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善旭
(天津体育学院院长办公室,天津 300381)
中国政府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法治推进
于善旭
(天津体育学院院长办公室,天津 300381)
中国全民健身运动持续而蓬勃地开展,与中国政府不断加强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全民健身成为政府依法推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论文分三个历史阶段,阐述了全民健身作为中国政府依法坚持的重要体育方针和战略、全民健身在与奥运同行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法制轨道中快步前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得到日益推进的法治保障等发展情况,最后在概括中国政府依法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主要特点的基础上,对其发展进行了展望。
中国政府;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法治建设;体育发展
中国自1978年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日益加强,体育事业也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在竞技运动水平不断攀升,特别是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同时,广大民众积极参与的全民健身运动在中华大地持续而蓬勃地开展。在中国政府明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日益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成为公共服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同时伴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逐步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被纳入到法治化的发展轨道。中国政府积极构建法治体育,坚持依法治体,促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在法治保障下的不断发展。本文就中国政府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法治推进的发展情况与历史轨迹,进行概要的总结和梳理。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是新中国建立之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属性,也由此决定了新中国体育面向广大民众和为民众服务的立场与宗旨。国家在致力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的同时,将体育作为关系亿万民众健康的重要问题,列入新生政权工作的重要内容[1],并进入到国家根本大法之中。1949年为建立新中国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设立了“提倡国民体育”的条款。1954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又载明了“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的规定。与此同时,国家体育部门做出了“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是当前体育运动的中心任务”的部署,[2]并逐步建立和推行了广播体操、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体育锻炼标准等各种全民参与的体育健身制度。
1978年底以来,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全面的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带来了中国经济、社会、体育等的迅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也同时迎来了大众体育在法治保障下的重视发展和对全民健身这一专用概念的逐步提起。
1982年,中国颁布实施了新宪法。在新宪法中,继续坚持长期奉行的体育发展方针,明确“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并对青少年儿童体质健康保护和政府体育职责等做出规定。宪法中有关体育的这些内容,明确了体育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突出了民众健身在体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政府对体育发展应承担的责任,从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构建起保障体育为民众服务的法治基础。
为了落实宪法的规定,并扭转中国恢复国际奥委会地位后为迅速提高体育的国际地位而偏重竞技体育发展的不均衡现象,1987年之后,中国政府体育部门逐步提出了“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战略方针,“全民健身”的概念开始在正式文件中使用。1993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国政府体育部门制定了《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提出了系统化推进体育改革的一系列措施。其中在大众体育改革方面,提出了“制定全民健身计划”的思路和任务。就这样,“全民健身”作为生动反映大众体育广泛开展和大众体育发展目的的新概念,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中应运而生并广泛传播。[3]这既体现了对中国政府长期坚持的体育方针的历史承继,又彰显出时代内涵而富于创新。
经过两年时间的调研和制定,1995年6月,中国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纲要》首次以政府法规性文件的形式对大众体育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划和规范,成为中国新时期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重要的法规依据。《纲要》作为到2010年的跨世纪全民健身战略规划,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要、动员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普遍增强人民体质作为最重要的核心思想,坚持国家宏观领导、社会多方支持、全民共同参与的原则,着眼于对全体公民多方面内容的体育权利保护,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全民健身体系的奋斗目标和相关的工作对策与措施。
两个多月后,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作为中国最高立法层面的国家法律,在对中国体育主要问题进行规范的内容中,直接阐明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的体育发展方针,并且以“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明确规定确认和推进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从而使进入中国体育法治内容的全民健身,能够更好地得到国家法治的有力保障而得以顺畅地发展。
这一系列有关全民健身的重要法治举措,将全民健身不断纳入到规范化的法治轨道,使中国体育发展在法治的保障下,进一步与广大民众的健康幸福和快乐生活紧密地连接起来,并且越来越突出了政府发展全民健身的法定职责,得到了中国民众与社会各界的热烈欢迎和普遍参与,形成了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发展的可喜局面。
当人类社会迎来新的21世纪的时候,中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中共中央特别强调21世纪的头20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要积极面对日趋激励的国际竞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其中包括着对改革和完善政府的执政方式以及社会事业和体育发展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4]
中国体育也同样在新的21世纪到来之际获得了新的挑战和机遇。2001年,在莫斯科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112次全会上,中国北京获得了第29届奥运会的主办权。以迎接和筹备北京奥运会并促进中国体育的全面发展为背景,中国政府及其体育部门对新世纪的体育发展进行了新的规划和部署,并为其营造和建设必要的法治环境。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以举办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为出发点,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作为根本目标,积极开创体育工作新局面,为实现新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特别强调要加快中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和协调发展,要求各级政府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体育工作。其后,伴随着举办北京奥运会筹备工作的推进和由此形成的日趋浓郁的体育氛围,中国政府体育部门因势利导、乘势而上,充分利用北京奥运来调动和激发广大民众的体育参与热情,为全民健身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适时地提出了“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工作主题,不断掀起全民健身活动新的热潮。[5]
