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我国体育场地资源配置问题研究

2012-12-06 17:41曾建明刘跃峰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体育场地资源配置公平

曾建明,刘跃峰

(1.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2.新疆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54)

◂体育人文社会学

公平与效率:我国体育场地资源配置问题研究

曾建明1,2,刘跃峰2

(1.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2.新疆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54)

以效率和公平关系视角对体育场地资源配置问题进行考察,从配置目标不明确、配置总量不充足、资金配置低效率、配置分布不均衡和配置机会不公平等方面揭示当代中国体育场地资源配置问题以及背后产生的原因。基于此,提出从树立“公平与效率”配置理念、适时确定资源配置目标、优化资源配置模式、构建资源配置法制体系、均衡配置城乡场地资源、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六个方面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为体育场地资源合理配置提供理论依据。

体育场地;资源配置;公平与效率

公平与效率问题始终是政治、经济领域经常探讨的问题。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正式提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以来,以后的政策文件在谈到分配问题时对此都有相关阐述,党的十七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又强调要注重和维护“社会公平”。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精英体育向大众体育阶段过渡,体育场地资源作为准公共产品,其资源配置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愈发凸显。由此也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对场地资源配置问题的关注,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研究。

雷厉认为高校场馆资源的利用与场馆的经济基础、物质基础以及思想意识、管理水平有关,进而提出其场地发展的有效路径[1]。另外,张宝钰、蔡军对西安高校体育场馆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场地资源严重短缺、有偿开放率不高、经营管理方式相对落后、融资渠道有限和经营效益较差等问题[2]。有学者从资源配置公平原则的视角,提出了包括场地在内的体育产品资源配置问题,对体育产品资源配置的公平进行了理论与实证研究,提出了我国目前体育场地资源配置公平的目标模式[3]。针对城市区域,部分研究者提出场地资源配置由于管理体制落后、缺少整体规划、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开发商和居民观念滞后等制约因素,并提出体育资源配置要确立公平优先原则,在公平正义基础上强调注重效率原则,进而通过理顺管理体制、增大投入、土地置换、纳入城市规划、整合现有场地资源、完善场馆功能等实现体育场地的合理配置[4,5]。

综上所述,虽然学者们针对体育场地资源配置问题展开了相关研究。但依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不足:1)现有研究主要是对局部特定区域进行的现状调查,但从整体上分析我国场地资源配置问题缺乏全面的剖析;2)由于对体育场地资源的属性认识不足,导致资源配置目标定位不清晰,引发了诸多公平与效率配置不协调的问题,而已有文章在这方面的研究却相对薄弱。3)现有研究未将公平与效率配置理念的内涵放在对立统一关系中,探讨体育场地资源的配置问题,以至于无法把握其配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因此,本文从公平与效率关系视角出发,针对场地资源配置存在的问题,从理念、政策和制度安排等方面优化配置体育场地资源。

1 体育场地资源的属性定位与配置选择

合理地定位体育场地资源属性,是研究资源配置效率与公平首先必须澄清的问题。1985年,体育场地资源被置于第三产业的卫生和社会福利业中,描述为:包括组织和举办的各种室内、外体育活动以及对进行这些活动的场所和设施[6]。上述划定方式,单一地把场地资源界定为大众参与身体活动的物质载体,仅仅反映的是一种物质基本属性,因此,有必要依据不同的理论视角,揭示场地资源的多重属性。1)依据公共选择理论,根据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将产品区分为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的定义,体育场地资源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一般而言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2)从产权归属界定,由于体育场地属于国有财产,同时,具有投入成本、风险和运营费用高,投资回报率低和周期长的特点,绝大部分场地资源都依赖于政府财政供给,基本上是一种国家所有的产权模式;3)从商品属性来看,体育场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市场管理机制势在必行,当体育场地和消费主体之间形成稳定的供需关系时,其作为商品的生产过程、交换过程和消费过程随即产生。依据以上观点,体育场地资源是面向社会全体大众提供均等的、无障碍公共体育服务为目标的物质载体,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产权属性和商品属性,是一种由国家所有为主,社会、个人共同所有的准公共产品。

