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春
由于1982年修订的选举法比较原则,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1983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此若干规定为搞好县乡人大代表选举起到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作用。
笔者认为若干规定实际上是对当时选举法的补充,到现在已近30年,在此期间选举法已进行了四次修改,若干规定中绝大部分内容都已写入新的选举法或包含在新的选举法的规定中,有些内容已不合时宜,比如现在就不存在反革命案。笔者认为若干规定已完成其历史使命,不再适宜作为县级以下人代会选举的法律依据。建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废止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