在新世纪来临之际,中国政府加强公共服务的职能转变也愈益凸显。在中国改革开放不断走向纵深的发展中,随着一些市场失灵、部分公共产品缺位以致某些社会发展失衡现象的出现,同时在国际上从新管理主义思潮到新公共服务理论引发政府管理模式重构的影响下,公共服务开始在中国进入人们的视野而迅速形成社会共识,并很快得到了政府当局的认可与重视。[6]2002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首次将公共服务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一起明确为政府的基本职能;2004年中国政府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再次强调政府要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后又明确提出了“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改革目标。这一政府管理模式的公共服务要求,同样在政府的体育管理中,特别是在全民健身的管理中及时地体现出来。在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就已作出了“体育行政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上来”的规定,并且提出了在推进全民健身工作中要“努力构建群众性的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
在逐步强化公共服务的背景下,中国政府及其体育部门为依法促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发展,先后制定了各种立法文件进行调整和规范。2003年,为了满足广大民众对公共体育设施条件的迫切需求,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使用和服务、管理和保护等做出了全面的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公共体育设施从规划、建设、维修、提供建设资金到监督管理的各方面职责,规定了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追究的法律责任,为解决全民健身最为基础性的公共体育设施问题,及时地提供了高层次的法律依据,并通过实施使全国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取得显著的成效。为了建设好为全民健身提供志愿服务和科学指导的工作骨干队伍,2005年,国家体育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意见》,对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和管理以及建立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和完善立法保障等提出了要求。结合有关工作措施的推动,中国已经建立起有六七十万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在为全民健身提供着各种志愿服务。为了推进农村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建设,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基本的体育服务,2006年以来,国家体育、规划和财政部门先后就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发布文件,对由各级政府提供资金、在有条件的行政村扶持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进行部署。经过连续多年的建设,至2010年全国已累计投入资金118亿元,建成“农民体育健身工程”23万多个,[7]更好地搭建起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平台。2007年,针对青少年锻炼不足和体质下降的问题,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阐明了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的重大意义,提出了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一系列措施,强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国家教育、体育等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各种文件加以推动落实,在全国开展了“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制定和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和体质健康的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此外,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家体育部门制定了有关国民体质监测、国民体质测定、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的使用管理、加强少数民族体育以及开展体育健身锻炼活动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从不同方面对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提供全民健身服务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与保障作用。
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在又一次谱写了奥林匹克运动新的辉煌篇章的同时,也实现了中华民族百年奥运的梦想和期盼,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并使中国体育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在对北京奥运会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胡锦涛总书记代表中国党和政府对中国体育的未来发展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发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号召。[8]自此,中国体育进入到全面建设体育强国的新阶段。建设体育强国,需要进一步提升体育的发展水平和转变体育的发展方式,要将过去相对薄弱的大众体育置于更加突出的重点地位加以突破性地发展,从而为全民健身的更大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带来的新的机遇。而在此期间,随着中国党和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提出,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依法推进公共服务的要求也愈加凸显。2008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将“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的重要内容。2008年以来每年全国人大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将加强公共服务,作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并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起来。2010年,中国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其中包括着对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重视公共服务的有关要求。因此,全民健身的发展和公共服务的强化在北京奥运会后新的历史结点上形成了紧密的契合,并对中国政府进一步通过有力的法治保障积极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提出了新的需求。
全民健身本身作为公益性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始终是以政府为主导来向广大民众提供。北京奥运会过后的2009年,在体育谋求新的发展和对公共体育服务诉求的急剧增长中,中国政府采取了各种重要的行政举措,迅速地将全民健身推到体育改革发展的前台。2009年1月,中国政府做出了批准设立“全民健身日”的批复,正式设立了以全民健身为命名的中国体育节。从2009年起,每年8月8日为中国法定的“全民健身日”。由于社会流行的节日过多,中国政府曾下发文件,要求从严设立节日。而这次“全民健身日”的设立,经过在全国各界广泛进行意见征询,最后获得政府的批准,反映了广大民众对全民健身的愿望和需求,进一步突出了全民健身的重要地位,也是中国政府对全民健身的高度重视和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9]2009年以来连续三个年头颇具声势的“全民健身日”活动的开展,产生了宣传和推动全民健身发展的良好效果。
