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药相关国家标准简述及分析

2012-12-19 10:20文竹徐建兵杨帆王聪高天
中药与临床 2012年1期
关键词:注射剂中医药中药

文竹,徐建兵,杨帆,王聪 ,高天

依据GB/T 2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的定义,标准(standard)指“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并注明“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本文中的“国家标准”不仅包括《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定义的国家药品标准(即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也包括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目前我国大力扶持与发展中药,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标准及政策法规文件。笔者选取与中药行业相关的部分标准文件进行简述,并对其特点及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标准的意见建议以供参考。

1 数据检索及纳入、整合

1.1 数据检索

本文标准包括国家药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数据来源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http://www.satcm.gov.cn)。

其中政策法规文件以“中药”为检索词,共检索到相关信息28个(已合并相同信息及经过初步筛选,排除废止文件)。

1.2 数据纳入及排除

政策法规文件纳入的数据包括以下几类:①中药相关条例;②中药相关管理规范;③相关技术要求与指导原则;④虽然不含检索词“中药”但与之相关的文件,包括《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⑤其他相关文件。

排除的数据包括以下几类:①无具体标准的工作通知,如《关于强化中成药国家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②不相关文件,如《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关于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③过于细化的文件,如《关于中成药处方中使用天然麝香、人工麝香有关事宜的通知》。

1.3 数据整合

最终纳入的文件共22个,包括3个国家药品标准(见表1)及19个国家政策法规文件(见表2)。

表1 国家药品标准一览表

表2 中药相关政策法规文件一览表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及《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安[2003]25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11-1《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包括三十六条内容,《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包括认证检查项目共104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19项,一般项目85项)及结果评定要求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6-22包括五条内容及3个附件(附件:1.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2.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内容书写要求;3.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格式和内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21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7-4-15包括《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药学研究资料综述》、《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临床试验资料综述》四部分内容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74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7-12-6 附件: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国食药监注[2008]3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8-1-7 共二十二条内容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9]5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9-2-3 总则、一般要求、初次保护、同品种保护及延长保护期共五部分内容关于做好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5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9-7-16包括生产及质量控制环节的风险排查、综合评价和标准提高等方面内容,及3个附件(1.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质量控制要点;2.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基本技术要求;3.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资料报送要求)关于印发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生产工艺评价等7个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39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9-29附件:1.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生产工艺评价技术原则(试行);2.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质量控制评价技术原则(试行);3.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非临床研究评价技术原则(试行);4.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临床研究评价技术原则(试行);5.企业对中药注射剂风险控制能力评价技术原则(试行);6.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风险效益评价技术原则(试行);7.中药注射剂风险管理计划指导原则(试行)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44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06-7-31 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相关七条内容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7〕11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07-3-12 包括总则、人员要求、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与临方炮制、煎煮、罚则及附则九章共四十四条内容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0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0-6-11 包括中成药概述、中成药临床应用基本原则、各类中成药临床应用、中成药临床应用管理四部分

2 中药相关国家标准的主要特点

2.1 体现中医药特色

从药品质量标准制订来看,越来越多的采用指纹图谱技术、多成分色谱分析等技术以适应中药复杂成分及中药复方制剂的分析检测;从中药管理法律法规文件来看,也日益突出中医药的地位及特色,鼓励发展中医药,如《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中提出中药新药的研制应当符合中医药理论,突出中医药特色,其中更是详细规定了中药复方制剂的注册申报相关要求,这对鼓励中药新药的研发与生产起到积极的作用。

2.2 传统理论与现代技术结合,突出中药创新

中药注射剂是我国中医药文化的组成部分,是现代中医药创新取得的成果,已经成为临床疾病治疗的独特手段并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中药本身成分复杂且注射剂制备工艺有所限制,造成了一系列的安全问题。为确保中药注射剂的安全性及质量可控性,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文件。由上述表2可以看出,与中药注射剂相关的文件达6个,占所统计政策法规文件总数的31.58%,这个比例是相当大的,也足以说明中药注射剂的应用广泛,管理严格。

中药指纹图谱是将现代药物分析技术应用于传统中药材或中药制剂分析的一门创新技术,是一种综合的、可量化的鉴定检测手段,具有整体性和模糊性的特点,建立中药特征指纹图谱质量控制体系也是今后中药质量标准研究的必然趋势。目前2010年版的中国药典中建立了HPLC色谱指纹图谱的有2个注射剂标准、4个口服固体制剂标准及5个提取物标准, 另有8个口服固体制剂标准和10个提取物标准建立了HPLC 色谱特征图谱[1]。

2.3 标准逐步完善

《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是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它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中药注册管理的总体要求,提出中药新药的研制应当符合中医药理论,突出中医药特色,注重临床实践基础,并且应保证中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比,本补充规定突出了中药复方制剂的相关规定,明确中药复方制剂的分类包括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以及主治为病证结合的中药复方制剂,三者的注册申报除提供综述与药学研究资料外,还应针对不同类别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药理毒理及临床试验资料申报材料。

《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是在《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制订,其在《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的基础上, 对中药品种保护的技术标准、资料要求以及申请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诠释和完善,突出表现为[2]规定了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和显著疗效定义;界定了初次、同品种及延期保护期产品三者的范围内涵;增加了剂型改变和工艺改进品种的相关药学方面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中药临床评价等内容。其作为1992年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06号)的补充,不仅很好体现了《条例》的宗旨,更是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使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更具有操作性,强调了保护先进的理念,提高保护的技术门槛,体现了中药保护管理的前瞻性[3]。本原则的实施将使过去中药保护门槛低,保护品种多及同品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得到有利解决[2]。

