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波
(上海体育学院 足球教研室,上海 200438)
制度变迁: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的动因、进程与反思
龚波2
(上海体育学院 足球教研室,上海 200438)
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的动因在于市场经济下巨大外部利润的形成、固有制度的非均衡性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改革经历了甲A阶段和中超阶段,前一个阶段主要表现为制度变迁的帕累托改进,市场得到开拓,各方总收益良好;后一阶段主要表现为制度变迁的非帕累托改进,原因在于利益主体非一致化,制度变迁遇到瓶颈,奥运战略下的路径依赖制约了足球改革进一步深化。由此提出: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要与社会的诱致变迁相互协调;渐进改革与强制变迁要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制度非中性不可忽视,要进行规制引导,利益主体关系的变异性应进行及时的研判与调适。
体育管理学;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制度变迁
近20年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毁誉参半,足球改革成为研究热点。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非均衡与制度变迁的理论为足球改革也提供了很好的理论视野和分析框架,一些研究对职业足球制度环境、俱乐部产权制度与经济行为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这些研究表明,中国足球改革并不缺乏明确方向与现实需求,困难的是要从复杂的制度集合中做出理性的选择。鉴于此,本文通过对中国足球改革的整体进程进行过程性分析,按照制度均衡性、成本收益比较、制度变迁路径选择为基本模型,进行制度变迁分析与反思。力求在中共中央关于体制改革攻坚精神的指导下,探索足球制度改革的路径与策略,为制度创新提供参考。
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交替行为。卢现祥[1]更为明确的指出:制度变迁就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的过程。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理论,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而至今仍在持续深化的职业化足球改革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与体育发展小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及社会转型中我国体育的改革探索,改革进程曲折反复,实质是一场深刻的制度变迁过程。
张曙光认为制度均衡是一种行为均衡,就是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足状态或满意状态,因而无意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这显然是一种帕累托最优状态,实际是不存在的。与此相反,制度非均衡“是指在现有制度条件下,不同主体获得了与其实力不对等的净收益和净收益份额,在此状态下,制度供给不适应制度需求”[2]。巨大外部利润的形成意味着制度非均衡的出现,为制度变迁准备了条件。
20世纪90年代初,时任国家体委主任的伍绍祖同志做出“五点说明”,以示支持。这“五点说明”的主要内容是:“足球群众喜爱,全民关注;没有精神负担,一穷二白;改革中要抓一些重点项目;足球改革代表性强,可以摸索经验,失败了再重来;足球改革的外部环境很好。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给了我们强有力的思想武器。搞职业化、俱乐部,不再会被扣上资本主义的帽子。”[3]这说明,利用我国改革开放的背景与市场经济体制开展职业化探索是足球改革的基本方向;同时足球改革在社会与经济方面的潜在利润很高而竞技与政治方面的风险很低,这样的局面下,制度非均衡势必为制度变迁储备很高的势能。
制度非均衡具体可表现为供给不足与过剩,或制度收益与份额比例不协调。足球改革的制度非均衡可以从供求关系与收益关系两方面进行说明。
供求关系的不均衡表现在供给不足与供给过剩两方面。供给不足在当时表现如下:1)激励不足。当时我国体育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并有来自于前苏联模式的移植;计划经济是基本的国家制度安排,在体育领域逐步演化为“举国体制”。这些对于市场经济的职业化足球改革尚缺乏制度激励与保障。2)供给时滞。在对外开放的背景下以及国外足球运动影响,足球改革在我国社会各层都有明确的要求和意识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和政策决议,故伍绍祖同志不得不做出“五点说明”,以示支持。而后《中国足球运动改革总体方案》等政策措施才逐步出台,这个时期存在明显的制度盲区与时间空档。3)政治制约。受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和封建主义残余思想的束缚,市场化与职业化在当时都是难以被接受的。4)知识不足。当时人们通过有限的途径对世界足球的发展有所认识,但对现代足球的整体认识、对市场经济与职业化足球的认识依然不深。