中国国务院于2009年8月底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则更加全面地昭显了政府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法治化推进。自1995年中国政府颁布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来,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已经普遍地投入到全民健身活动中来,全民健身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全民健身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及其体育部门进行公共政策调整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作为法规性文件初创法治规范的基础上,随着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地位的不断提升和《纲要》历史任务到2010年的终结,全民健身发展秩序化和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规范化的内生需要日益迫切,对全民健身进行专门国家立法的呼声逐渐强烈。中国政府顺应这一时代要求,使《全民健身条例》成为中国首部系统地对全民健身进行专门调整和保障的国家立法,标志着中国全民健身事业的法治化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基于全民健身自身的社会公益与公共服务属性,《条例》的通篇规定无不体现和关联着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以全面而丰富的制度规范构成了比较完整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根据《条例》的内容规定,可概括为10个方面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具体制度,即:全民健身行政责任制度、全民健身计划与监控制度、全民健身组织建设制度、全民健身队伍建设制度、全民健身活动制度、全民健身日制度、全民健身工作激励制度、全民健身物质保障制度、全民健身工作监管制度、全民健身法律责任制度。同时,《全民健身条例》鲜明地表现出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以下制度特点,即:明确维护公民权利的根本宗旨、政府积极履责的主导性推进、社会力量以及市场资源的普遍参与、服务对象和内容广泛而丰富、总结继承和发展创新的统一、刚性管理和弹性要求相结合。[10]为了切实保证《全民健身条例》实施的效果,政府体育部门在《条例》实施不久即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的通知》,要求各地体育部门抓住最能体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和着力解决影响制约全民健身发展的三方面重点工作,即将全民健身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报告、纳入财政预算的“三纳入”,以实现《条例》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实质性推进。同时,中国政府的有关部门还由主要领导人带队,连续在2010、2011连续两年分片对全国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产生了显而易见的推动效果。[11]
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基础上,《全民健身条例》将全国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地方实施《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规定为常态化的全民健身工作方式。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到2010年实施结束后,2011年2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下一个五年实施的全民健身计划——《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与《全民健身条例》相比,《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是更为具体地在操作层面对全民健身进行的工作部署和行动纲领。但它所反映的仍然是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国家意志,其性质仍然是关于全民健身的制度安排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因而同样成为中国政府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法治推进的重要构成。该计划重申了“全民健身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的重要意义,明确了“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扩大竞技体育群众基础,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努力奠定建设体育强国的坚实基础”的指导思想,进而围绕着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提出了今后五年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组织实施责任。
与之相配套,中国政府体育部门2010年3月颁发了《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该规划在对“十二五”期间中国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所进行的部署中,根据国家“十二五”期间更加重视社会事业发展、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12]提出了包括“加快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的目标要求。同时,专门设立了有关全民健身方面的规划内容,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全民健身的发展,要“全面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实施《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强化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建立完善以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组织建设、活动开展、健身指导、科学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并更加具体地规定了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各项工作措施。目前,中国各地政府也都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制定了地方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分层次、有特色地将中国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不断地向前推进。
经过多年来的努力奋斗,全民健身已在中华大地深深扎根和深入人心,全民健身在中国全面奔向小康的现代化发展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政府为主导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在法治的保障和促进下产生了积极的成效。中国政府在依法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进程中,显现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以下特点:
一是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与日益加强的法治建设同步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在过去群众体育工作的基础上,中国政府制定和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再到制定实施新的全民健身计划的整个过程,与国家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加强法治建设,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整个过程是同步的。因而形成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与国家法治建设紧密相连的共同发展。
二是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成为政府法治服务的重要职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不断经历和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型和嬗变,中国政府也日益推进行政管理体制与模式的调整和变革,逐步确立了建设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改革取向。因而,在中国政府不断明确和拓宽的公共服务内容中,全民健身始终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构成。各级政府及其体育等部门日益加强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依法行政,努力践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法定职责。
三是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已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不懈努力,中国已经逐渐建立起由多个法律部门和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其中,就包括着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法律形式和法律内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既体现于体育法律和专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又包含于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而且全民健身的这些立法,已基本覆盖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是全民健身公共服务通过依法实施彰显出积极成效。在依法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实施的过程中,各级政府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工作,建设多元化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努力满足广大群众的健身需求。全国和地方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全民健身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纠正和惩处了一些全民健身中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实施《全民健身条例》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连续两年开展以“三纳入”为主要内容的法规落实情况督查,有效地推动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依法落实。
