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利不环保

2012-12-21 14:04本刊编辑部
民生周刊 2012年37期
关键词:公权力制约草案

无权利不环保

那些山川河流,那些大地万物,从来不只是我们的资源,也是我们的责任。认识到这一点,人类开始走向文明。环保,并且依法环保,是今天我们所能找到的关于我们所处世界的最文明方式。

实施23年之后的《环境保护法》迎来首次修订。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草案》在增加环境信息公开、完善环境监测制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等方面有所突破,而最引人关注的是,《草案》专章规定了强化政府责任和监督,并把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政府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一位曾经参与《环境保护法》修改工作的专家认为,这体现了《草案》“管政府”的立法思路。尽管在另一方面,《草案》并未出现学术界所期待的脱胎换骨般的“大修改”。《草案》背后的最大阻碍就是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冲动难以抑制,环保与发展的难题无法通过一次修法解决。

在依法环保方面,哪怕是蜗行牛步,那也总是对于文明的坚持;哪怕举步维艰,也总是一种朝向文明的前行。在一定程度上,我们之所以必须容忍在修法上的遗憾,一方面因为事实上,在这个世界从来不可能有一部足堪完美的法律,这也是为什么民主总是与妥协相因相成。另一方面,利益的多元化必然带来各种利益集团的博弈,而一种公开的博弈总是好过私下的授受。

“管政府”成为环保法草案修法的立法思路,表明通过制约权力来达到环保愿景的共识已形成。通过将环保指标纳入官员考核体系,使权力得到制约,正是一种釜底抽薪。

当然,管好政府,制约权力,不必仅限于官员考核体系。历来权力监督的经验表明,以保障公众权利的方式来约束公权力,常常更有力量,也更具长效性。如果说环保是权力必须承担之责任,那么它同时也是公共不可予夺之权利。以权利来抗衡权力,良好的环保才能被期待。

保障公民环保权利,不仅意味着承认公众才是环保的主体,而且意味着必须赋予公众对于环保的参与、知情、决策权。若是仅仅依赖权力的治理,那么它需要多少人力物力,才可能抵达并且遍及每一处流淌着忧伤的河流、每一处密布着阴霾的天空?之所以说民众才是关心环境的主体,就是因为他们无不身在其中,也只有他们自己才知道,环境就是他们每日呼吸的空气,活命之水,续生之食,而环境一旦被污染,他们必然首当其冲,概莫能外。

公权力的运用永远离不开公民权利的响应。若说过去环保部门曾经一次次上演“孤军奋战”的悲情,其实质就在于这种治理无法得到民众的有效响应,在于权力体制未能保障来自公众的制衡之力,使得公民环保权利与诉求总是被漠视。

无权利不环保。待从头,收拾旧山河。这是我们必须拥抱的文明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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