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阳阳,刘 正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 210046)
ACTA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
□ 蒋阳阳,刘 正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 210046)
发达国家认为现有的TRIPS协议,虽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但其在知识产权执法实践方面仍然不完善。所以,欧、美、日等主要发达国家又发起并制定了反假冒贸易协定 (ACTA)。协议要求成员国强化打击假冒和盗版行为的力度,建立更高标准、更具体、更强硬的知识产权全球执法框架,并建立一个类似于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机构以外的理事机构。ACTA的签订必将对国际贸易产生重要影响,尤其会给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造成巨大冲击。因此,应认真分析协议可能给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采取相应对策。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影响;应对策略
《反假冒贸易协定》针对国际贸易中的假冒和盗版商品作了更严格标准的法律规范,是发达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又一强硬手段,其制定过程、制定内容等都具有鲜明的特点。
ACTA在谈判过程中严格保密并拒绝向公民机构提供谈判内容,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欧盟、美国(包括布什与奥巴马政府)在内的多国政府全部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公布讨论中的协议内容。数名美国议员在2009年11月撰写公开信要求公开ACTA的内容,但是奥巴马政府没有回复。[1]这种谈判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遭到许多欧美民众和一些议员的抗议,如欧盟在签署ACTA后,负责研究这项协定的欧盟专员Kader Arif当即宣布辞职,Arif宣布他对ACTA表示 “最强烈的抗议”,认为谈判“自最初便拒绝公民社会的参与,反复拒绝合理的资讯公开请求,多次毫无缘由地推迟签字,并且完全无视了欧盟议员提出的要求。”[2]
如果说TRIPS和ACTA的制定过程是龟兔赛跑,那么制定ATCA无疑就是兔的速度。虽然11个缔约方内部(尤其是欧盟与美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是否纳入协议存在分歧,但各方目标利益的接近,加之谈判方少,且内容地点等严格保密,自然阻力小,制定迅速也在意料之中。ACTA从第1轮谈判开始到2010年10月第11轮谈判结束,整个协议的磋商达成不过短短3年,相对TRIPS的旷日持久的磋商,ACTA的制定可谓迅速至极。例如,1986年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提出将知识产权纳入GATT,最初遭到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和巴西等的激烈抗议,以至于乌拉圭回合中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谈判一度停滞了3年。面对发展中国家的抵制,发达国家采用“威逼利诱”、“胡萝卜加大棒”的策略最终迫使发展中国家回到谈判桌前。谈判各方也就TRIPS协议的宽限期和协议具体条款展开长期的激烈讨论,其中关于条款的细节分歧冲突不断。最终,各方达成一致,TRIPS协议于1994年4月才制定完成。
ACTA谈判主要目的是规避多边谈判场所、促进发达国家利益的实现。因为谈判的多国政府早已计划好了ACTA的路线,先秘密谈判、签署生效协议,再“邀请”发展中国家加入。[3]第一,面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崛起和金融危机造成的经济萧条,发达国不得不拿起知识产权武器层层设防,巩固自身政治和经济贸易地位。正如国外学者指出的:ACTA就是衰落的工业强国用来压榨日益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最后优势,名为保护、实为强取豪夺。第二,虽然美国等主要成员国声称,此协议不会在贸易领域形成TRIPS协议以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标准,但事实上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会在双边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强化ACTA的执法标准,其他发展中国家根本无法避免该协定的牵涉,实质上又承担了相应的甚至远超出本国能承受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和压力,对本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正像欧委会明确提出的:“ACTA就是要建立打击大规模知识产权侵权的新的国际标准。”[4]
表1 ACTA主要谈判国与我国进出口贸易情况(单位:亿美元)
表1 显示我国与这些国家的进出口贸易几乎每年都占到我国对外进出口总额的一半以上,如果将来有更多的WTO成员加入,实施更严格的执法、更具体的保护,我国将近一半的进出口贸易必将遭到沉重打击。一方面ACTA在海关边境措施中对所有知识产权客体(货物等)实施多过程监督,不仅包括进口与出口双向保护,而且还扩展到了转口及其他海关可以监控的状态。同时又赋予海关主动中止货物放行、认定侵权与否、将侵权货物销毁或清除出商业渠道的权利。无形中扩张了海关权利,形成了新的知识产权壁垒。另一方面,ACTA要求成员国修改国内法,再提高对侵权假冒商品的执法力度,如刑事责任、民事措施(禁令、损害赔偿、销毁、侵权信息收集、临时措施)。同时要求缔约方加强国际执法合作,执法机构相互间要对知识产权统计数据和信息资料进行分享。
