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振 国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南京 211170)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最重要的公约之一,也是航海教育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依据之一。马尼拉修正案于2010年6月25日在菲律宾召开的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获得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过渡期为5年。该公约的实施为今后一段时期全球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建立了更为严格、统一的标准。
1978年7月IMO通过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STCW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于1984年4月生效。STCW公约通过和生效后,对促进包括我国在内的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控制人为因素对海上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航海技术及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其中,1995年修正案对STCW公约的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同时新制定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作为对STCW公约附则的补充。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船舶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IT技术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2007年STW分委会第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8项原则,即:
(1)保留1995年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
(2)不降低现有标准;
(3)不修改公约条款;
(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
(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
(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
(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
(8)考虑海上保安。
对STCW公约全面回顾的8项原则中的前3项原则是马尼拉修正案的基础。马尼拉修正案保留了1995年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不降低现有标准,不修改公约正文条款,仅对公约规则与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与修正。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根据第8项原则,修正案增加了保安职责的新要求。由于近海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第7项原则,相应提出了新的培训要求。根据第5项原则,明确了独立评价报告的内容,并提出电子查询的要求。根据第6项原则,提出远程教育和电子教育。第4项原则在全面回顾中应用最多,主要体现在包括IT技术在内的技术发展的需求。
(1)强调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简称ECDIS)的应用。新增使用ECDIS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操作级)和使用有助于指挥决策的ECDIS以及附属系统以保持安全航行(管理级)的要求。
(2)简化天文航海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提倡使用电子航海天文历和天文航海计算软件。
(3)新增领导与团队工作技能的使用(操作级)及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管理级)的强制性适任能力。驾驶台资源管理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
(4)新增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方面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
(5)新增按照船舶报告系统和VTS报告程序的一般规定进行报告的内容。
(6)新增高级值班水手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将第Ⅳ章标题“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及“无线电人员”修改为“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操作员”及“无线电操作员”。此外,在第Ⅰ章的规则中增加了GMDSS无线电操作员的定义。
将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分为:油轮、化学品船船长、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液化气船船长、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2]。新增承担货物装卸、积载、洗舱、过驳或其他与货物有关操作直接责任的人员强制性适任能力的要求。同时,不再突出滚装客船的特殊要求。增加:近海供给船上的船长、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培训和资格;对操作动力定位系统的人员的培训和资历的指导;对航行极地水域船舶船长和高级船员培训的指导。
(1)明确所有船员的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及训练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增加海洋环境保护基本知识、船上有效沟通、团队工作、理解并采取措施控制疲劳等新内容。
(2)保安培训分为4类培训:船舶保安员培训、熟悉保安培训、保安意识培训、负有指定保安职责人员的培训。船舶保安员必须持有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书,所有船员必须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书”,被指定负有保安职责的海员则还应持有“负有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书”。
(3)对船员保持包括基本安全、熟练救生艇操作、高级消防等适任能力的方式修改为每5年需要提供保持适任的证据;对于那些可以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主管机关可以接受船员在船上的训练和实践经历。但对于“如何保持不能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的适任能力的方式与方法”并没有达成一致。
目前的高职航海技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根据教育部《关于制订高职高专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和教高[2006]16号《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据交通部职教司《航海职业教育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IMO《STCW78/95公约》、交通部海事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大纲》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性意见的要求,结合海员岗位技能特点制订。表1是江苏某高职院校航海技术专业2011级学生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岗位工作任务、职业能力与课程衔接的说明。
从表1的内容来看,目前在校高职航海技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与职业技能同STCW78/10公约要求进行对比,发现在下列5个主要方面存在差距:
表1 岗位工作任务、职业能力与课程衔接一览表
(1)《驾驶台资源管理》课程未进入专业必修课程。虽然个别院校在专业限定选修课程中加入该课程,但在师资安排上重视程度不够,学生的学习上缺乏主动性。
(2)涉及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知识的课程安排较少甚至没有,学生对ECDIS知识了解达不到安全航行的要求。
(3)缺少对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方面知识的传授。有关环境保护知识内容只有在基本安全培训和《船舶管理》课程中稍有涉及,知识量和要求程度达不到马尼拉公约修正案的要求。
(4)保安培训知识没有在课程体系中体现,缺少保安意识培养和训练,未能达到适任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
(5)人才培养方案中有关信息技术知识课程仅体现在计算机应用知识的传授上,缺少计算机语言技术教学课程,不利于学生信息技术知识的学习和提高。
马尼拉修正案的实施对我国航海教育和培训产生了明显的影响。我国是船员教育和培训大国,有一百多所具有中国海事局认可资质的航海院校和培训中心。在新公约通过后一年半的时间里,主管机关、院校和培训中心集中精力研究和落实教学培养方案、船员专业培训纲要、履约换证知识更新培训计划、按新公约要求增加的培训设备以及对培训教师知识和能力的提高等方面的履约准备。高职航海技术专业的教学工作尤其应在下面3个方面做好准备。
高职航海技术专业人才培养应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要求。目前高职航海技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是按照STCW78/95公约制定,与STCW78/10公约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交通部海事局针对马尼拉修正案对航海技术专业教学大纲进行了重新设计(如表2所示),由原有的7门课程变成了5门课程。课程作为航海技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内容体系与标准势必要进行重新解构和组合。因此,各高职航海技术专业要积极制定符合STCW78/10公约规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并依据新的适任考试大纲重新修订课程标准用于2012级学生的培养,积极地面向2009、2010、2011级学生和船员开展“补差”培训。
表2 三副适任证书考试大纲课程设置对照表
对照STCW78/95公约和STCW78/10公约,查找新公约中提出的新要求,为现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下培养的学员和船员开展新项目的培训工作,使学员和船员达到新公约的适任岗位技能的要求。对学员和船员开展以上的培训过程称为“补差”培训。目前,高职航海技术专业教学工作的重心应积极申请“补差”培训项目的校验、审批工作,为“补差”工作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加强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场地的建设,达到开展“补差”培训的需要。
新公约中明确了提出了船舶保安和ECDIS的培训,开展此类培训必须要有配套的实训设备。场地建设成为制约培训能否正常开展的关键。为此,加快履约实训场地的建设工作成为高职航海技术专业2012年度教学工作中的重点工作。同时,新公约中提到对学员团队意识的培养,开展有效的素质拓展训练是培养团队意识的行之有效的途径,素质拓展场地的建设势必成为未来教学发展的需要。因此,积极开展新项目实训场地建设工作对履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马尼拉修正案的实施对高职航海技术专业教学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也为推进高职航海技术专业教学工作改革提供了机遇,对提高我国船员整体素质,由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尽快做好航海技术专业履约教学和培训的各项准备工作,担当起提高我国船员的职业素质和能力是高职航海技术专业教学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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