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勇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5)
随着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实施,中国农民实现了千百年来“耕者有其田”的梦想。但由于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大量农村劳动力开始进城务工、经商。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09年底,全国外出就业的农民工总量已经达到1.45亿,分别占当年农村总人口和劳动年龄人口的20.34%和32.05%。显然,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对承包土地的处置方式就成为急待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从理论上来看,外出务工直接减少了农村家庭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同时改变了农户拥有的劳动力和土地要素的相对比例,因此将对原有的家庭分工模式产生明显冲击。基于家庭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农户需要在家庭内、外重新配置土地要素,尤其是可能选择向外流转土地,即非农就业的发展将促进土地流转[1-2]。在此基础上,姚洋讨论了非农就业结构和土地租赁市场发育之间的关系,认为当时农村土地租赁市场不活跃与劳动力市场的限制性政策之间存在显著关系[3]。钱忠好则从农户家庭决策的角度出发,认为在非农就业机会出现以后,农户选择流转土地还是家庭经营,主要取决于家庭拥有的初始土地资源、家庭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等因素,而中国农户决策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在家庭内部进行分工,其中部分成员从事非农就业[4]。此外,贺振华、赵阳也分别在理论上讨论了非农就业对农地流转的决定性影响[5-6]。
在实证研究方面,目前的相关调研均显示,大多数农民工的承包地由其家庭成员耕种,但随着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和相关政策的放开,参加土地流转的农民工比例也在上升[7]。其中Jin和Deininger使用2001—2004年中国9个最主要农业省份调查数据的研究发现,劳动力资源充裕的农户倾向于从外出农民工家庭转入土地[8]。Feng等基于江西三个村庄调研数据的研究也显示,在非农就业发展的背景下,有效的土地租赁市场将导致土地向农业生产效率更高的农户流转[9]。而史清华和徐翠萍使用了1986—2005年长三角15村的固定观察点数据,发现非农就业程度较高和较低的农户分别是农地流转市场的主要供给者和需求者[10]。张务伟等认为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非农就业时间和是否异地转移对土地处置方式的社会化程度存在重要影响[11]。林善浪等则通过Logit模型考察了劳动力转移行为对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12]。
此外,许多调研还发现,农民外出务工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土地抛荒现象[13],这不仅造成土地要素的闲置和浪费,而且将对稳定农业生产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例如邾鼎玖、许大文在安徽省的调查就显示,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流,导致大量耕地无人种或无力耕种,加之土地流转困难,许多耕地只有抛荒,并且劳动力外出多的地方土地抛荒也多[14],而在四川省的调研也有类似发现[15]。
总的来说,已有的研究大都从全体农户出发,认为非农就业对于土地流转或者抛荒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常态。而对于已经实现了非农就业的外出农民工而言,如何处置自己的承包土地?农民工选择土地处置方式的内在机理是什么?其中的影响因素有哪些?这些问题很少有研究涉及。同时,目前有少数研究关注了农民工的土地处置方式。在传统的家庭耕种以外,相关研究一般单独考察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或者抛荒行为。但以上两种行为实际上是同时存在的,因此需要将其纳入统一的理论框架并进行计量检验。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外出农民工对承包土地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家庭耕种,根据家庭内部的分工,由家庭中的留守人口(例如老人、妇女)进行耕种;二是流转,是指将承包土地转包给其他农户耕种,从中收取一定的租金或者免费;三是抛荒,即放弃耕种,任其荒芜。
根据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定,外出农民工基于预期净收益(TP)最大化的目的选择不同的土地处置方式。
式1中,i表示农民工个体;j=1,2,3分别代表家庭耕种、流转和抛荒等三种土地处置方式;而TR、TC、TP则表示土地处置决策的收益、成本和净收益。