从现实情况来看,为弥补政府计划经济调控的不足,我国场地建设正逐步从政府“全权负责”向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形式转变。而在体育场地“责、权、利”发生制度性转变过程中,唯有获得公共福利和经济效益是始终不变的目标。一方面,市场机制的引入使得场地资源既是一种消费又是一种投资,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的;另一方面,场地资源包含的面向大众群体的非功利目的及其正外部效应,使得场地配置具有“公共选择”的特征。不难发现社会转型时期,场地资源能否市场化是现阶段体育场地资源属性之争的核心问题,必然会触及产权归属和市场准入制度方面的变革,导致资源配置公平与效率矛盾问题的产生。

2 体育场地资源配置效率与公平的含义

2.1 效率:实现体育场地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效率在经济学概念中是指投入与效果之间的比例关系,具体包括投入与产出的水平、社会需要的满足程度、产品的生产对环境的影响等。“效率”通常是从生产效率(单位时间里投入与产出之比)和配置效率(对现有生产资源的利用程度)两层含义。如果把体育场地资源比作普通商品,那么生产效率是指一定区域和单位时间里,利用现有资金能够所建体育场地的规模数量和自身容量;而配置效率更多是从技术层面阐释,是指利用政府行政干预和市场机制优化体育场地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资金,整合时间、空间和自身条件,提高场地的使用效率。可以肯定,生产效率是实现和提高体育场地资源经济效益的基础,但是提高生产效率不一定能促进使用效率。所以,效率高低的最终评判标准是场地配置效率,即配置结果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使用程度,即如何利用现有的人力和财力提高体育场地资源配置效率。

2.2 公平:实现体育场地资源配置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经济学家认为,效率不是评判社会资源配置状况的唯一标准,公平也是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7]。效率主要就经济意义而言,而公平除了具有经济意义以外,还具有政治需求和伦理判定的意义。作为社会公平在体育领域的一种延伸和发展,体育场地资源的公平配置同社会效益联系在一起,包括“质(资源配置效益)“与“量(资源配置数量)”两个方面。从社会学角度出发,体育公平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对体育参与权利、机会和资源分配的平等性的一种体育社会价值观念,体现了人们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个人知识总和的思维反映以及人与体育关系的认识[8]。因此,体育场地资源的分配能够在较大范围和较长时期内调整利益格局,面向全体公民实施公平的配置方式,获得公平的配置机会和结果,它受制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具有相对性、历史性和客观性,而如何配置体育场地资源是实现体育公平的核心问题所在。

3 体育场地资源公平与效率配置的关系

3.1 体育场地资源配置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关系

在主观认识上,无论国家、社会和个体对于体育场地资源的追求,既有效率上的要求,又有公平上的期待。但是,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由于地区发展水平和资源配置目标的不同,使得效率与公平经常处于相互对立、冲突的状态,具有明显的客观性和时代性。

1)客观性。公平与效率的对立关系客观存在,是由两者之间的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效率所遵循的是“帕累托”最优原则,不过单纯追求“帕累托”效率可能导致不可接受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局面,在此情况下,社会就会牺牲一部分效率为代价[9]。体育场地资源配置亦然如此,过分注重公平或效率任意一方,必然导致矛盾问题的产生,需要其中一方做出必要的牺牲或者补偿,以保持大致的平衡状态。在美国,RWJF基金会启动了名为Active Living Research(ALR)的研究计划,其中提到由于区域间或区域内,群体或个体之间社会经济状况的差异性,导致获得体育资源的机会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性[10,11]。由于市场经济机制更注重效率,资源配置按实际需求能力供给,往往是先天握有经济和权力资源的社会阶层占有较多的体育场地资源,使得场地成为社会“精英”阶层独有的“奢侈品”,产生了“穷则越穷、富则越富”的“马太”效应。

2)时代性。受到不同时代社会因素影响,公平与效率作为资源配置的目标会发生迁移或置换。上世纪80年代之前,澳大利亚工党制定的体育政策主要致力于促进大众参与,“精英”体育只是受到外围关注。然而,1975—1983年由于自由党和国家党联合执政,都寄望于通过发展“精英”体育,以争取各自党派在国家政权中更高的地位和利益,同时,1976和1980年奥运会澳大利亚运动员表现不佳,舆论哗然,促使政策支持力度向“精英”体育倾斜。原先隶属于政府旅游与康乐的体育部门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澳大利亚竞技体育委员会(NESC,1993年)成立。精英体育占总财政投入的70%,包括体育场地建设在内的群众体育投入只占30%[12,13]。受到政治利益驱使和连续两届奥运会失利的影响,导致澳大利亚政府过分追求金牌效率,相反地却损害了大部分人公平享受场地服务的利益。从以上材料可以得出结论,即使是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在面对市场调控机制失灵、政策干预不当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时,场地资源配置公平与效率的矛盾问题依然存在。