供给过剩在当时情景下表现为:1)变革时滞。原有的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因而是供给过剩的。此时供给不足与过剩是一个问题的两面,那些曾经推动前期改革的制度因素或成为新的制度改革的阻碍。2)强制性制度安排。由于制度的非中性,制度安排有很大的强制性,而计划经济的强制性特点尤为突出。这就为社会中的强势集团(如政府体育职能部门机构等)为自己的利益而提供过剩的制度成为可能。而当时的民间力量还非常微弱,但少数企业小心翼翼地赞助足球活动(如辽宁“东药”、广东“万宝”等),开始尝试外部利润的内部化,自发形成了一定的足球市场,成为诱致变革的因素。
收益关系的不均衡体现在总收益与份额收益两方面。这两种形式也预示着制度变迁的两个基本方向,一是获得更多的总净收益;二是某些主体获得更多的净收益分配份额[4]。由于体制关系,当时的体育部门尚没有营利的功能,足协也没有自主权,因而以上两种收益均游离于体制之外,形成了巨大的外部诱惑。
“动力的转换是指从制度创新的要求到制度设计的转化,包括制度设计方案的提出和制度设计方案的选择。制度设计方案的选择是一种理性选择的过程,一般都存在一个可供选择的制度集合,在这个集合中许多制度安排的净收益可能均大于零”[5]。这就需要在制度集合内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选择其中净收益最大的制度安排。
由于巨大外部利润的存在,中央政府与政府职能部门(当时国家体委)选择了强制性制度变迁。于 1992年6月在北京红山口召开全国足球工作会议。会议最终原则上同意了《中国足球运动改革总体方案》。这是中国足球改革的纲领性文件。1993年,中国足球协会起草了第一份职业体育文件《中国足球俱乐部条例》[6]。在这个条例的基础上,形成了第一份有关足球俱乐部的文件《中国足球协会俱乐部章程(草案)》。至此,对足球改革做出了统一的部署与制度安排。其中,中国足协的实体化表明作为一个社会团体它具有了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允许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成立则表明企业主经营足球市场也具有了合法性。此两者逐步演化为足球市场主要的利益博弈主体。政府职能部门的预期收益是从无到有,企业主的收益是从小到大。在政府强力推动下改革的动力迅速形成转化。经过2年准备,1994年中国职业足球联赛顺利推出。
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一项制度安排的评价标准有 2个,即帕累托改进和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帕累托改进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和方法。帕累托标准是指制度安排为其覆盖下的人们提供利益时,没有一个人会受到损失;卡尔多-希克斯标准是指尽管新制度安排损害了其覆盖下的一部分人的利益,但另一部分人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大于受害人的损失,总体上还是合算的[7]。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进程是连续但不同质的2个阶段。鲍明晓[8]15从社会学视角将中国足球的改革历程大致分为2个阶段:“一是毁誉参半的甲A(“中国足球甲级A组联赛”的简称)10年,二是人人唾弃的中超(“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的简称)5年”。这两个阶段是紧密联系的,是一个动态的连续过程。这2个阶段的划分恰好代表中国足球制度变迁的2个不同性质的时期。不能把2个阶段混为一谈,否则会对中国足球改革中的问题得出片面的结论。
我国从 1992年开始足球职业化改革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实际上是一场制度变迁。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涉及5个利益主体,即中央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当时国家体委,现体育总局)、企业主(俱乐部及部分地方政府的参与)、从业人员(球员、教练员)和广大球迷。按公共选择理论的说法,在一个“非独裁”的社会中,任何制度变迁最终都是3个集团博弈的结果。分别是政治家、官员和选民,他们之间的关系环环相扣、环环相克。实际上中国足球改革就是中央政府、国家体育总局、企业主3个利益主体真实博弈,真正影响着制度变迁的方向和过程。而从业人员由于首要的是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缺乏话语权。球迷群体对足球的影响处于间接状态,缺乏对话的基本机制与权利。但由于球迷群体人数众多,在特定情景下会对中央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决策产生影响。