总的来看,以上三种土地处置方式产生的总收益、总成本和净收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对于家庭耕种而言,收益主要表现为土地农业产出的经济价值①随着国家惠农力度的增加,承包地还可能给农民带来政府支农惠农的各种补助。只要农民工保留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都可以获得相关补助,考虑到补助的数额相对较小,本文在讨论土地收益的时候没有考虑国家的惠农补助。。而成本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货币成本,即耕种土地所必需的种子、化肥等要素投入;二是机会成本,是指耕种土地所放弃的非农就业收入,例如外出务工的工资收入。土地流转所带来的收益主要表现为一定的租金收入,但由于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并不完善,大多数土地流转主要发生在村内以及亲友之间,流转的价格一般比较低甚至免费[7]。此外,由于家庭不再耕种土地,因此货币成本和机会成本基本为0,但在流转协议的谈判、监督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交易成本。如果农民工选择将土地抛荒,由于此时承包地没有以任何形式被耕种,因此收益、成本和净收益均为0。根据中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但该规定在很多地方并未得到有效落实[16],因此选择抛荒的农民工最终失去土地的风险很低。
从计量模型设定的角度来看,本文讨论的三种土地处置方式属于分类变量,由于其取值超过了两个,一般的Logit模型在此不适用,同时考虑到三种土地处置方式之间互不交叉并且无法进行排序。根据McFadden的研究[17],处理这一情况较合理的方法是采用多项选择模型(Multinomial Logit Model)。
在式1的基础上,本文设定如下计量方程:
式2中,X是一组影响农民工土地处置方式的变量,β为相关影响因素的估计系数,而εij表示误差项。在以上三种方式中,农民工i选择了j,则意味着j类选择的预期净收益(TP)最大。那么统计模型选择j的概率为:
通过对式3进行极大似然估计可以获得参数β的估计值。但在估计前,需要选取参照组,将其系数标准化为零。本文选择家庭耕种土地的外出农民工作为参照组。解释变量的估计系数β反映与选择家庭耕种相比,选择其他两种土地处置方式的倾向。
此外,Hausman和McFadden的研究表明,多项选择模型大样本一致性的估计性质非常依赖于备选方案不相关性(IIA)的假设[18]。IIA的原假设认为两种选择的机会比与其他选择的概率无关,因此在估计出参数β以后需要检验IIA性质的满足情况。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源于2010年1月在中国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南京、苏州、无锡和扬州4个城市所进行的调查,本次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690份,在以上4个城市分别完成了195份、165份、175和155份问卷。在问卷中分别调查了农民工“目前家中还有承包土地多少亩”以及“目前这些土地是如何处理的”。其中家中目前已经没有承包地和上述两个问题回答缺失的问卷共132份,将其剔除以后,有效样本共558个。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民工家中的人均承包土地为1.17亩,表1显示了被调查农民工家庭人均土地数量的分布及其处置方式。从中可以看出:大多数农民工家庭的拥有的土地数量较少,人均承包地在1亩以下的样本占64.34%;家庭耕种是农民工最重要的土地处置方式,占比达到了69.89%,23.12%的被调查农民工选择将承包地转租给其他农户,而将土地抛荒的样本还属于少数现象,仅为6.99%。
根据前文中对三种土地处置方式的成本、收益分析,本文选择以下因素作为式2的自变量X:
表1 被调查农民工的承包土地数量及其处置方式Tab.1 Survey on the land disposal of off-farm employed farmers
(1)农民工的家庭状况。包括家庭的人口总数和人均土地数量。随着家庭人口数的增多,在农民工家庭成员内部进行分工,进而选择家庭耕种方式的可能性将显著增加。但随着家庭人均土地数量的变化,相关的预期收益和成本也将出现变化,因此难以准确判断人均土地与土地处置方式之间的关系。(2)农民工的就业状况。主要包括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工资水平、就业稳定性以及就业城市与家乡的距离。一般来说,农民工的工资水平越高,其家庭对土地产出的经济依赖就越弱,并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农民工耕种土地的机会成本也随着工资的上升而增加。因此随着工资水平的上升,农民工倾向于流转或者抛荒土地。而在城市中更换工作频繁、就业不稳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一般也不稳定,其个人和家庭也更加依赖来自承包地的收入,则更有可能选择家庭耕种或者流转的土地处置方式。和工资的影响类似,农民工的务工城市距离家乡越远,则耕种土地的机会成本越高,从而选择家庭耕种的可能性越低。在问卷中调查了农民工乘坐普通火车或汽车回家的路途时间作为就业城市与家乡距离的代理变量。(3)人力资本状况。主要包括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和技能水平。在人力资本方面具有优势的农民工,不仅在城市中的就业能力更强,而且适应、融入城市生活的能力和愿望也更强[19],并且在经济上对于土地的依赖性较低,而与农村生活的联系可能也较弱,从而选择土地流转或者抛荒的概率较高。(4)从事农业生产的经历。在进城务工之前从事过农业生产的农民工,一般对土地和农业的感情与联系比较密切,因此将土地抛荒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小。此外,考虑到性别、年龄等个体特征变量也可能会对农民工的土地处置方式产生影响,本文也将其做为自变量放入计量方程。
在三种土地处置方式中,本文选择“家庭耕种”作为参照组,并使用Stata11.0对式3进行了估计,同时用发生比来解释模型中自变量一个单位的变化(或者相对于参照组而言),土地处置方式变化的幅度,即边际影响。具体的估计结果详见表2。
由表2可知,模型的对数似然值、卡方检验值以及拟R2,均说明回归的整体效果良好。此外,本文还通过Hausman-McFadden检验对IIA性质进行了判断,得到的卡方检验值为21.737,P值为0.7621,说明使用Multinomial Logit模型研究相关因素对农民工土地处置方式的影响是合适的。