2.4 涉及范围广泛

涉及原药材种植管理、中药研发、中药饮片及中药制剂质量标准制定、生产管理、临床用药指导、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中药教育、科研等,基本涵盖了中药相关的各个方面。

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从进一步明确中医药的社会地位、明确政府职能作用及指导医疗、科研、教育发展方向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如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将对中医药高等教育的发展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另外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教育机构等应负有的法律责任,可以说是中医药行业的一部纲领性文件。

3 存在问题及不足

3.1 标准体系不完整

目前的中药相关标准广而不全,标准体系结构不合理:一是法律文件数量太少,且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中医药法律。与新加坡、越南、泰国以及加拿大卑诗省、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等已制定了中医药相关法律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中医药立法方面落后了很多。二是法规文件数量相对太多,且总体上看比较分散,不系统,法律效应也不够强。三是现行中医药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空白,如传统知识的保护已经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而我国还缺少中医药知识保护的法律文件。

3.2 标准要求不合理

同一味中药材由于地域差异、多基源、栽培技术与方法差异等原因可能导致有效物质含量和临床疗效在不同品种间有明显差异,然而现行的中药标准不够细化,制定的临床用药标准没有体现这样的差异性,造成不同地区同一味中药临床使用量有较大差别,有的甚至超出规定的用量。一方面说明目前临床用药标准的制订与实际应用还是有脱节的情况,另一方面也说明中药种植生产急需标准化、产业化。

中药成方制剂的质量标准同样有不合理的地方,如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对护肝片的质量要求中,鉴别项仅包括五味子乙素和猪去氧胆酸的定性检测,含量测定仅规定了“本品每片含五味子以五味子醇甲 (C24H32O7) 计,不得少于 0.28mg”一个定量指标。然而护肝片处方中包括柴胡、茵陈、板蓝根、五味子、猪胆粉及绿豆,其中君药为柴胡,本药主要的有效成分是柴胡皂苷,而药典中对此并无定性与定量要求,标准明显不合理。

3.3 部分标准修订不及时

如《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于1987年由国务院颁布,为新中国第一部关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的法规,对我国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近20年间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野生药材管理的法律框架、体制框架及制度框架不适应现状的矛盾日益突出,本条例已不能满足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需要,且由于管理主体不够明确,各部门之间无法及时有效的沟通,造成“多头管理”和“无头管理”的现象。

4 讨论

结合上述相关标准的特点以及存在问题,提出我国在中药相关国家标准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内容以作参考。

4.1 制定完整的标准体系

完整的标准体系从内容看,既要有药品质量控制标准(包括质量指标、检测方法、生产工艺等技术性标准),也要有相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从构成比看,法律文件与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应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目前应当适当增加法律文件的数量,以增强法律效应。各个标准之间能相辅相成,相互补充,让我们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2005年3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起草工作,几经易稿形成了目前的《中医药法(草拟稿)》(共九章六十八条),在不久的将来,《中医药法》的颁布将填补我国中医药立法的空白。

4.2 应用新型、有效检测方法和技术,提高检测水平

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首次采用DNA分子鉴定技术对蛇类药材及川贝母物种进行鉴定,另采用指纹图谱技术以大大提高中药整体性控制水平。其它适用于中药分析的方法如毛细管电泳法(CE法)、显微鉴定技术(包括计算机辅助显微数码成像技术及激光共聚焦显微技术)[4]等也应大力推广使用。

中药复方制剂成分复杂,且目前研究尚未透彻,使复方制剂含量测定的准确性大大降低。近年来在有些复方配伍药剂中发现产生新的成分(如生脉饮中的5-羟甲基糠醛(5-HMF)),如果选择这样的新成分作为指标,一方面可保证复方配伍正确,另一方面可保证制剂方法和过程的正确,从而充分保障其疗效及安全性[5]。

4.3 加强中药信息化动态监管

目前国家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这项工作对加强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打击假冒伪劣药品、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起到积极作用。这样的信息化监管能不能也用于中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从中药材生产源头抓起,在GAP管理中加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电子监管,并全程控制中药的生产、销售与使用,建立完整的中药信息数据库,那么对中药的监管更能上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另一方面,将建立的中药信息数据库与已有中药不良反应数据库相连接,更能及时、高效的了解中药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更能保证中药的安全性。一旦将中药纳入信息化监管,将对中药的发展起到深远的影响。

4.4 加强中药保护

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中药保护的法律文件,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反不当竞争法》等这样一些涉及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文件是远远不够的。现在关于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尽管起到相应的作用,然而由于中药具有独特的基本理论、方法和临床实践,与西药有极大区别,所以以上法律文件难以满足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需要,不利于中药的创新与发展[6]。

现行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属于法规文件,在法律效应上较之法律文件弱,仅仅依靠行政干预远不能解决当今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日益突出的问题。所以目前许多专家呼吁尽快制订颁布专门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案。

[1]钱忠直.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质量标准——解读2010年版《中国药典》[J].中国中药杂志,2010,35(16):2048.

[2]郑永红,龙继红,韩建东.对《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初步分析[J].中国药事,2010,24(7):635.

[3]邵明立.总结经验, 进一步做好中药品种保护工作[J].中药新药与临床药理, 1999, 10(3):131.

[4]袁常青,邢亮.中药质量标准的研究进展[J].亚太传统医药,2010,6(5):116.

[5]王秀萍,常军民,张富洪.中药制剂的质量控制与评价研究[J].中国药业,2006,15(16):1.

[6]任晓冉,马承严.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探讨[J].中成药,2010,32(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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