在这一阶段,由于中央政府要迅速破解我国足球发展进程中的体制问题,推进足球事业良性发展。国家体育总局要想方设法解决奥运战略下的足球生存问题以及获取潜在的市场利润。企业主作为理性经济人追逐高额利润是其首要目标。3个制度变迁主体都有着“足球职业化改革”的共同需求,同时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球迷群体的呼声也很高,中央政府与国家体育总局及时充当了制度供给者,多个制度变迁主体在利益关系上达成了高度一致。此时,足球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外部潜在利润表现为以增量为主、存量为辅的特点。这一阶段,无论从供给关系还是净收益来讲,我国足球的制度变迁成效显著,原有的制度非均衡得到了很大的修补与改进,甚至是有所突破。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1)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弥补了制度供给的不足。(1)引入市场化机制,成立足球俱乐部,产权概念得到基本明确与维护;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得到职业体育的合法地位;同年成立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与中国足球协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是体育总局向下的分权措施,也是足球协会实体化的一个步骤,为职业足球的开展奠定了“合法的”制度保障。(2)引入职业联赛、外籍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转播欧洲5大联赛等措施,传播现代足球的知识、信息、文化。2)改进了供给过剩的制度环境。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改革的推进,中国体育包括足球改革的制度大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体育领域内部一系列的保守性制度与强制性因素得到缓和与改良,如体育产业化、市场化趋势更加明显,运动员人才流动市场与制度建设不断得到重视。不难看出,此过程显现了帕累托改进的趋势和成效。改革使制度净收益总额明显增长。职业联赛红火、球迷踊跃、政府受到鼓舞,即“政府的效用函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上的社会支持最大化,二是经济上财政收入最大化”[9]。同时职业足球俱乐部得到快速发展,足球产业不仅解决了足球的生存问题,更为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如足球市场与足球彩票。足球竞技水平有了明显提升,1998年进入到国际足联排名第37位的历史最高位,2002年首次进入世界杯决赛圈。然而这个过程到此戛然而止,或者说以上的帕累托改进并没有持续足够的时间,足球改革的良好态势没能保持。反而“假球、黑哨”等不法行为愈演愈烈,足球市场萎缩,制度变迁的趋势发生逆转。
1)集权体制的制度非中性的反复阻断了足球改革的帕累托进程。前文指出帕累托改进的一个前提条件是非独裁社会,1992年起动的职业足球改革是政府主导的强制变革,是多重矛盾累积后的一次性制度博弈,明显表现出制度变迁的跨度阶段性。制度非中性是指在同一制度下不同的人或人群所获得利益各异,而那些已经从既定制度中或可能从未来某种制度安排中获益的个人或集团,无疑会竭力去维护或争取之。社会中往往存在着强势利益集团,它们通过3种方式为自身获取最大利益:(1)充分利用手中的被合法授予的管制权来人为地制造租金并努力占有它们。(2)直接与间接从事受到自己或自己人保护的经营活动。(3)凭借对立法过程的影响来满足自身的利益要求[10]。从国家体育总局分离了的足球项目管理中心以及旨在实体化、社会化的中国足协,通过以上制度非中性方式,逐步扭曲了“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宗旨,反而强化了政府职能,而且派生出更多的攫取利益的权力、方法、手段,中国足球协会的机构特点是亦官、亦民、亦商,管办不分,不断强化集权优势。随着职业联赛的进展,职业联赛当初制定的分成比例(俱乐部和地方协会80%,中国足协20%[8]16)得不到正常执行,中国足协利用各种机会与借口进行截留和扩张份额,其机构与权事职能也不断膨胀。这正是制度非中性带来的必然结果。帕金斯认为,政府作为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者、各利益集团的同盟军、官僚机构的载体具有自动扩张的趋势[11]。
