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先砦
(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新疆五家渠 831300)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法学教育的首要目的在于为社会培养应用型、实践型的法律人才。因此,教师在传授法学知识的时候,不能只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灌输,还应当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对教师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开展教学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教学过程中,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对于法学教育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所谓传统教学方法,指的是以单向的理论灌输模式为主,以教师的讲授为中心的一种教学方法[1]。这种教学方法在教学的系统性、教学进程的可控性以及帮助学生深入地理解法律概念、基本原理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且与我国的教育体制和成文法传统相契合,这些特征决定了它在法学教学中的基础地位。然而,这种教学方法的缺陷也是相当突出的,如重基本理论的传授,轻实践能力的培养;重教师的主导地位,轻学生的参与作用等。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学生经过长期被动接受式的学习,既欠缺独立思考的能力,又无法积累实际操作的经验。习惯上,人们往往将这种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称为教学“两张皮”。在笔者看来,“两张皮”的说法已不足以概括传统教学方法的缺陷。
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之一,从而大大提高了司法考试在法律实践中的地位,同时也提高了大学毕业生进入司法系统工作的“门槛”。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一方面要学习基本的法学知识,另一方面还要在就业的压力下积极准备应对司法考试。2011年,笔者在武汉某高校讲授《民事诉讼法学》,全班90%以上的学生(大学二年级)都在提前备战司法考试。虽然司法考试已成为学生的学习内容之一,而且是很重要的部分,但学校分配给教师的教学任务并未将其纳入,仍以教育部确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为主。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教学方法所造成的不仅是法学知识与法律实践的脱节,还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脱节,有学者称之为“双学校现象”[2]。如果法学教学中只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灌输,忽视司法考试的应对性教学,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则会出现法学理论知识、司法考试、法律实践三者相互脱节的现象,这已不是“两张皮”的说法所能涵盖的。
在当前教育体制下,完全脱离教育部的“指挥棒”是不可能的,且囿于学生在校期间时间有限,短期内对法学教育进行重大改革也是不现实的。但是,在教学方法上有所突破则是完全可行的。案例教学法就是一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沟通法学基本理论、司法考试与法律实践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3]。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源于英美法学教育传统中的判例教学法,从实际案例出发探寻法学原理,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传统教学方法无可比拟的优势,同时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
1.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法以实际案例作为出发点,一个好的案例本身或许就是一个“故事”,较之枯燥的法学原理来说,具有很强的趣味性,可以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并不是直接告诉学生其中蕴含的法学原理,而是在“提问——讨论”过程中一步步得出结论,这种师生间的互动关系是传统教学方法难以达到的。在此过程中,学生也成为教学的主体之一,变被动接受为主动介入,无疑会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2.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案例教学中,教师所起的作用并不是答案的宣示、法律原理的告知,而是引导学生剖析案例,找出案件涉及的法律原理、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条文,解释法官的裁判、推理过程,使学生自己得出结论。就具体案例而言,人民法院所作的生效裁判并非唯一的、绝对正确的答案,如彭宇案、许霆案等就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和广泛争议。教学过程中,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性是主要目的,答案本身尚在其次。因此,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应当允许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各种结论性的意见,鼓励学生对已经存在的概念、定义、结论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对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而不是人云亦云,教师要做的是对其逻辑推理的过程进行评析,能否自圆自说是判断正误的标准,这对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3.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立足真实的案件展开讨论,学生需要做的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利用所学的法学原理解决教师提出的问题和案件中的纠纷,使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在不知不觉中得到训练,而法律思维恰恰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此外,由于案例通常已有司法机关或其他部门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学生在分析过程中可以对比自己的答案与既有结论之间的差距并加以反思,找出问题所在。因此,案例教学法可以在一定意义上有效连接“书本上的法”和“生活中的法”,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传统教学方法的缺陷,但仍然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1.教学时数和教学对象的限制决定了案例教学法无法广泛采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引导学生熟悉案情,开展讨论,得出结论并加以评析,这一过程需要占用大量时间。而每学期每门课程的教学时数是有限的,如果过多地用于案例教学,则无法保证教学进度,难以完成教学计划,学生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必然受到影响,这对学生来说反而是不利的。以《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为例,笔者任教过的几所高校都将其安排在一个学期,总课时量为68—72学时,这对于完成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和程序的讲解都已捉襟见肘,如果再组织一两次案例教学,就不得不精简或舍弃数个章节的教学任务,如诉讼费用、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否则无法如期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时数的有限性,决定了案例教学法无法广泛采用。