3.2 体育场地资源配置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所谓体育场地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二者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孰重孰轻、孰先孰后的关系,而是隐含的是一种价值选择。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14]指出,任何社会福利函数应包含一定的社会价值判断,即资源配置状态的评价必须包括经济和社会效率,实际上也是在探讨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市场调控机制在追求效率之中保证人人平等,决不容许任何经济主体的不经济行为,旨在公平、均等的基础上实现效率的最大化。政府主导在强调体育场地资源配置在实现国家意志、社会道德和个人需求的同时,既是在追求效率也是在保证公平,效率是公平配置的物质基础,而效率的提高依赖于公平的规范约束,二者应是同一共存的。上世纪60年代中后期,芬兰政府体育政策由精英体育转向支持“面向所有人的体育(SFA)”。1964—2002年芬兰体育设施的数量从14 148上升到29 280个。1975到1990年间,当地政府用于投资体育场地建设的金额累计1 670亿芬兰马克。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全国体育场地规划[15],以发展多功能的体育场地,迎合更广泛的使用群体,作为芬兰政府体育政策目标主要的核心内容之一。1995—2003年,相比较“精英”体育投入每年不超过8%的总预算,场地投资已占国家整个体育预算的60%。同时,为保证建设资金得到公平有效的配置,由国家体育委员会(Sports Act Committee)颁布体育法(Sports Act)保障和监督体育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并且依据国家体育机构(NSOs)统计资料引入“结果或效益管理(Management by Results)”机制,以决定如何配置体育场地资金投入问题[16]。

芬兰政府主要将大众群体作为场地资源配置的对象,并利用政策干预和市场机制调节资金的投入比例,提高配置的使用效率,达到了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因此,如何在公平与效率的博弈关系中寻求一个均衡的契合点,关键在于根据一定的资源配置标准,选择效率较高的配置方式,从而缓解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实现场地资源配置的多重目标。

4 我国体育场地资源配置的公平与低效率问题

4.1 场地属性定位不准,资源配置目标不明确

在我国社会体制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对体育场地资源属性定位不足,导致资源配置的目标不清晰,引发了诸多公平与效率问题。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体育事业一直以竞技体育发展为主线,“金牌效率优先”的思想观念较为严重,体育场地建设主要服务于赛事及运动队训练,竞技体育优先配置的政策取向被广泛认同。目前,在地方体育系统经费支出中,竞技体育的各项经费支出占总支出的64.1%,群众体育经费不到竞技体育经费的2/5[17]。效率理论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要强调竞技体育金牌数量的产出,而大众体育的资源投入相对匮乏,直接反映在群众体育场地资源配置严重不足。

新中国建立初期,对理想社会理念的迫切追求,导致将优先保证公平配置(“平均”配置)提到比以往任何时期都高的位置,人人“平均”的思想观念较为突出,而且在当时场地资金投入极度匮乏的情况下,理想化的“平均”配置目标显得十分不切实际。体育场地资源由国家财政统一配置,忽视市场机制在供需两端的调控作用,缺乏对地区经济发展、区域规划、人口结构和消费水平等因素的关注,使场地资源配置并未达到机会、权力和结果的相对均衡。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建立了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目标的市场调控机制,成为场地资源初次分配的主要手段。围绕提高场地经济运营效益,这一时期场地大多建于经济发达、消费水平高和人口聚集的城市区域,服务于大型体育赛事和商业活动等。但是,作为我国公共事业的组成部分,场地资金配置过度追求利润最大化,难免会造成资源功利主义配置,显然不宜采用这种配置方式。

