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2-12-29 00:00:00齐欣
中国经贸导刊 2012年4期


   摘要:民间借贷活动发展迅猛,2011年8月以来各地暴露出的一些资金链断裂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政府高度重视。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有效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本文从我国民间借贷情况的现状分析着手,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凭借其“机动、灵活、便利”的特点,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缓解社会资金供求矛盾等方面显示出其优势与生命力。但民间借贷是把双刃剑,2011年,有民间资本“晴雨表”之称的温州经历了一场罕见的民间金融“风暴潮”,而这仅是全国民间借贷市场这一金融灰色地带危机的一个缩影。目前借贷风险高危区除浙江外,还有江苏、福建、河南和内蒙古等省区。10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温州视察时,对民间借贷提出“阳光化、规范化”方向,强调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使其健康发展。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界定及其发展现状
   民间借贷,也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活或生产所需,在自愿基础上依约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出借人的资金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货币资金,不得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至于利率,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①
   从经济学角度讲,民间借贷是与正规金融相对而言的一种民间信用,是条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是一条间接融资渠道。2010年“非公有经济新36条”明确了民间资本占比较低的行业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打开了登堂之门。②这两年,在经济多元化发展格局和银行信贷资金局部供给缺位并存的现实环境下,民间借贷空前活跃,呈现出四个方面的新特征。
   其一,规模扩大,波及面广。民间借贷资金量逐年递增,存量资金的增长超过28%,活跃区域也从江浙沿海发达地区延伸至内陆中西部地区,甚至部分贫困地区,如煤城鄂尔多斯和江苏的贫困县泗洪县。巨额收益吸引了更多资金蜂拥而入,除居民和企业的自有资金外,私募基金、信贷资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这一领域。据前不久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这一市场的规模达1100亿元,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整个温州约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在“满城食利”、“全民放贷”的背景下,民间借贷俨然成为众多百姓一种新的“投资渠道”。
   其二,借贷主体多元化。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除城镇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外,也涉及很多企事业单位,就连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和互联网上的放贷公司,也以各种形式变相参与民间借贷。在一些地方,民间借贷甚至已经发展成一条初具规模的“产业链”,职业放贷人、职业中介人和食利阶层逐渐增多,部分企业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