⒈我国海关扣押侵权商品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主,其中加工贸易可能遭受巨大冲击。从我国近几年的海关统计数据看,出口环节查扣货物仍占绝对多数。2007年-2011年海关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海关扣留的侵权货物涉及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多种类型的权利,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仍占绝大多数。在2010年,海关扣留的侵权货物中,涉及商标专用权的分别占全部商品数量的96.52%和总价值的94.02%。2010年,中国海关在出口环节查获的侵权货物数量约为1.3亿件,占全部侵权货物数量的99.86%,价值人民币2.7亿元,占总价值的98.38%。[5]2010年海关扣留的涉及侵犯专利权的货物比重小幅上升,占商品数量及价值的比重由2009年的不足1%分别上升到3.29%和6.37%。2011年,海关查获的侵权货物案件中,侵犯商标权的货物仍占绝大多数,占全部数量的94.35%,货值约占92.84%。此外,美国海关曾列出五大侵权“黑名单”,中国大陆居于黑名单首位。美国公布的2008财政年度海关知识产权类扣押源自中国的假冒盗版商品涉案产品总额约2.2亿美元,占被扣侵权货物总值81%。2009年、2010年扣押的假冒盗版商品仍有一半来自中国。2009年的欧盟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报告指出,欧盟海关查获的侵权货物几乎全部来自发展中国家,如中国、阿联酋、埃及、印度、土耳其等,其中64.4%的侵权商品来自中国。
据海关统计,在1982年-到2008年间,加工贸易进出口年均增长24.8%,其中出口增长26.7%,进口增长22.7%。[6]2009年,虽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较大,但是我国加工贸易累计进出口总额仍达到9093.2亿美元。[7]2010年,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为11577.6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38.9%。2011年,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为13054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35.8%。30多年来,加工贸易已经占据我国对外贸易量的半壁江山,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动力,有实证分析显示:我国加工贸易每增长1个百分点,GDP就增长0.761个百分点。[8]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企业主要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结转深加工,其中中小企业众多,他们多以OEM、ODM生产为主。很多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客户提供的品牌、商标毫不在意,认为自己只负责加工,销售等其他问题一概与自己无关,结果产品出口被海关查扣没收,甚至还要支付巨额赔偿。而有的企业明知是侵权驰名品牌,还照样生产并出口。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显示,类似导致侵权案例非常多而且连年增加,一些出口企业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类似这种“被动侵权”案件中,侵犯图形商标、侵犯外观专利、“傍名牌”侵权成为三大侵权类型。
我国海关扣押的侵权商品以烟草、服装、通讯设备、鞋类和其他机电产品侵权为主,而且价值也相当高,其中又以侵犯商标权为主。欧美等国海关在进口环节扣押我国侵权商品以鞋、服装、箱包、个人电子产品、计算机及硬件为主,其中也以侵犯商标权为主。
ACTA协议把边境措施作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争取将侵权商品阻止于国门之外。在“边境措施”中,ACTA协议仅要求权利持有人提供“合理可适用”和“初步证据”显示其的知识产权被侵犯,海关就可以据此采取相关协议中的措施,对于后者证据ACTA根本没有细化列举,只要求权提供“应知范围内”的充足信息;ACTA协议规定成员国海关可主动中止放行涉嫌侵权的货物,且没有通知当事人的义务,这样可能造成当事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口商品被扣押或中止放行;此外,对于中止的持续时间和因错误扣留货物而对被申请人的补偿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补救措施,协议也只字未提,根本未留给当事人陈述反驳的机会。这样,我国加工的货物在出口时,一旦被权利持有人怀疑商标侵权,海关就会中止放行或扣留货物,该批货很可能被销毁或清除出商业渠道。这无形中大大增加了国际贸易的额外风险,迫使当事人更加谨慎地进行知识产权的检索,约定更加细致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和补救方案,以及时刻关注进出口货物的动向;增加了交易成本并威胁交易安全,对我国加工货物出口设置了重重障碍,因此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
ACTA协议扩大了民事执法中有关禁令的适用范围,从针对当事人扩张到 “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第三方”。一旦ACTA协议生效,禁令适用于第三方,那么一项知识产权的请求,可能打击产业链中所有下游企业。因此IT产业、鞋服产业将遭受巨大损失外,甚至国内原料、配件、纺织、物流、仓储等相关产业也可能遭受牵连。
商标侵权作为ACTA保护的重要监督和执法领域,其不仅主动打击了我国加工贸易中主动侵权行为,而且也惩罚了”无意识”的被动侵权行为。这种不区分侵权行为原因的一刀切的执法实践,是ACTA协议的不足之处。这就要求从事加工贸易的中小企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警惕订单中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