4.2 实际筹资渠道狭窄,资源配置总量不充足

充足的体育场地建设资金是其资源配置的基础,但由于我国现有资金投入十分有限,造成场地资源配置根本无法有效实施。国家体育总局冯建中副局长曾提出体育场地“三少”问题[18],场地设施数量少是其中之一。平均每万人拥有场地6.58个,人均投入资金为148.15元。这与同时期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平均每万人拥有200多个体育场地的状况无法相比,这直接反映出我国体育场地投资总量不足。我国体育场地资源投入来源于政府投入、私人投资、社会捐赠和个人消费,但仅仅是形式上实现了资金来源多元化,绝大部分场地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支出,社会投入比例相对较少,在财政相对短缺的地区和时期,极易使场地建设陷入资金困境。因此,相对单一的筹资渠道导致了场地资源配置总量不足:1)民间资本投入不足。体育场地动辄数亿元的投入令多数地方政府捉襟见肘,低回报率又让开发商望而却步,使得场地配置主体往往处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境地。我国81万多个体育场地(不含解放军、武警、铁路系统)中,国有经济有64.4万多个,集体经济有12.6万个,公有制经济成分偏大,达到95%以上[19],这说明民间资本投资兴建体育场地数量极少;2)个人消费水平不高。一般体育场地非盈利性限制了个人消费投入比例,同时,部分高档体育场地由于收费标准又远超于普通民众的承受范围,造成个人消费还无法成为场地资金储备的主要来源。

4.3 政策法规建设薄弱,资源配置缺乏高效率

体育公共政策的形成和执行实质,就是体育公共产品在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分配,并使公共体育利益实现的过程。当前,我国体育公共政策的形成和执行过程中存在需要完善的方面:1)法制建设有待完善。1995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我国唯一一部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条款,但限于当时的社会情况,在体育场地资源分配内容方面的全面性和操作性稍显不足,主要表现在:对于不当或非法配置体育场地资源、挪用和侵占经费、监管不力等行为的法律界定较为模糊,很难依法进行惩处。同时,相关行政条例如《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保障公平与效率的法律效力相对有限,特别在城市近远郊区域和县乡一级地区,关于体育场地用地定额指标规定根本未能实施,形同虚设。2)政策导向存在误区。由于前期调查和规划缺乏缜密论证,使得场地外观建造过于攀大求美,后期场地运营费用庞大,没有积极引导建设小型群众性体育场地;区域空间分布不均衡,导致客源数量有限。场地的高投入、低产出,闲置严重,直接造成投入资金技术性浪费,资金利用和场地使用效率低下。同时,我国体育场地规划主要由政府和学术机构承担,而一般公民的意愿在政府的政策形成过程中却未能充分表达和体现,结果导致场地配置与社会实际需求部分脱离。

4.4 公共决策导向偏移,资源配置分布不均衡

长期以来,我国制定的公共决策明显倾向于城市区域,形成了区域间和城乡之间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构,体育场地资源配置也相应地呈现出一定的区域、城乡和行业分布差异性:1)区域间分布不均衡。体育场地资源作为实体物质存在,受到区域经济、人口、政策和自然等因素的影响,在区域空间内都会形成不同类型的地理分布格局。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在场地数量、规模、质量、资金投入上均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城市又高于乡镇农村。体育场地数量最多的是广东省,有77 589个,占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9.1%;最少的是西藏自治区,有1 057个,占体育场地总数的0.12%[19];2)城乡之间分布不均衡。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注定了城市与农村在体育场地资源配置方面,并随着行政区域级别的递减,财政投入、监管力度、市场化和集约化配置水平等方面呈现下降趋势。明显存在城乡体育场地资源分布不均衡。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占国土面积16.5%且仅拥有39%左右人口的城市就占了79.8%的体育场馆资源,而占国土面积83.5%并拥有61%左右人口的广大农村却只占20.2%的体育场馆资源[20]。3)行业分布不合理。目前全国场地大多数隶属于教育系统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仅学校体育场地就占总量的65.6%,但学校场地对外开放率仅为29.2%[19],导致真正意义上无阻碍向社会大众开放的公共体育场地却相对较少,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健身活动的需要。