2)利益主体非一致化破坏了足球市场竞争格局。在这一阶段,中央政府希望继续破解我国足球发展进程中的体制问题,推进足球事业持续发展,社会效应是其利益导向;政府职能部门则认为足球生存已不再是问题,巨大的市场利润刺激了更大的占有冲动。通过前期改革他们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更强的经济实力和一定的政绩表现。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国足协希望保持现有制度秩序而不断扩大利益份额;俱乐部希望通过制度改革(产权、经营权等)进一步获取与其投入相应的利益份额。而此时足球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张受到局限,内部结构有待调整完善以降低交易成本。潜在利润从前期的增量为主、存量为辅倒转为增量为辅、存量为主。然而此时体育总局与中国足协有了一定的上下级间讨价还价的能力,为创造垄断利润阻挠改革或曲解政策,对内借助唯一的权力代理人、授权人身份制订各种规则扩大利润空间,对俱乐部通过权力或信息的不对称性压缩其利润空间。例如,通过《中超公司章程》,中国足协为“中超公司”入股72万元,经过若干概念偷换,却以大股东身份占有资产数亿计的“中超联赛”36%股份,并享有一系列特权。利润总额与比例均远超过甲A时期[12]。俱乐部则由于其弱势竞争地位,开始通过商业贿赂、打假球等方式维持生存,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运营成本不断上升并失控。同时,足球从业人员的生存环境恶化,丑恶现象环生,球迷群体产生激愤情绪。结果是少数人获利,社会总体利益亏损。足球竞技水平与市场化进展全方位倒退。制度变迁不仅背离帕累托法则,也远离了卡尔多-希克斯标准。主要利益主体之间的较量从零和博弈向着负和博弈的趋势转化,矛盾不断加剧。这些矛盾实质破坏了帕累托改进发生作用的多元博弈格局。
3)制度变迁遇到瓶颈。足球改革离不开中国社会大环境,中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中国足球改革也一样,足球改革的后发优势与资源已消耗殆尽,制度变迁进入僵化、停滞时期。程虹、窦梅认为“制度僵滞实际上是制度非均衡的状态,僵滞状态一般会持续一段时间。”[13]此时,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越来越大,而足球市场由于内耗却越来越小。赞助商退出,造成“中超裸奔”,足球人才急剧萎缩即是例证。此时,制度供给会出现明显的保守,制度过剩更难改进。基于强制变迁的周期特点,只有达到某个临界点或受到外力的触动才有可能发生新一轮的制度创新,但这也只是一种可能性。更可怕的情况是,这种制度非均衡不断强化、不断扭曲,进入制度闭锁状态而难以自拔。中共中央当前提出改革攻坚是英明及时的,但如何在足球领域贯彻难以预料。因为改革攻坚能否有所突破本身取决于原有制度的结构与功能,它本身存在着顽固的路径依赖性。在这样的预期下,中央政府预期成本上升,预期收益不明朗,体育总局与中国足协的改革往往意味着要“让利放权”,实际收益为负,而企业主固然企盼着进一步的体制创新,但基于改革反复现象也存在对改革失去信心的可能。这些都使新一轮制度变迁的阻力增大、成本上升。
4)奥运战略制约着足球改革的探索方向。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当人们一旦选择了某个制度,就好比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惯性的力量会使这一制度不断“自我强化,让你轻易走不出去”[14]。
奥运战略对于中国足球改革的影响是不言而喻:其一,奥运战略巩固了体育举国体制的路径依赖,它作为巨大成功经验与体制模式将发生更强的辐射与延续作用。1998年国家体委降格为国家体育总局,原本配套的体制变革戛然而止,实质是维护了体育制度的非均衡现状。当前足球改革显示,举国体制的行政集权模式与职业足球需要的市场格局难以兼容,调适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二,国家主义至上使足球职业化进程实质进入制度变迁动力衰竭期,足球项目管理中心的权力得到强化,足球协会的实体化趋势止步,国家足球队建设得到强化与呵护,俱乐部受到不公正待遇,职业联赛非常“不职业”,如停止升降级、为国家队让路、为奥运会让路等,此后甲A联赛到中超联赛的转换并没有质的突破,反而成为旧制度体系反复的路径。其三,举国体制使中国足球在乱与治的循环中出现明显偏执。针对中国足球的乱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基本思维是借鉴我国优势竞技项目的成功经验如乒乓球、游泳等来指导足球运动的发展,效果很不理想但无力改变这种思维局限。举国体制、制胜规律、优势项目经验都是我国推进体育事业发展的宝贵经验财富,但其路径依赖性过于强势。奥运战略需要举国体制来保障,足球改革需要市场经济来支撑,它们代表着不同的利益群体,它们都有追求各自帕累托改进的要求。而奥运战略的强势地位会不自觉地制约足球改革的探索方向,因而足球改革的帕累托改进时常会受到牵制。
一方面,政府主导的足球改革是中国文化传统与现实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是国家制度文化系统的路径依赖,是中国足球的集体无意识选择。旨在通过推进职业化(经济体制)改革进而向核心制度层次进行传导,以局部的路径替代进而实现整体的路径依赖的破解,以达成中国足球事业现代化的目标。中国足球改革初期由于政策的支持与法律的呵护,得到了广大民众的热烈回应,因而也得到了市场的积极响应,初期的成效很大。然而这种路径下的弊端开始显现,随着改革深化问题接踵而来。这表明政府主导足球改革是可行的但也是有局限的。
另一方面,自上而下的强制改革与自下而上的诱致变革应协同起来。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的目的之一在于充分发挥个体理性与市场理性的作用,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这正是诱致变迁的理论基础。诱致变革对于外部利润的敏感性,对职业化改革所需要的市场格局的培育,对强势利益集团的监督与制衡作用,正是强制性变迁所不具备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很难划分开的,它们互相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推动社会的制度变迁。当前中国足球制度困境中的一些“非法的”或“破坏性”的民间行为,可能潜含着制度变迁的合理动向,要善于进行辨识和积极引导,而不是一味打压,如许多俱乐部成立职业足球联盟的尝试。
