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浩峰 |
2012年10月10日,贵阳机场一旅客因安检时多次不能通过产生不耐烦情绪,对安检人员谎称“包里有炸药”。警方经过一番认真排查,发现这名旅客根本就没有携带任何爆炸物品。
10月8日,南航CZ680航班收到匿名威胁信息,备降兰州中川机场,经5个小时安保检查后,未发现异常,飞机再次起飞。9月25日,旅客陈某因不满安检流程,谎称行李内藏有炸弹。警方经排查后,未发现炸弹。
9月9日,一架客机在三亚凤凰机场准备起飞时,一名乘客谎称自己携带了炸弹。三亚警方立即对该飞机进行了全面排查,166名旅客的行程受到延误。排查后发现飞机上并没有任何可疑物,航空器正常。乘客自称只为活跃气氛,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时间再往前推10天,8月30日22时43分,深圳航空ZH9706航班从襄阳飞往深圳途中,深圳机场服务投诉部门接到飞机上有爆炸物的威胁电话。29岁的熊毅致电深圳机场客服称,自己在该飞机上放了爆炸物,45分钟后爆炸。
23时25分,航班备降武汉天河机场,公安、武警等部门紧急行动,对飞机开展搜爆、排查工作,结果没有发现任何爆炸物。
从8月29日国航遭威胁起,42天内,已有5架航班“中招”,密度罕见。媒体统计显示,今年以来,公开披露的国内航班受威胁影响事件不下10起。事后发现,肇事者几乎全是“虚晃一枪”。
然而,今年国内10起“诈弹”事件的肇事者,在航班起飞前,谎称携带爆炸物的,多被处以5~10天行政拘留,罚款500元;在航班起飞后,进行虚假威胁的,目前还没有超过5年的判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91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法律对类似行为的惩处,一直面临着“三低”的难题:即刑期规定低、罚金数额低、量刑结果低。而在美国,类似行为的刑期最高可达20年,并伴随巨额罚金。在加拿大,类似行为甚至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深受“诈弹”之害的航空公司,对“诈弹”又是怎么看待和处置的?某央企航空公司空保部内部人士郑铮认为,最近一段时间,媒体披露的“诈弹”事件较多,而事实上,还有不少“诈弹”事件未被披露。
在郑铮看来,目前“诈弹”事件的发生率和前段时间相差不大。“据我了解,自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以后,‘飞机上有炸弹’这样的恐怖威胁,才开始被中国人广为知晓。这就像最近大城市比较常见的电话诈骗案件,原本这样的诈骗伎俩,只有真正的骗子老手才想得出来,可是经过媒体宣传曝光后,这样的手法广为人知。于是,新的骗子也就层出不穷了。”
媒体的频频曝光,多少有些人心惶惶的味道。不过绝大多数航空公司内部人士还是赞成媒体披露。飞行员邱少华说:“就像电话诈骗经媒体曝光,使得公众特别是中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对电话诈骗有了一定免疫力,这没什么不好。而飞机‘诈弹’事件,也需要公众知情。否则大家还以为又是我们航空公司管理出问题,才导致飞机延误呢。向大家公布,比不公布好。”
在“9·11”事件之前,外国航空公司通常会对“诈弹”事件进行甄别。如一架飞机上,有人突然宣称有炸弹,机长和机组成员除了立即报告地面以外,还会安抚闹事者,并对之做出判断。如果判断下来,这个人是“诈弹”,那么飞机会照样飞行。可是,自“9·11”以后,外国航空公司不再计算成本,而是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准备备降。
作为空保专业人士,郑铮认为,外航当年的判断甄别,回过头来看,有点赌博的味道。“毕竟一次航班,即使不算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光油耗、乘客的时间成本等等,加在一起,也不是个小数字。如果被‘诈’,确实有点得不偿失。”郑铮说,国内各大航空公司面对各种“诈弹”来袭,一点也不敢掉以轻心。“不管是假的‘诈弹’,还是真的炸弹,在事发第一时间,空保部肯定当做真有炸弹处理。“如果是‘诈弹’,当然会造成航班延误,这个要请公众谅解,毕竟人命关天,生命是第一位的。”郑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