⒉侵权货物主要目的地为美欧等国,转口贸易将受到执法阻碍。2010年,受到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自33个国家或者地区,受到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共8408项次。①这里知识产权的“项次”,指海关扣留的侵权货物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次数。涉及知识产权较多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分别来自美国、法国、德国、日本、芬兰、中国、②本文中的“中国”均不包括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意大利、瑞士、英国和荷兰。从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商品数量看,瑞士、中国、英国、美国和日本居前5位。涉及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侵权商品价值也占到了总价值的15.5%,仅次于美国位列第2。近几年海关统计显示,扣押侵权商品的主要贸易地区和国家是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及中国香港等。目前我国有香港、上海、天津、大连、青岛、日照、连云港等主要转口贸易港口,其中香港转口贸易额最大,香港被誉为“东方之珠”,是我国最重要的转口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数据显示,从2001年至今,中国内地的份额占香港转口贸易货值一直保持在60%左右,虽有波动但都比较平稳。许多国家都会经香港转口货物,香港经转口贸易获取的利润甚至是本地贸易额的好几倍。
有学者就香港转口贸易对经济增长贡献的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转口贸易对香港经济增长有较强的推动作用。1964年-2007年,转口贸易每增加一个单位,平均给香港的GDP带来0.329782个单位的增长。但是1964年-1978年与1978年-2007年间,转口贸易对香港经济增长的影响是不同的:1964-1978年间,每增加一个单位的转口贸易,就会给香港带来0.156862个单位的GDP增长。1978年-2007年间,每增加一个单位的转口贸易,就会给香港带来0.360229个单位的GDP增长。[9]香港转口贸易成为推动香港经济和我国整体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2009年、2010年香港转口货物主要是电动机械、仪器、用具及其电动部件,主要来源地为内地、日本和台湾,目的地多是内地、美国和日本。2009年,香港海关共侦破6374宗侵权案件,货物总值7100万港元,其中以盗版光碟为主。侦破伪冒商标案件1013件,冒牌货品总值9300万元。2010年,海关共侦破610宗侵权案件,货物总值2600万港元,其中仍以盗版光碟为主。侦破伪冒商标案件739件,冒牌货品总值1.19亿元。[10]
ACTA协议不仅要求成员国对进口、出口环节实施监控,而且将执法的实践扩展到转口环节及其他海关可以监控的状态。一旦缔约国对转口货物实施边境措施,我国转口贸易将承受巨大的考验,进而导致买卖双方不得不重新选择货物运输路线。此时买卖双方需要对途经国家的法律进行了解才能确定是否有被扣押的风险,如此一来,增加了当事人获取法律支持的成本。如果当事人避开存在转运风险的国家,而选择其它运输路线,又会产生额外费用,更增加了运输成本。如此看来,对转运环节的货物采取边境措施,无形中增加了转运国海关执法负担和成本,更严重的是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⒊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进行恶意诉讼,进出口贸易受到严重威胁。由于ACTA协议偏重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且协议还存在诸多缺陷,权利人很容易钻协议的漏洞,恶意起诉被告人或要求海关对相关货物采取措施。比如刑事执法方面,ACTA将商业规模定义为“至少包括直接或间接为经济或商业利益的商业行为”,仅以商业利益为衡量标准,不做量的要求,就是说只要有分毫盈利,就可以对假冒、盗版实施刑事执法,降低了刑事执法的门槛;边境措施方面,对于中止放行的限制条款未做任何规定,这样边境措施的启动就十分容易。而且海关边境措施的启动无需权利人事先在海关备案,且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仅限于表面证据,使执法实践更加便利权利人。同样在临时措施方面,协议删除了对临时措施的限制,TRIPS规定采取临时措施后要通知“受影响的成员方”,以使被告有机会请求重新审查,保障其利益。但ACTA一旦启动临时措施,被告只能坐以待毙。信息披露方面,TIPS要求只有对“案情实质已作出了积极裁决”的情况下才可向权利人披露货物相关信息。但ACTA规定只要相关信息有助于发现侵权货物或有助于作出积极裁决即可披露。[11]另外对于查扣的商品证实不是侵权,那么进口商、出口商将获得怎样的赔偿;对于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被告的救济措施更是只字未提,严重偏袒权利人。这些都让会权利人变的肆无忌惮,毫无顾忌地滥用其权利。
从ACTA名称及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该协议是围绕当前国际贸易展开的,着重对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且主要针对中、俄、印等迅速崛起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作为当今世界贸易大国,谈判国不可能让中国长期游离于协议之外。笔者认为,他们会参照美国等西方国家逼迫人民币升值的方式,用贸易限制、贸易促进及双边协定等国际合作的方式向中国等国施压,迫使这些发展中国家加入并履行该协定。欧共体就直接指出,该协议就是向中国等国家持续施压,促使这些国家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加强执法力度。可见中国企业对欧美日等发达地区的进出口将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局面,因此要尽早制定应对措施。
