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波 童 星
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内涵、结构与形式*
——一种跨学科的分析视野
张海波 童 星
当前,中国正经历着转型社会、风险社会与网络社会三大结构性变迁。这三大结构性变迁,不仅规定了中国社会矛盾的内涵,也决定了它的数量结构。中国的社会矛盾在本质上正是这三大结构性变迁所造成的结构性对立。在总体上,中国当前的社会矛盾包括了较为普遍的社会不满、集体性敌视、具体的利益冲突、暴力群体性事件四个结构层次,它们并非以静态的形式存在,而是可以动态转化。因此,制度的阻断与吸纳是改善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结构与形式的关键要素。
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社会管理
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由于不同的传统和范式通常有不同的核心概念,因此,概念的选择通常决定了理论的适用,进而决定了研究结论的形成。这也就意味着,一项研究在一开始选择概念的时候可能已经决定了研究结论。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一方面,研究者需要借助概念和理论来实现对社会现象的深入认识;另一方面,研究者一旦选定了概念和理论,则又局限了视野,将对社会现象的解释异化为对理论有效性的验证,从而偏离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初衷。对这一悖论的破解成为跨学科研究兴起的重要背景之一。与传统的研究范式有所不同,跨学科研究的本质就是从多学科的视角出发,而非拘泥于某一个特定的核心概念或理论。
以此来观察当前中国的社会矛盾研究,也需如此。当下,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管理的七大任务之一,社会矛盾也因此成为社会管理研究的重要概念和内容。即便从学科属性上看,社会管理与公共管理最终可能殊途同归,但与“舶来”的“公共管理”不同,“社会管理”缘起于中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更具有中国转型期的独特性。如果要将其纳入学术研究,则必须突破传统的理论框架和单一的分析视角,以跨学科的方法尽量“还原”社会矛盾的全貌。当然,以社会学中的“社会冲突”、“社会运动”,或政治学中的“政治抗争”、“集体行动”来解读当前中国的“社会矛盾”,也能获得一些洞见,但难免又失之偏颇。因此,本文旨在从中国社会矛盾的现实问题出发,以一种跨学科的分析视野,尝试从学理层面厘清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内涵、结构与形式。
在中文中,“矛盾”一词出自《韩非子》中“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的典故,通常泛指事物之间的对立。因而,社会矛盾就是指社会性的对立。然而,“社会”是什么?虽然古汉语中也有“社会”一词,其意主要是指祭祀土地神的集会,但与今天学界所用的、由日本学者翻译而来的“社会(society)”并不完全相同。德国学者滕尼斯(F.Tonnies)在《共同体与社会》中将社会与共同体相对而论,认为共同体是自然形成的、小范围的、古老的,社会则是人有目的的联合,是大范围的、现代的。[1]在更一般的意义上,“社会”主要指西方的市民社会,它与政治国家相对。
很显然,中国的社会矛盾是关于当下中国“社会”的矛盾,既非中国传统“社会”的矛盾,也非完全西方意义上的“社会”矛盾,而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的集中反映[2]。那么,什么是中国当下的“社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
类似的表述还有开放社会、能动社会、多元社会、公民社会等。但是,转型社会只是一种过渡形态,与这些理想的社会类型之间虽有一些相似,但更多的则是不同。例如“开放社会”,这一概念虽不是波普尔(K.Popper)的首创,但却因其名著《开放社会及其敌人》而为学术界所熟知。按照波普尔自己的界定,“开放社会是指这样一种社会: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学会批判地对待禁忌,并凭自己的智性权威做出决定”①。而在中国,开放社会主要是与传统乡土社会相对应:在传统乡土社会中,人流动的范围多以“乡脚”为限[3];在开放社会中,人则可以大范围、大规模的流动。从社会矛盾的角度看,人口流动必然会带来流动人口管理的难题,形成既脱离了土地、又无法融入城市的“游民”,甚至造成外来人口与本地人口的冲突,这些成为社会矛盾中一些重要的但并非决定性的因素,如2009年的“石首事件”、2011年的“增城事件”中都有这一因素。但显而易见的是,中国当前的转型社会与波普尔所说的开放社会并不完全相同。又如“能动社会(active society)”,波兰尼(K.Polanyi)将其定位为对市场扩张积极回应的社会。[4]这可以解释西方社会中工会主导的劳资冲突和工人运动,但很显然与中国当前的现实也不相符合。至于多元社会、公民社会,虽然也都能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矛盾中找到一些相应的佐证,但与中国当前的社会现实相去更远。
