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2010年10月初,经人介绍,我的堂弟齐明与刘莹相识并交往。尽管齐明生活不宽余,但经媒人从中说和,仍送给刘莹订婚彩礼款共计5万元。元旦时,双方准备办理结婚登记,而刘莹的母亲提出办结婚证之前齐明必须再交给女方6600元,否则不办理登记。齐明如数送上后,终于办理了结婚登记。此后,刘莹搬进齐明家一起居住,但一直来举办婚礼。共同居住约半年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二人性格、习惯差距大,争吵不断。2011年6月,刘莹不辞而别,去外地打工。因找不到刘莹,齐明打算起诉离婚并要回全部彩礼56600元,他的请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回复:
齐明若起诉离婚,要求刘莹返还全部彩礼56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会全部得到法律支持。
齐明希望索回的56600元彩礼,性质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中的5万元是男方主动给予女方的订婚彩礼;6600元是女方索要性质的彩礼。因性质不同,返还情况亦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及实际情况,刘莹应当适当返还部分彩礼。首先,要考虑齐明的生活状况,5万元彩礼对于生活并不宽裕的他来说属金额较大的开支,如果因给付彩礼而导致其生活出现一定困难,就应当返还;其次,还要考量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后在彼此间并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便匆忙成婚,且婚后不久即分居,双方婚姻的存续期间较短;其三,要考量导致离婚的双方过错程度,尽管有感情不和因素,双方都有一定责任,但刘莹不辞而别也是导致离婚的一个重要因素;四是彩礼用于何处,如果5万元彩礼款有一部分已作为双方结婚所有,则不存在返还问题(可作为共同财产另行分割)。综合考量上述因素,齐明若要求刘莹返还部分彩礼,会得到支持。
关于刘莹索要的6600元彩礼,应当酌情返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