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教学法试点研究报告——以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学为个案的分析

2012-12-24 06:31:24郭志媛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2年3期
关键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生

郭志媛

2008年3月至7月,笔者在自己教授的刑事诉讼法课上进行了实证教学法的试点,这是将实证教学环节引入本科生法学教育的一次尝试。本试点系中国政法大学校级教改立项项目的核心内容,其目标在于通过探讨将实证方法引入本科生教学,摸索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避免传统注释教学法的不足,使学生不仅掌握“静态的法律规定”,而且了解“动态的法律运作”,从而更好地实现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突出我校本科生教育注重“实践性”这一特点。该课题前期基础研究和试点方案设计阶段吸收了校外法社会学专家以及法学教育同行的参与,试点过程得到合作单位昌平区人民法院、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北京律师协会的大力协助。与此同时,项目试点得到参与学生的高度配合。该项目所取得的任何一点成果均为集体智慧的结晶。现将项目试点执行情况以及调研发现报告如下。

一、试点前的准备

为了设计出适合现代法学教育需求、符合刑事诉讼法学学科专业特点,且在当前教育体制下具有可行性的试点方案,课题组进行了文献研究、基础性调研以及专题研讨。通过文献研究搜集了国内外法学教育中应用实证研究法的相关论文、资料,进行了实证教学法的原理研究和比较法考察。其中重点考察了美国和德国的法学教育制度,为在中国法学教育中引入实证方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蓝本和丰富的经验。也为下一阶段设计、实施刑事诉讼法学的实证教学试点方案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基础性调研通过对本校部分教师、本科生以及在京其他法律院校部分师生的访谈和问卷调查,了解到当前法学本科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他们对可能的改革方案的态度。多数访谈对象和问卷调查对象对将实证法引入本科生教学持积极态度,坚定了项目组深入研究的信心。在调研中了解到的当前本科生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使试点方案的设计更具有针对性。此外,项目组成员还通过召开小型会议的方式对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转换以及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就各自负责的研究内容进行了交流和讨论。这些研讨使项目负责人吸取了项目组成员在其他法律院校的本科生教学中积累的经验和相关教训,以便更合理地设计实证教学试点方案。

二、试点的设计与实施

刑事诉讼法学作为法学院专业主干课之一,其应用性和实践性均较为突出,因此比较适合作为引入实证教学环节的试验对象。项目负责人在多年从事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工作的基础上,选择了部分内容在适当的时间点引入实证教学环节。这些内容主要包括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检察院、律师以及法院办理案件的流程以及开展相关业务的规定。之所以将引入实证教学环节的内容局限于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而未涉及侦查和审判后阶段,主要是出于现实性的考虑。从目前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工作的公开性而言,侦查阶段以及审判后阶段(主要是监所羁押)的透明度明显低于审判以及审查起诉阶段,要取得侦查机关和监狱部门的配合将存在更大的困难,并且学生的参与也有可能对相应阶段的司法活动带来不必要的干扰和负担。而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程序已经较为公开,更容易与我们法律院校的教育活动相协调。

本项目的试点采取分组对比法。首先通过自愿报名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将项目负责人所教的班级(共 100人)分成两组,每组50人,其中一组为实验组,另一组为参照组。实验组由那些对实证教学环节感兴趣的同学以及少部分随机分配的同学组成,而参照组则由那些未对实证教学方法显示出明显兴趣的同学组成。在 2/3的课时中,实验组与参照组同学所上的课程完全相同,均为项目负责人按照传统课堂教学法讲授的内容。在另外 1/3的课时中,参照组同学仍然接受传统课堂教学,而实验组同学则在课堂外参与实证教学环节。

课堂外实证教学环节的设置采用“统一参与”与“分组参与”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而言,考虑到学生对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兴趣以及将来的职业选择倾向性,将实验组的50名学生分成三组,分别是法院组、检察院组以及律师组。除统一旁听庭审外,其他均根据各组与活动的相关性程度安排参与实证教学环节,即法院组学生参观法院、与法官座谈,而检察院组学生参观检察院并与检察官座谈,律师组学生参观律师事务所并在律师事务所做短期实习。此外,项目负责人利用研究生院的教育资源,安排实验组学生分别旁听了审判实务、检察实务以及律师实务课的相关内容,取得较好效果。

三、试点的评估

项目试点结束后,为评估项目的效果,负责人对实验组和对照组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内容见附录),得出如下初步结论:

首先,试点大大提高了学生对实证教学法的了解。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实验组92.6%的学生以及对照组88.9%的学生在试点之前只是听说过实证方法,但是并不了解其确切含义。而且在试点之前,实验组中“非常了解”实证方法的学生只有5.6%, 比参照组中 “非常了解” 实证方法的学生比例 30%要少得多(见图1)。但是通过试点,实验组学生对实证教学法的了解显然远远高于参照组学生,这说明,试点在促进学生了解实证教学法方面是一个决定性因素。

图1.你对“实证方法”(empirical methods)的了解程度如何?

其次,无论是实验组成员还是参照组成员,均对法学教育的目标存在共识,并且均认为实证教学法具有必要性。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实验组中 66%的学生以及参照组中 69%的学生认为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综合型法律人才(见图2),这就说明法学研究的服务对象也认为本科生法学教育不应仅仅是培养法学家,也不应该是单纯的职业教育即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而应当是二者的有机结合。而针对目前大多数法律院校不注重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现状,我们问卷调查对象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实验组的29%与参照组的30%)指出了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见图2)。这从某种程度上证明了本课题研究的必要性。

图2.你认为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是什么?