从目前来看,转型社会既是当前中国社会形态的主体,也是对中国社会形态最为贴切的描述。傅高义(Vogel)在其新作《邓小平与中国的变革》一书中指出,理解今日中国的关键在于现代中国的转型。当然,中国的转型社会是一种相当复杂的复合社会形态,难以尽言。帕森斯(T.Parsons)认为,社会变迁的核心特征就是结构的分化与整合,以维持社会的动态均衡。[5]这一观点看似简练,却极有普适性,不仅可以解释一般性的社会变迁,也适用于中国的社会转型。在以“单位制”解体为发端的社会转型中,总体性社会逐步瓦解[6],社会结构不仅在静态上出现倒“丁”字型的分化格局[7],在动态上也保持着阿兰·图海纳(Alain Touraine)所说的“马拉松”式的分化趋势。当然,与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均衡倾向相反的是,到目前为止,中国社会只有分化及由此而形成的区隔、排斥和冲击,却极少有整合,以至于整个社会并没有趋向于动态均衡,而是在“刚性稳定”[8]的约束下走向了静态或僵化的均衡。
具体来看,中国社会转型中的结构分化主要发生在三个层面上:一是以个体进行分化,从吃“大锅饭”到“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形成了个体之间的贫富分化。在这一分化过程中,虽然能否致富在一定程度上源于个体的能力差异,但“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在相当程度上得益于社会结构中的不平等。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价格双轨制”时期对资源的控制以及90年代“下海潮”中的政商合作,还是从90年代至今在股票等金融市场中的利益输送,他们总是因在社会结构中的优越地位而优先获得资源或信息。二是以群体(group)进行分化,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主线,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抓大放小”到现在的“国进民退”,形成了以垄断企业干部职工为主体的既得利益群体和“下岗”工人、“低保”人群为主体的利益受损群体。与个体之间的贫富分化不同,群体并非松散的“集合(aggregate)”或“社会类属(social categories)”,而是共享特定的目标和期望。[9]组织也是群体的一种,是为达到特定目标而经过精心设计的群体,因此群体之间的冲突也可以表现为组织之间的冲突,或群体对组织的冲突。当然,由于中国对社会组织的发展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管制,因此这种对立并不多见。三是以阶层(stratum)进行分化,形成了阶层与阶层之间的对立。因为阶层是“另一只看不见的手”[10],因此这种分化是潜在的,同时也是最根本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
转型社会的分化已经泛化到几乎任何一项公共政策中,形成了政策受惠者与政策受损者之间的张力。政策受惠者总是试图以“服务大局”或“发展的代价”为理由来迫使政策受损者接受现实,但政策受损者越来越不满意于这种强加的分配格局,试图通过抗争来实现合理的利益和理性的收益。[11]这是当下中国社会矛盾的主体,征地纠纷、拆迁冲突、改制引发的身份待遇问题等均属此类。
这是在全球层面发生的变化。风险社会不断演进并在制造风险的同时,也加剧了公众对安全的忧虑,使得风险承受者和风险制造者之间的张力加大。从本质上看,风险社会是工业化的“副产品”,源自现代性的自我危害。在超时空的意义上,“化学烟雾是民主的”②,风险的制造者也无法例外,但从民族国家内部来看,风险分配和权力分配通常是一致的,权力上的弱势群体往往也是风险下的弱势群体。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为抗议风险分配不公而产生的社会矛盾都是普遍现象。风险制造者总是试图以“一成不变的承诺”[12]或“有组织地不负责任”[13]来消除安全焦虑或推卸责任,往往激起风险承受者更激烈的愤怒和对抗。所不同的是,在西方,民主政体和公民社会共同作用下的政策过程能够消化掉部分矛盾;但在中国当下,风险分配在与权力分配同构的同时,由于政策过程中的民主机制和公民参与还不成熟,许多原本可以在政策过程中消化掉的风险并没有被消化掉,反而积累起来,并与中国的个体分化、群体或组织分化、阶层分化相互重叠,由此便具有了与西方不同的特点。环境维权冲突即是这一类型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它不仅有西方“邻避运动(Not In My Back Yard,简称NIMBY)”的一些特征,更具有中国转型期社会分化的基本特征。
这也是在全球层面的变化。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信息可以自由传播和获取,这也是一种结构变迁,它改变了普通民众与传统精英之间的关系。首先,网络社会增强了普通民众的话语权力,这本身就涉及权力的重新配置。按照彼德·巴克鲁克(Peter Bachrach)和默顿·布拉兹(Morton Baratz)的观点,能否影响决策过程固然是权力的一面,能否影响政策议程的设置(agenda-setting)则是权力更为重要的一面。[14]网络社会的兴起为普通民众参与并影响政策的议程设置提供了平台和技术。其次,网络社会增强了普通民众的信息获取能力,削弱了政府对信息的控制和垄断,从而减少了普通民众对政府的信息依附,缩小了政府权力的行使范围。再次,网络社会本身是扁平化的,这使得现实社会中以层级为特征的权力结构在网络社会中必然面临挑战。当网络社会遭遇转型社会、风险社会,这三个层面的结构变迁便被强化,使得网络社会在中国呈现出一种“结构倒置”的效应——传统的强势群体在网络上处于弱势,而传统的弱势群体在网络上则处于强势。例如,由于常规的政策参与受到限制,因而在网络上的议程设置表现得比西方更为明显,甚至衍生了一种新的议程设置模式——外压模式[15],普通民众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力;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型社交媒体的“拼图”功能使得传统的新闻宣传失去了原有的力量,一些“光辉形象”被解构的同时,草根群体获得了相对的道德优势;传统的权力精英总是试图运用权力逻辑参与网络,不可避免地一再出错,不得不由“妄言”到“慎言”,甚至到“噤声”。