此外,案例教学需要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以形成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这对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主动参与意识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有学者指出:“客观来看,(案例教学法)这种对话式和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只适用于部分学生,并不适用于所有学生。所以课堂上,常常可以看到那些思维敏捷、口才较好的学生在辩论中出尽风头,而另外一些学生则常常一言不发。”[4]笔者在教学过程中也有相同感受。在中学阶段形成的适应传统教学方法的学生,进入大学以后,大多数仍保持着被动接受的学习习惯,参与讨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这也决定了案例教学法的广泛采用存在一定的障碍。
2.案例教学法只能作为传统教学方法的补充。我国有延续数千年的成文法传统,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又大量借鉴和移植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秉持了成文法的法律渊源。判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从思维方式上看,法律适用过程中,居于举足轻重地位的不是归纳推理,而是演绎推理。这就决定了以英美法系判例教学法为起源的案例教学法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不能成为基础教学方法。相反,由于法律教育仍然要以解释成文法规则体系和法律理论及其运用为主要内容,以讲授法学基本原理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才是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只能作为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手段,居于辅助地位。
运用案例教学法组织课堂教学主要包括以下主要环节:
1.收集并选择案例。一个恰当的案例是组织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教师应当首先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案例。案例教材、网络资源、司法机关调研、甚至自己兼任司法职务(如调解员、仲裁员)的亲身经历等都是收集案例的较好途径。当然,实践中的案例并非都适合于课堂教学,因此,教师应当根据自己拟讲解的知识点加以取舍,必要时可对真实案件进行适当地改编。案例的选择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典型性。选择的案例应当在同类案件中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并契合拟讲解的知识点,以便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如许霆案对于刑法盗窃罪的教学,佘祥林案对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程序的教学等都具有典型性。第二,新颖性。选择的案例应当是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使教学活动贴近现实生活,使学生能够了解和关注司法实践。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层出不穷,“三鹿奶粉案”就比十几年前的案例更适合于刑法相关罪名的教学。第三,难易适中。选择的案例太简单,容易得出答案,难以提起学习兴趣;太难则可能超出学生的知识水平和理解力,学生无法入手分析,同样会影响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2.提出案例。提出案例是指教师将自己收集、选择并打算用于讨论的案例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告知学生,让学生提前熟悉案情的过程。案例的提出应当以法学原理的讲授和法律条文的介绍为前提,即案例中可能涉及的法学原理、法律条文在提出案例之前已为学生所熟悉。在告知案情的同时,应当设计一定的问题,让学生提前进行思考。如果涉及相关法律文书,也可以让学生自行制作。笔者在运用“水晶球案”开展案例教学之前,就先讲解了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的一般原理,然后将案情告知学生,让其为当事人双方制作简单的证据目录,并先行思考案件裁决过程中法官是如何分配该案证明责任的,法官的思维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规定下又该如何分配证明责任等问题。
3.讨论案例。在给学生一定时间进行思考、准备之后,就可以在课堂上组织学生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讨论。具体做法多种多样,既可以是教师一对一向学生提问,也可以分组进行讨论,还可以由个别学生主动阐述自己的观点然后组织其他学生与之辩论,必要时教师也可以是辩论的一方。讨论的中心内容是教师课前提出的问题,但不限于此,笔者在教学中往往在学生回答、讨论的过程中进一步追问,促使学生深入思考。
4.总结讲评。教师可以根据课时的安排,适时地组织学生进入总结阶段。这一阶段,教师应当对学生参与讨论的积极性及对问题的回答两个方面做出评价。在此基础上,教师可以从法律条文入手,运用三段论式的思维方式引导学生一步步得出结论,并将案例蕴含的法学原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方式以及司法考试对相关原理的要求等内容向学生做出讲解。教师应当鼓励敢于提出不同观点并能积极加以论证的学生,对其思维过程的优点与不足进行点评,提高其独立思考的能力。
案例教学虽然以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为重点,但教师仍是课堂的中心。相比传统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教师需要花费更多时间,投入更多精力收集、选择案例,并设计问题,备课的劳动量和难度都随之加大。其次,学生参与讨论,可能出现多种观点的交锋,课堂教学的过程更加复杂,对教师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次,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具有更加广博的知识面。虽然教师主讲的可能只是某一门课,但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则往往是多方面的知识,这就要求教师能对相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甚至专业以外的知识都有一定程度的涉猎甚至精通。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教师应当具有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案例教学的目的是在法学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必要时还包括司法考试)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以增强学生对法律实践的感性认识,加深学生对法学原理的理解,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教师不具备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上述目的就难以实现。因此,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并不限于课堂之内,更重要的是在课堂之外。
法学案例教学法自20世纪70年代末被引入中国以来,日益受到重视[5]。它在推进素质教育、弥补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不足、培养高水平应用型的法律人才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法学教学中,这种作用不能被过分夸大。我国法律传统和现行教育体制决定了案例教学法只能作为传统教学方法的补充而存在。当然,在系统地讲授了相关理论知识以后,如果还能选择适当的案例辅助教学,使两种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自然是最理想的教学举措。
[1]杨秀英,张云.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6,36(1):70—74.
[2]胡健.法学教学方法在应对法律教育职业性趋向上的策略[J].高教研究,2009,(3):52—56.
[3]王香兰.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课堂中的运用[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0,(2):27—28.
[4]朱兴梅.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4):125—126.
[5]刘方飞.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反思与探索[J].武警学院学报,2010,(3):6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