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现代经济发展进程中,银行业逐渐成为经济稳定的核心产业,但是,近年来的金融危机证实了各国对银行业的监管仍然存在非常大的漏洞与不足。本文通过对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依据银行监管理论提出应对银行业监管的具体措施与建议。
[关键词]银行业;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4-0071-02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发展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而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业中占有主导地位,因此银行业的稳定与否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但是,2007年从美国开始的全球性金融大危机使世界各国的银行机构都受到了巨大冲击,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爆发时,世界各国既没能及时地提出有效的应对方案,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的措手不及,这也反映出面对国际性的金融大危机时,各国对银行业的监管仍然缺乏应对危机的经验,长期以来建立的银行业监管体系未能跟上银行创新的步伐。
1 银行业监管的理论基础
1.1 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性理论
银行是典型的负债经营,其高负债性决定了银行本身具有的极不稳定性;银行资产与负债的流动性难以灵活配合;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存款人难以准确评估个别银行的财务状况,不能将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与经营出现困难的银行区别开来,一旦存款人对银行的安全产生不信任,就会提走在银行的存款,由此形成的银行挤兑可能蔓延到经营良好的银行机构,进而造成整个银行体系的危机;即个人理性引致集体非理性的行为产生。
1.2 公共利益理论
金融监管通常发生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而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社会公众的利益是高度分散化的,这就决定了只能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来履行这一职责,因此称为公共利益理论。公共利益理论认为,市场失灵自然而然地就会产生监管的需求,通过监管来弥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效率损失。银行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通过政府监管克服市场失灵,促进银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使公共利益达到最大化。按照公共利益学说的观点,银行监管的理论基础是金融市场的公共物品特性、自然垄断,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及金融风险等导致金融市场失灵,政府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体系进行外部监管。
1.3 金融监管失灵理论
在公共利益理论盛行时期,就有人质疑监管者的“道德”和“能力”,因此,提出了管制俘获说、管制供求说和管制寻租说三种理论学说。
管制俘获说认为随着被管制的行业对立法和行政的程序逐渐熟悉后,情况就会发生变化,被管制行业反过来会控制和主导管制机构,从而为自己带来更高的收益。
管制供求说认为管制措施是供求双方相互作用的结果。在需求方面,管制能够提供多种收益,如直接的货币补贴、控制新的竞争者进入、干预替代品的生产,等等。在金融领域具体表现为对市场准入的管制、对业务范围的限制、规定利率上限等。在供给方面,政府提供管制的行为也不是按照“公共利益”来提供产品,政府在支持某项管制时要考虑这一行为是否有助于实现特定的政治目的,因此,需求管制的产业,为了获得政府的支持,也必须为实现政府的特定政治目的而付出相应的代价。
管制寻租说认为由于在金融监管中同样存在着寻租现象,即以非生产方式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通过行政或法律的手段,采用阻碍市场要素在市场间自由流动和自由竞争的办法来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这也使得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受到破坏,降低了金融效率。
2 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存在着一个逐步发展的探索过程,由于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转轨的发展时期,金融市场化发展程度不高,银行监管体制建设仍不完善。因此,对银行业的监管工作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现行的监管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大量的行政规章,法律的效率低下,法律法规针对的对象常常过于局限在银行开展的具体业务上,着眼于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上的规范和限制,没有从监管质量出发,监管效率受到影响。并且,监管法律的整个体系之间存在着诸多不协调的地方,各监管部门往往站在自身角度制定监管规则并去推动执行,并没有考虑到整体的国民经济利益。位于法律体系第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并没有有效地起到补充《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基本法律的作用。
2.2 监管部门监管理念滞后
目前我国银行管理当局所实行的还是合规性监管,这种监管方法侧重对商业银行执行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管,但是随着我国银行业发展和面临的不断变化的形势,合规性监管不断暴露出自身固有的缺陷:合规性监管对市场反应不够灵敏、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滞后。目前金融发达的国家普遍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这种监管方法注重银行本身的风险控制程序和管理水平,能够及时反映银行经营状况,预测潜在的风险。但是由于我国银行业的基础还比较差,财务数据的采集、加工及分析利用还不够,加之我国信息技术在监管工作中的利用还不强,我国的银行监管部门不能及时预警和处理有问题的银行,从而出现成本高与效率低的现象。