网络社会的“结构倒置”恰与转型社会、风险社会中的结构分化形成了反向叠加关系,使得网络社会在为转型社会、风险社会的矛盾提供虚拟出口的同时,也放大和强化了现实的矛盾。
由此可见,中国当前的社会矛盾主要是转型社会、风险社会与网络社会三大结构性变迁所致的结构性矛盾,本质上是矛盾双方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差异和角色对立。这使得社会矛盾与经济性矛盾、人际性矛盾不同。比如,债务违约等经济性矛盾多与双方对契约关系的信守程度有关,可以通过加强契约的法律效力和双方的守信程度来化解;邻里不和等人际性矛盾多与双方个体的行为方式有关,可以通过改变为人处事方式来化解;而征地拆迁、环境维权等社会矛盾中的冲突则与对契约的信守程度和个体的为人处世方式无关,只有通过结构调整才能化解。
转型社会、风险社会、网络社会这三大结构性变迁不仅决定了中国社会矛盾的内涵,也决定了其数量结构。目前,这三大结构性变迁方兴未艾,中国社会矛盾的总量只可能居高不下或呈上升趋势,短期内难以下降。
照此结构性的思路,根据社会矛盾的表现强度和数量关系,就可以从各种特定的社会矛盾中归纳出中国当前社会矛盾的结构:
最为极端的是带有暴力行为的群体性事件,也被称为“无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16],可因具体的利益冲突迁延日久而越拖越大,也可因偶然的官民纠纷而瞬间爆发,容易失控。前者如“瓮安事件”、“孟连事件”、“石首事件”、“潮州事件”等,后者如“万州事件”、“池州事件”、“增城事件”等。冲突的一方包括了大量的“围观者”,他们既可以是路见不平的市民,也可以是县域中的“游民”[17];另一方则是政府或其代理机构。在这些群体性事件中,有的开始有具体的利益冲突,但一旦达到一定的群体规模,便可能形成古斯塔夫·勒庞(Gustave Le Bon)所说的“乌合之众(the crowd)”,“自觉的个性消失,形成一种集体心理”③,容易诱发集体暴力;有的一开始就没有具体的利益冲突,参与者有意发泄对政府或其代理机构的不满,围观者也迅速地分化、站队[18],形成集体对集体的冲突,由格奥尔格·齐美尔(George Simmel)所说的“作为手段的冲突”转向“作为目的的冲突”[19],因此也被称为“社会泄愤事件”[20]。
在已经发生的暴力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是由具体的利益冲突迁延日久拖大的,例如,“石首事件”在失控前有4天时间,“瓮安事件”在失控前有8天时间,“孟连事件”在失控之前也有7次小规模的维权行动,而“乌坎事件”之前的上访则长达几个月。具体的利益冲突通常由特定的政策所引发,如征地拆迁、转业安置、身份待遇、环境与资源分配等,包括实质性的抗争行动,如上访、堵路、散步等,冲突的一方是因政策而导致的利益受损者,是严格意义上的群体,共享特定的目标和期望,另一方则通常是政策的制定者。这种冲突通常是有节制的、可控的,有些可以称之为“集体行动(collective behavior)”,如正常的上访(即不是所谓的“越级上访”或“进京上访”),是现行制度可以允许的合法抗争,与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在《抗争的法国人》中提到的西欧17和18世纪的反应性抗议类似[21];如果人数达到了群体性事件的数量规模④,也可称为“有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22]。
少量的暴力群体性事件则是集体性敌视的集中宣泄,而这种集体性敌视则主要是由参与者的身份区隔所致。这种身份区隔在客观上源于财产、职业、住房制度所形成的“社会闭锁(social disclosure)”,进而形成主观上的阶层归属,或是群体的文化疏离与敌视。前者如“底层”、“下层”的自我归类,例如,李培林的调查发现,主观的阶层认同比客观的阶层归属更能考察人们的冲突意识[23]。后者如“蚁族”、“穷二代”、“官二代”、“富二代”、“高帅富”等网络语言所构建的身份标签,按照文化冲突理论(culture conflict theory)的观点,这表面上是一种自我嘲讽或调侃,实质上则是在社会流动不畅的情况下对主流文化的疏离和敌视,是一种亚文化与主流文化的对立。
在更为基础的层面上,中国社会矛盾则主要源于社会挫折感和相对剥夺感所致的较为普遍的社会不满。这是变革社会中的普遍现象,主要体现在心理层面。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对法国大革命发生的观察发现,“这种持续稳定增长的繁荣,远没有使人民乐其所守,却到处滋生着一种不安定的情绪”⑤。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斯(Davies)将这一现象解释为“发展型相对剥夺感”,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中,社会的价值能力和人们的价值期望都在提高,但社会的价值能力提高的速度赶不上人们价值期望提高的速度,导致价值期望和价值能力之间的落差逐渐扩大,就会产生“发展型相对剥夺感”。[24]德国社会学家贝克(Ulrich Beck)也承认,中国社会用三十年完成了西方二三百年间走过的道路,经历了急剧的社会变迁,因此造成了巨大的心理落差,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来大量的社会矛盾。[25]从总体上看,民众都承认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提升,但也都有这样或那样的不满,社会的分化带来参照群体的变化,民众并不总是和自己的过去比,而是和现在的他人比。这种对比集中体现在城市拆迁中,抛开其他各种因素,被拆迁户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心理动因也是推动拆迁矛盾生成与演化的重要变量,这种心理主要源于对某些群体在城市化进程中所获高收益的比照。