4.5 弱势群体关注不够,资源配置机会不公平

社会弱势群体是对处于困难境地人群的一个总的概括,如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21]。体育场地资源配置是面对社会群体民众提供的服务,但现实情况是,场地资源配置的主方向集中在少部分人群,而对社会弱势群体却关注不够,主要体现在资源配置机会不公平。一方面,由于自身因素所导致。一项对农民工体育活动情况的调查显示:愿意花钱参加体育健身的人仅占19.1%,有85.4%的人愿意修建体育活动场所,其中,仅有28.7%愿意出钱,有56.7%的没钱出[22]。调查结果表面上反映了弱势群体除场地消费意识和自觉参与健身意识薄弱,但实际上是由于弱势群体其自身劣势条件的限制,导致无法获得与其他群体相同的场地资源服务机会。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因素所造成。以残疾人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政策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新建体育场馆规划要照顾残疾人的特点;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等内容。虽然政策赋予了弱势群体享有场地资源的权力,但权利的享有并不等于权利的实现。在市场机制主导作用下,现有配置对象主要针对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人群,而现有场地类型和经营模式严重阻碍了弱势群体参与身体锻炼的积极性。

5 体育场地资源公平与效率配置的实现机制

5.1 树立体育场地资源“公平与效率”配置理念

“公平与效率”是体育场地资源配置理念的价值基础和起始点,是衡量体育场地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标准。只有牢固树立“公平与效率”的资源配置理念,才能致力于更合理的场地配置:1)唤起配置主体和消费主体对资源配置的重视。政府和社会机构作为体育场地资源的配置主体,始终要将“公平与效率”的配置理念融入到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对立统一关系,才能实现资源配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大众是实际体育场地消费主体,需要对公民进行适当的引导,从而提高居民参与体育场地配置的积极性。2)扩大“公平与效率”配置理念的实现途径。加强宣传和教育,从理论上认识“公平与效率”配置的内涵和意义;优化配置结构和方法,从现实中感受“公平与效率”配置所带来的切实利益;从机会、条件和结果三个方面保证公平配置;从资金筹措和使用、场地科学规划和选址方面提高配置效率。3)正确认识公平配置含义。体育场地资源公平配置不等于平均化,配置主体应立足于配置对象的整体利益和客观现实需求配置体育场地资源。倡导按“需”、按“质”配置,避免人人平均的错误观念。

5.2 依据体育场地产权属性,适时定位资源配置目标

体育场地资源是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配置目标,需要将其置于社会环境和时代背景中才能得以确定。结合我国体育场地发展的历史经验教训,解决资源配置效率与公平问题的关键在于产权属性的适时定位。产权属性决定了体育场地资源配置具有社会和经济效益双重目标,但在实际场地资源配置过程中,同时获得双重目标的绝对最大化和回避公平与效率客观矛盾关系都是不可取的。因此,依据体育场地资源产权属性,配置目标要适时地给予取舍或者侧重:1)整体性原则。体育场地资源配置中,看似追求经济效益的行为,背后也应当是追求广义的社会效益,即资源整体上要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2)区别性原则。公有制体育场地资源配置以公平为重,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是体育场地资源区别于其他资源配置的最大特点;非公有制、盈利性体育场地资源配置以效率优先,注重与市场经济机制接轨,更多考虑在区域需求总量和消费水平,同时如何降低建设、地价和租赁成本费用方面下功夫。3)阶段性原则。目前体育场地资源“短缺”的现实,需要保证资金的高效筹措和使用,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随着场地资源逐渐丰富,应该适宜地调整为“以公平为基础,以效率为导向”。

5.3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模式

政府计划与市场调控各有不足但又互补,需要扬长避短,采取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模式。1986年国家体委制定的《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中明确指出,改善体育管理体制的核心就是“实现由国家包办体育到国家与社会办相结合转变”[23]。国务院2005年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各类公用基础设施的投资和运营,推进了市场准入以及信贷、税收等体制的改革。新近颁布的《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强调实现资源合理配置需要政府和市场的共同参与,以实现场地的优化配置。此外,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的适位和融合,还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1)配置依据。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下,政府应参照体育场地社会收益率划定投资边界,避免完全市场收益而导致资源配置偏离最优状态,同时,加强政府对市场机制的监管力度,使财政预算内经费能够有效利用。2)配置对象。大、中型和私人体育场地投资大、回报率低,适合多元市场开发模式,有利于拓宽筹资渠道和提高资金利用率,而社区和农村体育场地应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统一配置。