首先,在渐进改革中要处理好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在政治经济改革中,改革是手段,稳定是条件,发展是目标。各国改革中常见的困境是“稳定”上升为目标,导致“发展”失去了目标。我国足球在改革之初的管理体制并没有采取一步到位的模式,而是采取比较灵活的方式,大多是由“政府出面”、“体委出队”、“企业出钱”组建起来的,从专业足球到职业足球过渡,选择的是一种典型的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方式。由于政府制度安排的力量大、强制性强,因此,制度出台的时间短、力度大、交易成本也就相对低。“这种渐进改革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改革的风险,减少了新旧制度变迁带来的磨擦”[15]。但是也带来了许多弊端和延缓了改革进程。
其次,强权制度仍需要强制变革来突破。强制性变迁是以政府为主体,由上而下、具有激进性质的制度变迁类型。它本有激进性的一面,渐进性并不是唯一的路径。但往往成为利益集团阻碍改革的借口,“渐进改革也需要突破。现在的问题就在于,政府主管部门能否痛下决心”[16]。如此才能显示强制变迁“时间短、力度大、交易成本低”的优势。按照制度变迁理论,强制性变迁往往有波段性特征,当新的外部利润形成或明显的外部利润不能内部化时,通过政府主导的强制变革提供新的制度供给,预期收益与成本比较为正时,就会形成动力转换机制。目前中国足协作为新的利益垄断集团成为制度僵化的症结和制度摩擦成本的制造者。足球市场难以拓展,市场机制运行困难,只有新的制度供给才能改变这样的困境,打开足球改革的新局面。此时,新的强制变迁的条件已成熟,近期中央领导关于我国足球连续的重要讲话已是明确的信号。如同我国前期政治体制改革,由中央放权形成地方政府的扩张与垄断优势,中共中央及时提出了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攻坚的要求,一方面是削弱地方政府的垄断优势,分化权限,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博弈,推进多元化、多中心治理模式的转变。另一方面是转化政府职能,从管制型政府转化到规制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以及一系列配套措施等等。这些对体育政府职能部门改革有同样的启示。
最后,强制变迁要有效遏止“搭便车”行为。强制变迁并不是相关制度变迁主体重复博弈形成的,“搭便车”行为不可避免。中国足球中最为典型的“搭便车”行为是中国足球管理层、俱乐部、球员、教练员等,各方不能真正履行市场主体的职责义务,无意于市场机制的建设,却坐享市场经济改革成果,特别是在改革中后期,使假球、黑哨等“潜规则”滋生。中国足球的难处在于既要实现强制变迁,还要有效遏止“搭便车”行为。前期改革的失误在于激励机制单一而约束机制明显不足,过于激励经济行为而忽视民主政治参与,过于强调激励开放而疏于制衡约束,从而形成比较僵化而松散的利益格局。从目前情形看,主要措施在于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健全,通过利益格局的规整、调整来调动各市场主体的博弈机制。
中国足协作为改革代理人,已经从既定制度中,或还要尽可能从未来某种制度安排中获益,竭力去维护或争取这种制度环境。意识不到这个问题,就会形成两种错觉:一是以为凡制度都是中性的,如此就模糊了制度的效率优劣、制度的利益倾向性,把问题归结到个人身上是不公平的。总以为出现了问题是极少数人的问题,而这些“极少数”却以极大的概率在发生,事证太多,教训深刻无庸赘述。二是以为制度主体是平等的,忽视了权力、信息等不对称性,如此环境下职业化足球所需要的多元化市场竞争是虚伪的、病态的,现有的市场格局被粉饰成合理、合法的。而严酷的现实是,在此背景下的制度变迁依然要受到强势利益集团的左右和扭曲,制度闭锁或难以超越。
今后改革的重点是要充分发挥制度的再分配功能抑制制度的非中性。1)通过由上而下的强制改革,调整利益格局,主要是消除足协的垄断地位,用权限划分并保障其合理的份额,或用分权的方式分解为多个利益主体参与反复博弈(官、民、商分离),但不是完全的清除,否则会形成新的制度偏失,也失去了自上而下强制改革的机制。2)通过调节职能部门的利益导向,不能完全局限于单一的经济利益。如果我国体育管理的职能部门与中央政府效用目标一致而寻求“社会支持的最大化”,那么制度变迁的效率是更优的。这个“社会支持的最大化”应体现在足球环境洁净、足球市场红火、竞技水平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等方面。3)奥运战略与足球地位是不可回避的两难抉择,时势发展表现出民心民意对于足球运动的倾向以及对当前现状的强烈不满,相关部门应当有决断,启动新一轮强制变迁推动制度创新,优化奥运地位与足球地位的制度非均衡格局。