上述四个层次构成了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主要结构(见图1)。
图1 中国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结构
很显然,中国转型期的社会矛盾是一个“连续统”(continuum):一是作为社会矛盾极端表现形式的暴力群体性事件是逐步演化而来的,以较为普遍的社会不满、集体性敌视、具体的利益冲突为基础。当然,特定的暴力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路径可以不同:有的是具体的利益冲突失控,直接转化为暴力群体性事件;有的则是集体性敌视或是较为普遍的社会不满在特定情境下的集中宣泄。二是这四个层次之间的相关性,较为普遍的社会不满可以向集体性敌视转化,集体性敌视则可以向具体的利益冲突转化,而具体的利益冲突也可以向暴力群体性事件转化。当然,这种转化并不一定是线性的,较为普遍的社会不满和集体性敌视在特定的条件下都可以直接转化为暴力群体性事件,具体的利益冲突也并不一定表现为暴力群体性事件,有可能在被压制的过程中反过来进一步强化集体性敌视和较为普遍的社会不满。
由此也可以看出,研究中国转型中的社会矛盾必须要有整体视角,不能人为割裂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从总体上看,中国转型期的社会矛盾是一个“冰山”结构。在管理学中,麦克利兰(McClelland)提出了“冰山模型”,指出冰山之下的才是决定性因素,但却常常被忽视。用“冰山”来形容中国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十分恰当:第一,暴力群体性事件、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冰山之上的部分,是外显的,容易被认知;而集体性敌视、较为普遍的社会不满则是冰山之下的部分,是内潜的,容易被忽视;第二,冰山之下的部分更具决定作用,这不仅体现在数量规模上,也体现在对立性质上,即使在特定的事件中,具体的利益之争或暴力群体性事件外显为不同的形态,但实际上,在较为普遍的社会不满、集体性敌视这两个层面上的要素内在地决定了具体的利益之争或暴力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例如,行动直接指向政府或国家、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对抗等。
通常情况下,研究者只关注外显的、实质性的冲突,而忽视内潜的、情绪性的对立。但事实上,正如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所言:“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力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⑥因此,人们在社会互动中建构出来的较为普遍的社会不满和集体性敌视是中国社会矛盾中不可忽视的结构性因素。
这一“连续统”结构更重要的启示在于,中国的社会矛盾并非是以单一、静止的形式存在,而是在不同的形式之间进行动态转化,其中的关键变量则是现行制度对社会矛盾的阻断、吸纳和整合。
首先来看暴力群体性事件。它的存在形式和数量规模主要取决于两项制度:一是应急管理制度,如果回应及时、适当,信息公开、透明,则可以减少因“乌合之众”的原因所造成的集体无意识,降低暴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概率,减轻其对政治和社会系统的冲击;二是以信访为主体的社会矛盾化解制度,如果灵敏、高效,则可以将大量的具体利益冲突吸纳在制度之内,减少具体利益冲突向暴力群体性事件的转化,降低暴力群体性事件的总量。
其次来看具体的利益冲突。它的存在形式和数量规模除取决于现行社会矛盾化解制度的吸纳效率外,还受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影响。如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是灵敏、高效的,则可以大幅减少因政策问题而引发的具体利益诉求。
再次看集体性敌视,它的存在形式和数量规模主要取决于社会整合制度,通过有机的社会整合,可以减少因社会排斥而产生的身份区隔。
最后来看较为普遍的社会不满。按照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的观点,政治稳定不稳定,全凭它能否在完善其政治制度化的速度和扩大群众政治参与水平二者之间求得最佳值。[26]因此,要减少较为普遍的社会不满,最为理想的制度安排就是通过建立健全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维护机制,完善底层群众的政策参与。