不仅如此,问卷调查对象在回答“你认为将‘实证方法’引入本科生法学教育有无必要性”这个问题时,实验组中压倒多数的人(94%)认为“非常必要”,这证明了实验的效果是非常成功的,即我们通过实验让实验组成员体会到实证教学的必要性。此外,参照组中也有近半数(48%)的人作出同样回答,而参照组中另外接近一半的人(45%)的回答是“不确定” (见图3)。考虑到参照组学生并未亲身体验实证教学环节的益处,这样的结果已经说明了试点的价值以及试点对参照组学生产生的间接影响。

图3.你认为将“实证方法”引入本科生法学教育有无必要性?

第三,试点所采取的方式、选取的适用内容以及分配给实证教学环节的课时比例基本上是适当的。鉴于本课题属于探索性的研究,尚无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项目负责人在设计试点方案时完全是在以往教学经验基础上作出的各种假设。通过问卷调查对该试点的评估证明,本试点所采取的方式、选取的适用内容以及分配给实证教学环节的课时比例基本上适应刑事诉讼法学这门课程的学科特点,也在学生的接受度之内。

对试点设计这几个方面的评估我们设计了如下几个问题进行问卷调查:一是“如果将‘实证方法’引入本科生教学,你认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以及“你认为实证教学通过以下哪些方式进行效果会更好?”;二是“以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你认为哪些内容可采用实证教学方式进行”;三是“在刑事诉讼法学这门课程中,你认为实证教学环节应占总课时的多大比例”。问卷调查结果如下:

(1)多数学生认为到公检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实习、旁听案件审判、法律诊所,以及参观、访谈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实证教学可以采用的方式(见图4),其中实习和旁听审判尤其受到学生的认可(见图5)。限于条件,本次试点并未与法律诊所相结合,但这种方式可以在日后推广实证教学法过程中予以吸收。此外,由于本科生对于刑事诉讼的不同部门已经产生明显的兴趣差异,而且逐渐在形成一定的职业选择倾向,因此试点采取了分组参与相关实证教学环节的方式,问卷调查显示,这种 “既有统一参与的环节,又有分组进行的实证环节”还是受到了学生的肯定和欢迎(见图5)。需要注意的是,分组参与实证环节的一个弊端是造成学生在知识掌握上的偏向性,因此必须通过采取一定措施(主要是传统课堂教学与课下作业方式)弥补学生对其他部门、其他刑事诉讼环节的熟悉和掌握。

图4.如果将“实证方法”引入本科生教学,你认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图5.在问题3所列的实证教学方法中,你认为哪些对你帮助最大?

图6.你认为实证教学通过以下哪些方式进行效果会更好?

(2)绝大多数同学赞同选择审判阶段介入实证教学环节,也有相当一部分同学赞成在审查起诉阶段引入实证环节(见图6)。这与试点设计者的预想不谋而合。但是从效果看,审判阶段的实证效果似乎更好,这可能是因为审判阶段的工作与日常生活比较接近,也与学生们对刑事诉讼的预想最为接近。而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过去一直不为学生所知,相对比较陌生,且事务性比较强,但这正说明了在此阶段加强实证教学的必要性。

图7.以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你认为哪些内容可采用实证教学方式进行?

(3) 试点对于实验组成员进行实证教学的课时约为总课时的1/3,这一课时分配得到了被调查对象的肯定和印证(见图7)。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实验组超过半数的学生(52%)以及参照组将近半数(45%)的学生认为,实证教学环节应占总课时的1/3,这说明试点的设计是适宜的。

图8.在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你认为实证教学环节应占总课时的多大比例?

最后,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实验组成员普遍对实证教学法感到满意,认为实证教学法对其产生了预期中的积极影响 (见图8),并认为该试点总体上是成功的(见图10)。

图9.你认为实证教学环节对你有哪些影响?

四、结论

通过该课题的开展,项目负责人摸索出一套运用实证教学法讲授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具体方案,包括明确哪些教学内容可以增设实证教学环节,实证教学的方式方法、实证教学环节占整体课时的适当比例,等等。据项目试点的初步发现,对于刑事诉讼法学而言,可以拿出 1/3的课时用于实证教学,待该教学方法成熟之后,还可以视情况逐步增加实证教学的课时比重。对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教学,可以适当结合实证教学,通过参观司法机关,让学生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座谈、访谈,到律师事务所进行短期实习以及旁听审判等方式,根据学生对不同诉讼阶段、不同司法部门的兴趣,分组组织学生参与实证教学环节。由该课题的试点所引发的问题包括:如何更好结合法律诊所实行刑事诉讼法学的实证教学;如何利用其他教学法弥补分组有侧重地参与实证教学环节所带来的知识“偏食”现象。当然,需要继续思考和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还很多,但是该试点的意义在于它证明了项目的基本假设:将实证方法引入本科生法学教育将会发挥培养全面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重要作用。

作者名录

1.万江,男,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401120/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宝圣大道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王强军,男,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300071/天津市卫津路94号。

3.邵培樟,男,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法政分院副院长、讲师。314408/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仰山路2号。

4.李慧敏,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副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5.赵洪武,男,中国政法大学2009级法理学硕士研究生。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6.刘坤轮,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讲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7.兰花,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8.屈振辉,男,湖南女子学院副教授。410004/湖南省长沙市中意一路160号。

9.李爱年,女,湖南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41000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上游中路。

10.李美云,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1.魏敬淼,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2.金莉,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321000/浙江省金华市青春路211号。

13.郭志媛,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4.吴宏耀,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5.徐安,男,法学硕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324002/柯城区荷花三路政法大楼。

16.杜春鹏,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7.李小恺,男,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2011 级博士研究生。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8.姚国建,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9.寇广萍,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20.刘大炜,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分党委书记。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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