2.3 监管与当前银行经营国际化趋势不相适应
从监管法律体系中,我们就可以看出监管当局并没有做好银行跨国经营的法律监管准备。有些监管法律制度还没有办法坚持与国际通用的原则相一致,这势必会使中国银行监管与国际银行监管存在差异。与此同时,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也会使本国商业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国外的商业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这种差异无疑限制了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这种不适应还表现在对进入我国经营的外资银行的监管上,同时,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一年只有两次非现场监管,这种监管力度对于当今日益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也是不相适应的。
3 后金融危机时代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对策
3.1 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监管现状存在金融市场的发展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不相对应的问题。立法机关应当树立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效益概念,避免行政法律规章的相互重叠。同时还要树立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理念,注意把握全局,科学规划,对于已制定的文件规章,要充分重视其修订和废止工作。制定监管规章要从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质量的角度出发,避免监管只局限于具体业务上。完善监管法律体系,加强有关法律和规章之间的相互协调,对不同法规存在的矛盾和模糊的规定要及时澄清修正,以免在实际操作中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我国银行业在监管法律制度中存在诸多的空白和缺失,要及时加以填补和修正。在国际监管合作方面,我国应当积极与其他国家开展监管合作,尤其是法律体系层面,一方面完善我国自身的监管法律制度,使其尽快并且合理的与国际市场规则对接,另一方面也要积极采取走出去的战略,与重要的经济伙伴以较为稳定的法律的形式实现制度化常规化的监管合作,适应新的金融发展形势。
3.2 确立重视安全兼顾效率的监管目标
我国银行业监管目标选择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配置银行业经营安全性与效率性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一般来说,强调银行经营的高效率,会扩大银行经营的风险,导致银行体系的不稳定,进而会波及到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运行,强调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又可能导致银行业经营效率低下,竞争力下降。因此,配置合理的安全与效率目标是银行业监管首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在银行体系和社会经济可承受的风险水平下,保持银行业经营的收益最大化,是银行业经营风险与收益的最佳平衡点。本文认为,安全性目标与效率性目标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替代关系,也就是说,追求安全性不一定就得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追求效率也不一定就必然不能兼顾安全目标的实现,二者之间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反向关系,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相互促进作用,安全的经营环境有利于银行高效率的更好发展,银行经营的高效率和良好的竞争力又能保证银行体系的更加安全。为此,我国的银行业监管目标应始终以强调安全性作为首要目标,在保证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前提下,效率目标可以通过不断挖掘银行自身的经营潜力和提高监管的行政效率来重视效率目标的实现。
3.3 建立激励相容的银行监管体制
由于存在着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监管机构与银行之间存在着某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的行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又难以观察到这种偏离,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从而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为解决“代理人问题”,委托人需要做的是如何能够根据观察到的不完全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具体到银行监管的激励相容体制,就是要使监管当局的“目标函数”和银行的“目标函数”尽可能的保持一致,即将银行的经营管理目标融合进监管当局的监管目标之中,使银行的行为符合监管当局的要求,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可以将预先承诺制引入到银行的监管之中,预先承诺制满足了激励相容的条件,银行会告诉监管者对未来损失的真实估计,因为如果银行低估了损失,就会冒着违背预先承诺制而被处罚的危险,这样做的成本很大而且会使监管者干预自身的业务;而高估损失则意味着更高的资本充足性要求,这也是银行不愿意的,这样就很好的解决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信息及利益不对称的矛盾。
参考文献:
[1]刘明康.中国特色银行业监管的理论与实践[J].中国金融,2011(13):1-4.
[2]叶小帅.中国银行业监管问题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7.
[作者简介]袁红(1962—),女,贵州普定人,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科技;马兴国(1961—),男,山东莱芜人,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纪委书记,研究方向:金融监管、纪检监察;王辉(1977—),男,山东德州人,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