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一名大学教授申办了一张手机卡,并预付了话费。但是,话费尚有余额却被停机,号码也被收回,他便与通信运营商交涉。谁知,通信运营商以号码的话费设有有效期,他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完规定的话费为由,拒绝他的要求。于是,他怒上法院,与通信运营商打了一场“不对等”的官司。
话费设定有效期,余额无偿被“充公”
46岁的罗家豪,是徐州市一所大学的法学院教授。为了工作方便,他决定再办一张手机卡。2009年11月24日,罗家豪来到中国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营业厅,申请办理一张手机卡。手机号码为15X0520XXXX,开通套餐为月最低消费10元,开通业务为省际漫游、呼叫转移等,付费方式为预付费。通信公司提供的协议第二项为乙方即通信公司的义务,其中第十条为:“乙方对甲方暂停服务时(以下简称停机),对使用‘先预存话费,后使用’缴费方式的甲方应当进行余额提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或信函。”该协议中没有关于预付话费有效期限制的相关内容。罗家豪浏览了一下业务受理单及所附协议后,便在受理单上签名,通信公司也在受理单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注明生效时间为2009年11月24日。罗家豪预付话费50元,参与通信公司充50元送50元的活动。
2010年7月5日,罗家豪在该通信集团网上营业厅,通过银联卡网上充值50元。该网页显示的查询内容仅有充值时间、金额、渠道三项内容,但没有充值即预付话费的有效期。之后,罗家豪因出差外地,便将该号码的手机留在家中。
11月7日,罗家豪出差回家,在使用该手机时却发现已被停机,便急匆匆来到通信公司的营业厅查询。营业员告知,罗家豪于10月23日因话费有效期到期而暂停通信服务,此时账户余额为11.70元。
孰是孰非惹纷争,无法调和上法院
话费还有余额,手机竟然被停机?超过有效期,话费余额竟被“充公”,这与吃“霸王餐”有什么区别?罗家豪感到十分气愤,便与通信公司交涉,要求归还号码,开通手机。可是,通信公司代表以罗家豪违反了协议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在双方交涉过程中,号码15X0520XXXX被通信公司收回。
2011年6月30日,罗家豪来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以通信公司单方终止服务构成合同违约为由,将其推上了被告席。
罗家豪诉称,本人与通信公司签立合同时,合同未规定有效期限制,通信公司也未告知相关规定,且公司在中止服务前后未给他任何提示,通信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面中止提供服务,构成合同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请求法院判令通信公司取消对其话费有效期的限制,继续履行合同。
通信公司代表辩称,根据《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SIM卡和充值卡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规定,公司依法对提供给罗家豪使用号码的话费有效期进行限制,充分保护了客户的权利。电信资源是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为了有效利用号码资源,避免用户无限期占用资源而规定了话费有效期。根据罗家豪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应遵守相关部门关于预付费业务管理的规定。是否应当设定罗家豪话费使用有效期的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罗家豪的诉讼请求。
2011年11月16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通信公司取消对罗家豪的手机号码15X0520XXXX的话费有效期的限制,恢复该号码的通信服务。
12月6日,通信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通信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因为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题图与本文无关,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预付费是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大通信运营商的一种收费方式。超过有效期后,用户卡内余额将不可使用,进入保号期;再不充值延期,就会被锁定号码;之后,用户的号码将会自动注销,账户中的余额不再返还用户。因此,用户只能通过不断充值才能延长话费有效期。这被消费者称为“霸王条款”,不仅是变相设定最低消费限额,而且会对用户的正常通讯产生不利影响。它已形成行业惯例,但该设定并无法律依据。
知情权是用户在接受服务时的一项基本权利,经营者应当充分尊重用户。用户在办理业务时,通信运营商必须明确说明业务功能、费用收取办法、交费时间、障碍申告等内容。通信运营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内容,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通信运营商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用户告知预付话费是否设定有效期限。如未向用户告知预付话费设定了有效期,且也未与用户在合同对预付话费的有效期进行约定的,通信运营商不得以此为由对用户的通话进行限制。否则,通信运营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法规仅规定不同面值的充值卡对应不同的有效期及用户拨打第一个充值电话时,才激活账户数据,设置账户的有效期。但是,它们并没有规定人工充值、网上充值的预付费是否设置有效期。因此,通信公司申辩证据不足。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罗家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2011年12月中旬,在深圳举办的城市消费维权论坛上,北京、上海、香港等21个城市的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批评三大通信运营商对预付费手机设置话费有效期、充值卡余额不退、擅自开通收费服务等“霸王行为”,并呼吁取消预付费手机号码的话费有效期限。而早在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等7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也体现了上述要求:“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有关法律人士指出,预付费电话卡也应在规范之列。
令广大消费者感到欣慰的是:中国移动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新入网用户将不再推出设置话费有效期的产品,对于“有效期限制”的存量用户将在第二季度后进行自主选择服务。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也表示正在积极推进取消手机话费有效期的工作,不过尚未公布时间表。
戴新华(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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