应该说,任何社会都有矛盾,矛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矛盾的不良结构。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吸纳和相互合作的制度阻断,中国的社会矛盾在总体上可能向着更为不良的结构转化。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信访总量和群体性事件总量之间的数量关联。据国家信访局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信访总量自2005年以来呈现下降趋势,2009年同比下降2.7%,连续5年保持了下降态势,且集体信访、初信初访总量下降。2010年继续维持下降趋势,全国信访总量首次降到1000万件以下。⑦但与此同时,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官方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为7.4万起⑧,据学者推算,2006—2009年每年都超过9万起⑨,2010年超过10万起⑩。信访与群体性事件总量的此消彼长表明,“制度内出口”(信访)吸纳社会矛盾的能力下降,则社会矛盾就会涌向“制度外出口”(群体性事件)。如果仅站在信访部门的角度看,以信访总量下降为目标可能并无不妥;但如果站在社会稳定的全局上,片面追求信访总量下降,则不仅会迫使本来可以通过信访制度吸纳的社会矛盾可能演变为暴力群体性事件,也加剧了集体性敌视和社会不满,造成社会矛盾的进一步积累。这在实践中的相应体现就是,有相当数量的重复上访者上访的理由从最初的具体利益诉求转向在上访过程中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
应急管理制度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也是如此。当前对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管理更多的是僵化地按照群体性事件的人数规模来划分政府责任,主要依靠政府拥有的资源和能力来进行强力干预,缺少对群体行为规律的深入研究和分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主要被操作化为政府部门对重大项目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适时性、可比性的内部评估,缺少老百姓的参与,通常只是评估了政府的风险而忽略了民众承受的风险。
至于社会整合机制和政治参与机制,也需要整体思考。例如,社会保障应该是一个社会最为基本的整合机制,但事实上,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也存在着身份区隔,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农民工的缴费水平和待遇给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不仅没有起到社会整合的作用,反而加剧了社会疏离。又如,上访和网络政治表达也都是基本的政治参与,但目前这两种渠道都受到了较大的阻碍。
究其原因,从表面上看制度设计的“碎片化”首当其冲,应急管理、信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保障、网络监管分属不同的部门,如果缺乏一种对中国社会矛盾的总体性思考和判断,难免在工作目标上自行其是,甚至互相抵牾。但从根本上看,还在于制度设计的排斥化倾向,重问题解决、轻权利维护,尤其是对社会分化后处于弱势地位的各种群体利益的代表性不够,没有及时予以整合。在这种意义上,社会管理为社会矛盾化解提供了总体性思考的战略框架和政策路径。当然,这也是社会矛盾化解对社会管理提出的要求。
粗略归纳,中国社会矛盾存在着“三、四、五”关系:所谓“三”,是指转型社会、风险社会、网络社会三大结构性变迁,不仅规定了中国社会矛盾的内涵,也决定它的数量结构;所谓“四”,是指暴力群体性事件、具体利益冲突、集体性敌视、较为普遍的社会不满等社会矛盾的四大层次,规定了社会矛盾的演化路径和表现形式;所谓“五”,是指应急管理、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整合、政治参与等社会矛盾的五大制度阻断与吸纳。
当前中国的社会矛盾无论是从内涵还是从结构、形式来说,都嵌入了中国社会的结构性变迁和制度结构,只要承认中国转型的独特性,或是承认中国制度结构的独特性,就必须承认中国社会矛盾的本土性。因此,作为对本文开头的回应,中国的社会矛盾研究显然是需要更多的本土化思考。
作为对跨学科的回应,中国的社会矛盾显然难以用任何单一的西方理论加以解释,对中国社会矛盾的研究也必须要有整体关照。这种整体关照不仅反映在分析过程中,也体现在研究结论上。从内在逻辑上看,跨学科研究得出的政策建议必定也是整体性的,以消除各项单一政策之间的互相抵牾。就社会管理而言,当下的创新可能会有多种思路和形式,但一定要避免陷入“碎片化”的陷阱,避免社会管理创新仅止于孤立的“亮点”或是互相抵消。
注释
①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一卷),郑一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5页。②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04,第54页。③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5页。④实践中,群体性事件的统计口径不一致,公安部门的治安群体性事件通常是10人以上,信访部门的集体上访是5人以上,各地在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群体性事件的人数规模通常在几百人到几千人不等。⑤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75页。⑥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33页。⑦数据来源于国家信访局内部资料。⑧数据来源于王德军:《周永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多发亟待关注》,《大公报》2005年7月6日。⑨数据来源于《群体性事件上升到每年9万起》,《羊城晚报》2010年2月27日。⑩数据来源于《华尔街日报:中国去年现18万起群体性事件》,财经网,http://politics.caijing.com.cn/2011 -09 -26/110874896.html.这里可能存在着统计口径的不同,10万起则是较为主流的观点。
