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林渎职犯罪的预防与社会管理创新

2012-12-04 07:12吴畏王笑一
活力 2012年16期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

吴畏 王笑一

[关键词]渎职犯罪;社会管理;创新

涉林职务犯罪,简单地理解,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且与林业有关、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总称。我院反渎职侵权局对多起涉及林业的渎职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通过分析涉林职务犯罪的特点,掌握其发案规律,努力做好涉林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涉林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近两年来,我院反渎职侵权局查办涉及林业的渎职案件2件2人,涉林职务犯罪占同期渎职侵权案件总数的66.6%,总体呈高位运行、逐年上升态势并具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是在涉案对象方面,主要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和基层林业站(所)执法人员居多。

二是在涉嫌犯罪方面,主要是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四类案件。

三是在犯罪构成方面,以共同作案居多。

四是在涉案数额方面,涉林职务犯罪案件涉案数额相对较大。

二、涉林渎职犯罪的主要原因

涉林渎职犯罪主要表现为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通过对这些涉林渎职案件进行剖析,发现林业渎职案件发案的原因在于:

(一)主观原因

1.素质不高,执法能力较差。我们在办案中发现,目前林业执法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业务培训,对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之甚少,有的甚至对林木采伐的基本规程都不了解,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较差。

2.思想松懈,责任意识不强。林业工作人员长期在农村工作,工作条件相对艰苦,很多林业工作人员心理失衡,思想松懈,责任意识不强,工作失去积极性。

3.纪律涣散,法制观念淡薄。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林业执法人员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自由造成很多林业人员工作纪律涣散。长期的涣散造成了个别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疏于监督管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自己的职责,造成国家森林、生态资源不应有的损失。

4.贪图私利,个人欲望膨胀。在物欲膨胀的当今社会,一些林业人员贪图私利,利用手中的权力接受不法分子的吃喝玩乐邀请,甚至和不法分子进行权钱交易,或者做人情交易。

(二)客观原因

1.林业工作监管难度大。目前,我市林业人员按一人或两人负责一个乡镇的工作来配备,一个人要负责少则几平方公里多则几十平方公里的森林资源的保护,林业执法人员严重不足,执法力量异常薄弱,有些林业站甚至没有一辆执法车辆,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地方政府往往处于各种原因的考虑,对林业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使得林业站工作经费紧张,很多工作无法开展。

2.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上级林业机关对基层林业站的工作监督不够。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上级林业机关对基层林业站的业务指导主要是通过开会或者下发文件的方式开展,监督流于形式,难以产生效果。

3.基层政府监督不到位。各乡镇林业站既受乡镇政府领导和管理,又受到林业局领导和管理。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乡镇政府认为林业站的人事任免、经费开支、业务工作都是林业主管部门在负责,基层政府不便过问,因此大多只做表面工作,甚至是不闻不问,很多问题因此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解决。

4.林业执法环境待改善。一方面,林业执法相对薄弱,基层林业人员的执法权限较小,执法刚性不强,一些不法分子忽视林业执法人员,挫伤林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对盗砍滥伐的犯罪活动查处率不高,量刑偏轻,使得盗砍滥伐的犯罪活动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一定程度也增大了涉林渎职案件的发案率。

5.林业人员待遇待提高。基层林业工作人员大多属于事业编制,客观地讲,基层林业工作覆盖面广,工作难度大,林业人员待遇不高,往往经不起物质诱惑,走上渎职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涉林渎职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队伍素质

预防涉林渎职犯罪,必须打造一支规范、廉洁、高效的林政执法队伍。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时代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狠抓林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全面提高林政执法人员思想认识水平、爱岗敬业思想和业务能力,建立起一支真正适应和胜任林业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的林政执法队伍。对因渎职行为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人员应坚决清除出林政执法队伍,提高队伍的纯洁性。

(二)建立健全制度,保证信息畅通

1.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工作,相互通报情况,共同会诊解剖体制、机制、制度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探讨、提出可操作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2.法制教育制度。检察机关应积极为联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关部门进行法制宣传,上好法制教育课,并通过参观学习、典型案件警示、犯罪分子现身说法、开辟宣传专栏等形式多样化地开展预防教育。可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随时提供法律宣传、咨询和帮助。

3.信息通报制度。检察机关有关部门应派员参加联合单位涉及森林资源的有关会议,并提供职务犯罪原因、特点、手段及规律等方面信息;通报在工作中发现涉及该系统内部的重要的异常情况。联合单位应向检察机关提供预防重点内容及通报进展情况;提供本单位所属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查处重特大案件的信息。

4.预防调研制度。应针对联合单位涉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进行调查研究,形成有事实、有分析、有建议、有治本措施和策略的调查报告。

5.建议落实制度。检察机关在办案或工作中发现联合单位存在的问题,应有针对性地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检查、回访落实情况。

(三)加大案件查处,构建个案预防

针对查办的涉林职务犯罪案件,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案预防工作。通过开展职务犯罪的个案预防,对发案单位在教育制度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检察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加强思想和法制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改进管理,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做到发案一起,教育一片的系统预防社会效果。

(四)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

制作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宣传片,在电视台等媒体上连续播出,同时将宣传片的光盘发放至各相关单位。另外,还通过印发廉政明信片,发送廉政手机短信等措施,大力宣传政策法规,为进一步预防职务犯罪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五)加大打击力度,提高震慑力

林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对涉林渎职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发现渎职行为要依纪依法严厉查处,对构成渎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放纵、包庇,决不能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罚。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的审判监督力度,对判决不当或量刑畸轻的,坚决提出抗诉,提高对涉林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地震慑渎职犯罪分子。

□(编辑/李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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