⒈联合众多发展中国家质疑协议的透明性、合法性、公正性,在WTO多边框架下进行坚决抵制。中国的反对主张既要反映自身的利益,又要呼应印度等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关切点,以引起其他国家的共鸣。例如印度称ACTA会削弱TRIPS协定的基础,TRIPS保障两国之间合法的仿制药贸易,即便是路经知识产权制度更严格的第三国时也不受阻碍。在谈及欧洲港口海关收缴印度出口到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仿制药案例时,印度主张ACTA应该使这种行为合法化。印度还表示,ACTA将妨碍南南贸易,并表示了该国对于数字自由、对消费者根本性敌意的担忧。巴西的观点是,鉴于各国知识产权情况不同,所以用一种标准对各国进行衡量是不可取的。因此中国应明确指出该协议与WTO法律体系的冲突,导致法律不确定性,破坏了TRIPS中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关系;协议注重对权利人的保护,容易造成贸易壁垒和权利的滥用,扭曲贸易,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同时该协议会对WTO成员在如何使用其公共执行资源上的自主决策产生约束。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与众多反对国商议《防范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协议》,针对ACTA各项不公正规定制定对抗协议,以集体力量维护自身利益。
⒉充分利用谈判国之间及其国家内部的矛盾和冲突,缓解协议对我国产生的压力。协议的制定就是各谈判国利益角逐的过程,它注定需要各方相互妥协,因此谈判国之间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冲突与矛盾。从其制定历史来看,欧盟与美国主导了协议的走向,可以说ACTA主要是欧盟和美国利益的冷拼。例如,民事执法中损害赔偿的制定接受了美国的主张,欧盟以其域内法为基础的建议被抛弃。因此欧盟不得不修订域内法从而避免与ACTA不一致的问题。欧盟所有成员国一直希望将“地理标志”纳入ACTA,但美国企业界担心诸多像卡夫帕尔马干酪这样普通的美国产品可能被视为非法产品,,而遭到海关查扣。最终在欧盟不断施压下,美国承认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但不包括欧盟希望加以保护的所有食品和饮料。
欧盟内部众多非政府组织和许多民众认为协议过度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漠视知识产权制度对促进社会福利和经济发展的核心宗旨,并指出协议公然侵犯公民知情权,并置可能侵犯公民权利、言论自由、与隐私权而不顾。欧洲主管数据隐私监管的最高官员近日对国际《反假冒贸易协议》(ACTA)进行了严厉批评。该官员警告称,ACTA协议将带来对互联网的广泛监控以及对私人隐私权的破坏。2012年2月14日,欧洲各地爆发的抗议反假冒贸易协定游行示威活动,仅在慕尼黑市中心就聚集了约1.6万名该协议的抗议者。[12]欧盟委员会及22个欧盟成员国签署了这一协议,但是协议只有在获得欧洲议会批准后才会成为欧盟法律。然而,这份国际反假冒协议却没能赢得议员们的青睐。在欧洲各地兴起大量民间抗议之后,许多欧盟国家都收回了签署协议的决定,大多数国家都中止了批准流程。[13]包括德国、波兰及荷兰在内的主要国家均于2012年1月表示拒绝加入,认为ACTA妨碍言论自由,不利于保护隐私。德国政府目前还未实质上签署这份备受争议的协议,仍然不能平息抗议活动。2012年2月19日,欧盟成员国波兰与斯洛文尼亚的政府表示,将不会批准一项让互联网使用者感到愤怒的《反盗版贸易协议》。捷克政府虽然签署了协议,但表示需要更多时间对协议进行分析。保加利亚已经签署了这一争议性的协议,但是经济部部长迪扬科夫承认,国会仍有可能不批准这部文件。2012年3月,欧洲内的积极分子已经向欧洲议会提交了由250万民众联名签字的反对ACTA的请求书。
鉴于欧盟成员国关于该协议的争论一直未停息,欧盟委员会委员团日前同意将 《反假冒贸易协议》(ACTA)提交给欧洲法院,以便让后者仔细审查ACTA是否符合言论自由、信息自由或数据保护以及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权等欧洲基本权利。[14]可见,在欧盟内部就该协议存在着激烈的矛盾,尤其遭到众多民众的抗议、非政府组织和一些议员的反对,欧盟各国在考虑批准协议时不可能置舆论于不顾,欧洲议会亦是如此。所以,中国应时刻关注舆论动向,更为灵活地在正式或非正式场合与这些有异议的国家沟通、协调,争取更多的反对者。
⒊消除地方保护,加强基层执法力度,深化知识产权战略,完善法律保护体系。客观上,我国市场上确实存在大量盗版、假冒产品,这不仅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威胁消费者生命安全,更严重的是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打击了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如果放任假冒盗版行为,不但损害中国产品的国际形象,更不利于中国经济健康发展。假冒伪劣商品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是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恶果。因此,在考核地方政府政绩时,不要只强调经济指标,对社会管理成果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以防止偏袒甚至纵容假冒伪劣行为。执法的最基层单位是工商管理部门,它既负责市场准入,又负责市场监管,很难保证其公正执法。笔者认为,可以将工商管理部门独立于地方政府之外,直接向中央负责等,这是摧毁地方垄断、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本措施,也是消除制假售假者保护伞的根本措施。同时严格加强基层的执法力度,加大对造假者的法律制裁,最大限度地铲除制假售假商品盛行的社会土壤。
国家要继续深化推动知识产权战略,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目标,完善法律体系,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出口企业应改变原来主要通过数量密集型贸易出口模式,确立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创立自主品牌的发展思路。只有尽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业、技术和产品,才能突破国际知识产权壁垒。