在对上述做法与成绩进行概括总结的同时,我们当然也会清醒地看到,中国作为发展中的后发国家,受经济、社会、体育整体发展水平的制约,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和社会体育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仍然是中国体育事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均等化以及很多方面的建设都还存在较多的差距,仍然构成中国建设体育强国过程中的基础性薄弱环节。[13]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还正在建设之中,全民健身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状况还有很多不尽人意,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法治机制还有很多尚不完善,全民健身文化和现代法治文化的培育还需要较长的积累和发展过程。
当前,全球一体化中的体育与经济的结合更为密切,体育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更加全面积极的互动愈益明显。中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们的发展理念和生活方式不断更新,不断丰富和满足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越来越成为中国人民的热切愿望。随着建设体育强国目标的确立和加强发展公共体育、转变体育发展方式等理念和任务的提出,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后法治建设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中国政府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法治推进,将进入一个新的战略发展机遇期。
最近,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进行了部署。体育是国家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中国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既对体育事业和全民健身的发展带来良好的环境和新的动力,也需要体育事业和全民健身的发展为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做出贡献,从而为全民健身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新的机遇,并对为适应和满足广大群众基本体育文化需求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在中国建设体育强国、繁荣文化发展的未来征程中,全民健身事业及其公共服务必定谱写出蓬勃发展的新篇章,必定呈现出向现代化、法治化进发的新局面。
[1]国家体委政策研究室.批转中央体委党组关于加强人民体育运动工作的报告的请示[Z].体育运动文件选编(1949—1981)[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82:3-8.
[2]荣高棠.为国民体育运动的普及和经常化而奋斗—在全国体育总会第二届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见:国家体委政策研究室.体育运动文件选编(1949—1981)[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82:167.
[3]曹康泰,刘鹏,等.全民健身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9:15.
[4]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0 -40.
[5]国家体育总局.改革开放30年的中国体育[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8:80.
[6]刘厚金.公共服务型政府在法治与市场中的理论内涵与职能定位[J].求实,2009(2):63-67.
[7]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全民健身计划文集[C].2011:465-466.
[8]胡锦涛.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N].中国体育报,2008-09-30(2).
[9]张旭光.国务院确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N].中国体育报,2009-01-14(1).
[10]于善旭.论《全民健身条例》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推进[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0(4):277 -281.
[11]盛志国.在2011年全国群众体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EB/OL].http://www.sport.gov.cn/n16/n33193/n33208/n33418/n33598/1871576.html.
[12]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N].人民日报,2011-03-17(1).
[13]刘鹏.在2011年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的讲话[EB/OL].http://www. sport. gov. cn/n16/n1077/n1392/n1765998/n1766013/1775716.html.
Chinese Government's Legal Promotion of Public Service in the National Fitness Program
YU Shan-xu
(Tianjin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Tianjin China 300381)
The national fitness program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government's efforts of propelling public service by law because of the close combination of the continuous and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China's national fitness program with the government's efforts of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service - oriented government and the government by law.The paper,from three historical stages,expounds the following aspects:the national fitness program as the important sports policy and strateg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dheres to by law,the hand-in-hand advance of the national fitness program with the Olympic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ervice- oriented government,the Chinese government's efforts of perfecting the legal guarantee of the national fitness program.The paper finally summarizes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and development prospect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s undertaking in promoting the public service of the national fitness program.
the Chinese government;national fitness program;public services;legal construction;sports development
G80-053
A
1001-9154(2012)01-0018-06
G80-053
A
1001-9154(2012)01-0018-06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0GXQ5B307)
于善旭(1952-),男,山东牟平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体育法学。
201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