5.4 构建和完善体育场地资源配置的法制体系

仅仅依靠政府管理、社会监督是无法完全解决体育场地资源配置不公和低效问题,唯有“依法行政、依法治体”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资源配置的公平与高效。政府通过制定体育政策法规,对体育场地资源配置全程起到监督和调控作用:1)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条款。进一步完善《体育法》关于体育场地资源配置内容条款,明确界定不当或非法挪用、侵占和浪费经费、监管不力等行为,依法量刑进行惩处,从细则方面规定和实施体育场地资源配置工作,使法律效应更为具体化,从而建立起良好的法律秩序。2)有效实施相关政策法规。通过完善立法,在执行《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十一五”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再配以相关具体制度的建立,如选择性市场准入制度、社会各机构公平竞争制度、弱势补偿的制度等来保证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同时,明确各级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对场地资源配置的职责、权利、任务及服务原则,注重对配置主体、方式和过程的监管力度,对于非正当和违法配置行为要依据相关条款给予规避和纠正。5.5 均衡配置城乡体育场地资源,减小城乡差异

面对城乡体育场地发展不均衡现状,应将解决农村体育场地资源配置问题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实行城乡统一筹划,实现城乡场地资源均衡配置:1)重视农村体育场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提出“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是今后五年总体目标任务。各级政府部门要客观分析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政策引导体育场地资源合理的配置,努力缩小城乡差距。2)按比例配置城乡场地资金。目前,在缺乏市场有效供给的情况下,应采取“国省支持、市级配套、镇村出地、村民出工、财政补助、社会赞助”的多元筹资模式。为保证场地资金投入的长期稳定,建议依据每个项目所需资金,国家、省、市(县)三方按5:3:2比例配置财政支出,逐渐形成体育场地建设多元筹资的管理机制,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3)注重场地资源配置的遴选。依据村落布局和人口数量,尽可能与所在地的学校、文化站、室外电影放映场等农村公共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相结合,建造投资小、分布广,能够满足基本活动需要的体育场地。4)规范资源配置的实施步骤。有效地使用现有场地资金,将前期调查、申请、审批与后期规划、监督、验收相结合,建立过程性和终结性的体育场地资源配置评价体系,提高场地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和效率。

5.6 坚持和完善体育场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日益扩大的地区经济水平差距导致基层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不平等,从而导致体育场地资源配置结果不平等。转移支付的主要职能是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目标主要是针对地区间具有外溢性的公共服务项目,更多是体现公平,兼顾效率。从操作层面看,面对我国地区间和城乡之间财力水平差异较大,体育场地资源地区空间分布不均衡的问题,需要通过坚持和完善体育场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变当前体育场地资金支出和使用结构,保证体育场地建设的经费需要,提供均衡性资源配置机制。目前,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政策空间太小,制约了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24]。笔者认为具体需要通过提高转移支付比重、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和建立支付保障等措施,实现财政转移支付的公平与效率。1)要体现体育场地公共属性,着重建立和规范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的模式;2)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增加政府转移支付能力;3)要以专项转移支付作为体育场地财政配置的辅助形式,配置主体需按规定要求使用资金;4)要完善体育场地资源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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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ity and Efficiency:Allocation of Sports Venues Resource in China

ZENG Jianming1,2,LIU Yuefeng2
(1.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Wuhan 430079,Hubei,China;2.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Urimqi 830054,Xinjiang,China)

The allocation of sports venues resource was discussed fro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fficiency and equity.This paper reveals the Sports space resource allocation problem and the causes in contemporary China from several aspects:the target is indefinite,the total is inadequate,the capital allocation is inefficient,the opportunity allocation is inequity,and so on.Accordingly,it suggests that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unity equity and efficiency,we should establish the concept of“equity and efficiency”allocation,determine the goal of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timely,optimize the model of resource allocation,construct a legal system of resource allocation,balance the allocation of venues resources in urban and rural,construct a financial transfer payment system,and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rational allocation of the sports venues resources.

sports venues;resource allocation;equity and efficiency

G80-05

A

1004-0560(2012)03-0023-06

2011-10-19;

2011-12-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BTY053);新疆师范大学优先发展学科资助项目;新疆师范大学优秀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XJNU0810)。

曾建明(1979-),男,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体育理论。

责任编辑: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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