[1]US Senators Sanders and Brown.Letter To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Senators Sanders and Brown.23 November 2008.
[2]Masnick,Mike.European Parliament Official In Charge Of ACTA Quits,AndDenouncesThe 'Masquerade'BehindACTA.Techdirt.26 January 2011[27 January 2012].
[3]袁真富.郑舒姝.徐洋.《反假冒贸易协定》的主要特点及其现实影响[J].电子知识产权,2011,(08):23.
[4]http://www.forexyard.com /en /news/trade-chief-frustrated -by -antipiracy-talks[EB/OL].2010-07-13.
[5]2010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EB/OL].http://www.customs.gov.cn /publish /portal0 /tab2559 /module5491 /info308453.htm.
[6]新中国60周年:贸易总量跃居世界第三位[EB/OL].国家统计局,2009-09-08.
[7]2009年12月我国加工贸易及出口数据分析[EB/OL].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2010-02-05.
[8]闫国庆,陈丽静.加工贸易对我国经济增长作用的实证分析[J].国际经贸探索,2005,(02).
[9]李莉.香港转口贸易对经济增长贡献的实证分析:1964-2007年[J].亚太经济,2009,(03):117.
[10]香港年报2009[EB/OL].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http://www.yearbook.gov.hk/2009 /tc/pdf/C05.pdf,2010-08-04.香港年报2010[EB /OL].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http: //www.yearbook.gov.hk/2010 /sc/pdf/C05.pdf,2011-08-03.
[11]王娉娉.ACTA与TRIPS关系及对中国产生的影响评估[J].现代商贸工业,2011,(15):94-95.
[12]欧洲各地爆发抗议反假冒贸易协定游行示威活动[EB/OL].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2012-02-14.
[13]欧洲数据保护官员批评ACTA协议[EB/OL].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2012-04-26.
[14]欧盟委员会同意将ACTA提交给欧洲法院[EB/OL].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2012-04-10.
(责任编辑:徐 虹)
The Impact of ACTA on China's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Our Countermeasures
Jiang Yangyang,Liu Zheng
Europe,the United States,Japan and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affirm that the existing TRIPS,in some degree has improved the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but the enforcement practice is seriously insufficient.So they secretly launched and enacted the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ACTA).The Agreement requires contracting parties to step up tackling fake and piracy,establishing a higher standard,more concrete and more tough global law framework for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and setting up a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 similar to the WTO and the WIPO.The ACTA will have an important impact on international trade,especially for China,which has become one of the largest trading nations.It's imperative to seriously analyze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ACTA and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international trade;impact;strategies
D996.1
A
1007-8207(2012)08-0095-05
2012-04-13
蒋阳阳 (1988—),男,江苏徐州人,南京财经大学2011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学;刘正 (1965—),男,江苏镇江人,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副教授,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