(1)家庭状况。随着家庭总人口的上升,外出农民工选择土地流转或抛荒的可能性将出现下降。从边际效应的角度来看,家庭总人口增加1人,农民工将土地流转或抛荒的概率将下降15.3%和51.9%,并且以上关系分别在5%和1%水平上是统计显著的。这一结果与前文的理论分析是一致的,说明较大的家庭规模更加有利于实现农业生产和外出打工之间的内部分工。而人均土地的数量与与外出农民工的土地处置方式之间没有表现出显著关系,其中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源自土地的预期收益和成本随着人均土地面积的变化而同时变化,从而对净收益的影响是非常微弱的,导致人均土地没有对土地处置方式产生显著影响。
表2 农民工土地处置方式的Multinomial Logit回归结果Tab.2 The multinomial logit regression results of land disposal categories
(2)农民工的就业状况。随着在城市中的工资水平、就业稳定性的提高以及回家路程时间的延长,农民工选择土地流转或抛荒的可能性将显著上升。以上估计结果关系与本文的预期是基本一致的,其中的影响机理仍然在于:由于在城市中的就业能力(工资、就业稳定性)的增强,农民工及其家庭对土地的经济依赖相应减弱,并且耕种土地的机会成本一般会有所上升,因此导致外出农民工将土地流转或者抛荒。回家路程的时间同样和耕种土地的机会成本呈正相关关系,从而也导致农民工将土地流转或抛荒的可能性显著增加。
(3)人力资本状况。人力资本水平越高的农民工倾向于将土地流转或抛荒。具体来看,具有大专及以上受教育程度的农民工选择土地抛荒的可能性将显著高于家庭耕种和土地流转,但其他受教育程度没有对土地处置方式产生显著影响。此外,与没有技能相比,具有中高级技能的农民工将承包土地流转或抛荒的概率将显著上升75.1%和1倍左右,但初级技能水平与农民工的土地处置方式之间不存在显著关系。以上关系进一步表明:只有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水平上升到一定程度以后(例如大专及以上、中高级技能)才会对土地处置方式产生显著影响。其原因可能在于,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农民工整体素质的提高,只有较高的人力资本水平才能显著提高农民工的就业以及融入城市的能力[20],进而对土地处置方式产生显著影响。
(4)农业生产经历。和预期相一致,估计结果还显示在进城之前从事过农业生产的农民工,往往和土地、农业的感情与联系更加密切,因此将土地抛荒的可能性显著低于家庭耕种和土地流转。从边际影响来看,进城之前的农业生产经历将导致农民工抛荒土地的概率下降56.6%。此外,农民工的性别、年龄与其家庭土地处置方式之间没有显著关系。
本文将外出农民工的土地处置方式分为家庭耕种、土地流转和抛荒等三种,并对农民工选择每种方式的影响机理进行了理论分析。基于江苏省的调研数据显示:69.89%的农民工选择家庭耕种的方式,将土地流转和抛荒的比例相对较小。而进一步的计量检验发现:家庭人口总数越多的农民工倾向于选择家庭耕种;随着人力资本状况的改善、工资水平和就业稳定性的增加、回家路程时间的延长,农民工选择土地流转或抛荒的可能性将显著上升;并且进城之前从事过农业生产的经历将显著降低土地抛荒的概率。但人均土地、性别、年龄等因素没有对农民工的土地处置方式产生显著影响。
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常态,并且各级政府已经开始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农民工的市民化,这显然将对农村中的土地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本文有以下两方面的政策含义:(1)重视对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前瞻性研究。中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但随着经济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的规模呈现出日益小型化的趋势,而由于各项教育事业的发展,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技能水平等人力资本状况均在不断改善。根据本文的研究,以上因素都将显著降低农民工选择家庭耕种土地的可能性,从而更多的进行土地流转甚至抛荒。为了在将来更好的应对这一情况,需要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进行一些前瞻性研究。(2)改善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就业状况,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基于土地要素充分利用以及稳定农业生产的目的。本文认为,相关的政策措施可以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角度着手:一方面,随着在城市中就业状况的改善和就业能力的提高,农民工更加愿意流转土地,因此各级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状况和就业能力。而另一方面,应加快制度创新,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多种模式,并完善与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的各项制度。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严格收回长期抛荒的土地,从而增加外出农民工抛荒土地的风险和成本,使稀缺的农地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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