师的时候,不准抽调高中二年级任课教师。理由是要采取回避的原则。需要说明的是,学生在本校考试,县区内监考老师实行“双推制”(即两名监考老师都来自外校,本校R7qcLA+2bwh6Z7oJFq3VN2pjbf06dghHPRHKVu4/7C8=的老师不监考本校的学生)。既然本校老师不监考本校的学生,还怕监考老师和学生串通作弊吗?本校的老师也不认识外校的学生啊。
  这不禁使人想起前几年抽调高招监考教师的一个规定“从事高招监考工作不足三年的教师,不得参与高招监考。”乍一听,似乎很合理,抽调的都是有高考监考经验的老师,但是,仔细一想,也不对劲。没有从事过高招监考的老师就永远没有机会参与高招监考了。幸亏,这个规定后来取消了。要不然,若干年以后,就没有人可以从事高招监考了。
  李广林(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