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废止机场建设费改征民航发展基金

2012-12-22 02:20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9期
关键词:航班旅客航空

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出台《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航班的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免征民航发展基金。民航发展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航空旅客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代征。旅客在办理退票时,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应全额退还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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