[1]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2]胡锦涛.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 -02/19/c_121100198_2.htm.
[3]费孝通.生育制度·乡土社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M].冯刚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
[5]Parsons,T.The Social System[M].New York:Free Press,1951.
[6]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7]李强.“丁字型”社会结构与“结构紧张”[J].社会学研究,2005,(2).
[8]于建嵘.从刚性稳定到韧性稳定——关于中国社会秩序的一个分析框架[J].学习与探索,2009,(5).
[9]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M].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00.
[10]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J].中国社会科学,1992,(5).
[11]张海波,童星.社会管理创新与信访制度改革[J].天津社会科学,2012,(3).
[12]乌尔里希·贝克.“9·11”事件后的全球风险社会[J].王武龙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2).
[13]杨雪冬.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68.
[14]Peter Bachrach,Morton Baratz.Two Faces of Power[J].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62,Vol.56:947—952.
[15]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141.
[16][22]童星,张海波.群体性突发事件及其治理[J].中国社会科学内刊,2007,(5).
[17]徐勇.“接点政治”: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县域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9,(6).
[18]孙立平等.基础秩序与社会治理[R]//迟福林.2007中国改革评估报告.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19]齐美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M].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186.
[20]于建嵘.中国泄愤事件的管制与困境[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1).
[21]裴宜理,阎小骏.社会运动的理论发展[J].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6,(4).
[23]李培林.社会冲突与阶层意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4]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80.
[25]乌尔里希·贝克.世界主义的观点:战争即和平[M].杨祖群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5.
[26]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上海:上海世纪集团出版社,2008.
C912
A
1003—0751(2012)05—0086—07
2012—07—0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体制改革研究》(11&ZD02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群体性事件源头治理研究》(12YJC810036);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与化解研究》(2010ZDIXM012)。
张海波,男,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南京大学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210093)。童星,男,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南京 210093)。
责任编辑:海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