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慕
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苏 慕
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选择项目管理公司为工程建设期法人,负责管理整个项目建设,实施专业化的项目管理,控制好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建成后再将固定资产移交到使用单位,促使投资、建设、管理、使用职能相分离,以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益,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内蒙古自试行代建制以来,通过体制创新,推行代建服务,发挥了项目管理公司的专业特长,控制了工程进度、质量和成本,提高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强化了项目监管,提高了行政效率,减少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杜绝了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的现象。但试行代建制过程中也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法律保障。二是缺乏职能定位依据。三是缺乏高水平的管理人才。四是缺乏代建取费标准。五是有可能产生新的垄断。许多工程建设代建单位的前身是各地建设部门的下属公司,代建人与投资人关系密切,其他建设咨询公司很难进入工程建设的代建市场。六是代建单位规模小、实力差,授权建设目标未能实现时,难以追究代建责任。
针对上述情况,内蒙古在代建制推行中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建立健全与代建制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从国家层面加强相关法制建设,明确代建单位的准入条件、相关职责和管理范畴,使其切实承担起实施全过程的监管职能,履行好应有的职责。地方也应抓紧制定完善有关代建人的市场准入、资质管理、合同管理、取费标准等配套法规,确保代建企业的选择、管理有法可依。
二是做好代建人的选择工作。代建人的产生应该是在市场条件下,依据准入制度,具备一定资质的单位进入政府采购商的名单范围。在这个范围中,政府发出采购邀请,代建单位的申请者报价、报方案,政府通过公平机制对报价、方案选择后确定代建人。这实际上是一个投标、招标的过程。同时应加强对项目实施后的评价及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在监管制度的设计和执行中要充分发挥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职能,实现对代建主体的有效监管。
三是明确代建人的职责,并建立担保制度,保证如期得到项目“合格品”。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主要有:负责有关征地拆迁、税费缴纳等事宜,依法办理报建手续;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施工图等,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工程招投标,以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搞好施工及监理工作;编制相关的投资与用款计划,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材料;竣工之后,将完整的固定资产移交给政府投资人。建议逐步实施担保制度,保证投资方按期得到“合格品”。可以质押代业主单位相应数量的风险保证金,也可以要求代业主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投资方的利益,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和如期交付项目“合格品”。
四是建立有效的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一般有直接拨付给代建人和代建人签认支付两种方式。由于资金拨付的工作,如支付条件、支付时间、每次支付比例、尾款支付的结算管理等,直接影响着代建管理的工程建设成本、工期等,因此制定相关配套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问题亟待解决。
五是正确处理投资人、委托人(使用人的主管部门)、代建人、使用人的关系。在代建项目中,代建单位必须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审查组”和使用单位签订 《委托代建合同》,这是明确代建管理机构、使用人与代建人之间权利责任义务的法律文件,也是以合同管理取代原来行政管理的关键,同时还是授权代建单位排除来自各方面(包括使用单位和行政单位)干扰的必要手段。政府投资人与代建人签署的合同要严谨细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强化对代建单位整个代建工作的监督。
六是适当提高代建取费的标准。代建单位之间的竞争主要是在技术创新能力、管理水平、项目经理、团队素质、技术装备以及工程管理经验业绩等方面,代建服务费不能作为选择考量代建单位的主要指标,也不应随意打压。建议在制订“代建单位”的招标规定时,一定要注意代建费标准的保护条款。只有保证代建费的相当水准,才能促进代建单位的实力不断提升和发展。
(作者单位:内蒙古蒙能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编辑:康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