足球职业化改革的中超阶段与甲A阶段相比,制度变迁主体关系发生变化,由前期的利益一致到对立,各自的目标效用函数分化。意味着利益主体的作用性质与大小是可以矛盾式转化的,曾经的制度供给不足与供给过剩可能相互转化,制度激励可能变化为制度阻碍。仍以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改革为例,在前期它是国家体育总局的垂直分权,是制度供给的创新,而后期由于改革深化不力已成为一种制度过剩,不能适应甚至阻碍足球改革深化。
改革应从两方面着手:1)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职业化改革进程,通过制度分析对各利益主体的发展趋势进行及时研判,掌握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进而通过制度创新来抑制或消除不良态势。同时,也要时时检讨制度供给与过剩在制度创新中的矛盾关系,要消除一劳永逸的惰性心理。2)根据新形势重新进行整体部署和调整制度变迁主体的关系,消除主体关系异化的潜在因素和趋势。当前,尤其是要消除个别主体垄断化发展趋势。长远来看,只有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政府治理模式转变、政企分开和产权制度完善,才能促进职业足球多元主体博弈的均衡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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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itutional transition: The impetus, process and retrospection of football professionalization reform in China
GONG Bo
(Football Teaching Section,Shanghai University of Sport,Shanghai 200438,China)
The impetus of football professionalization in China came from the formation of tremendous external profits under market economy, non equilibrium of the intrinsic system, and compulsive institutional transition lead by the government; the reform went though Class A stage and Super League stage, the former stage mainly showed Pareto improvement of institutional transition, market expansion and good incomes gained by various parties; the latter stage mainly showed non Pareto improvement of institutional transition, causes for this are as follows: interest subjects were not unified; institutional transition encountered bottleneck difficulties; course dependence under Olympic strategies restricted the further deepening of football reform. Therefore the author put forward the following opinions: institutional transition lead by the government should be mutually harmonious with transition induced by the society; gradual reform and compulsive reform should be dealt with correctly; institutional non neutral in reform should not be ignored, should be regulated and guided; the variation of relations between interest subjects should be studied and adjusted in a timely manner.
science of sport management;Chinese football;professionalization perform;institutional transition
G80;G843
A
1006-7116(2012)01-0025-06
2011-05-2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BTY008),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资助项目(J510010)。
龚波(1967-),男,副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竞技体育、运动训练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