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种业开发实施措施探讨

2012-11-12 09:46胡立峡陈峰刘明
长江蔬菜 2012年9期
关键词:科研院所种业科技成果

胡立峡 陈峰 刘明

为提高农业科研院所成果转化率,促进种业发展,科研院所研究部门应与种业公司加强深度合作,在了解市场需求的情况下选育优良品种推向市场。为确保科研院所研究部门与种业公司的利益,应明确双方职责、义务,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在品种选育后,应加强种子质量控制。制定研发激励措施,加快种子开发与成果转化。

根据市场需求选育莲藕

2011年4月,国务院发布国发[2011]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种业新政”中首次明确了种业的地位,把种业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的核心产业,同时也首次明确了种业的科研分工。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农业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开发,制定激励和奖惩措施,近期我们对我国部分科研院所研发部门品种研发现状和近3年研发计划进行了调查统计,结果表明,大部分科研院所产出的成果不多、不硬、不强、不快,特别是可用于转化推广、经济开发的成果比较少。为扭转目前局面,必须加快新品种选育、种业开发,促进蔬菜产业发展。

1 研究部门与种业公司深度合作

按照市场惯例和操作方法,依据不同蔬菜市场发展的需要,种业公司与研究部门协商洽谈,选择经销商、买断总经销、合作开发等方式,订立种子繁销协议,并在院所监督下严格执行。

1.1 调研市场需求

种业公司积极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提出研发方向和目标,并主动搜集相关育种材料(品种资源)提供给研究部门。

1.2 种子封样备案

对于原种(常规原种和杂交种亲本)和生产种(商品种)在各方(研究部门-良繁部门-种业公司)交付时进行扦样封存,并送交种子管理站备案。

1.3 科技成果进入种业公司经营开发的实施方案

①科技成果利润保底进入 以院、所属研究部门近3年自主研制科技成果开发利润的平均值为依据(以所财务数据为准),种业公司以每年给付该研究部门最低利润(即平均值)为起点,且在此基础上以每年递增不低于20%的利润值为回报(在研究部门保证科技成果数量的前提下),5年为一阶段。

②科技成果买段进入 按院、所属研究部门科技成果打包评估,以科技成果10年的市场生命力 (以第一年产品市场推广开始计算)为基础,以科技成果10年的市场推广利润为标准计算,种业公司给付科技成果打包买段金,以科技成果所有权为所得 (知识产权、专利),此法在大田作物应用较多。

③科技成果销售毛利分成进入 按院、所属研究部门科技成果进入种业公司后的销售毛利(销售收入-繁殖成本)为依据,以研究部门和种业公司比例为3∶7或4∶6进行利益分配,科技成果繁殖成本由种业公司先期支付,每年12月底支付分配利润。

④科技成果一口价进入 按院、所属研究部门科技成果近3年的市场行情,以最低批发价由总公司开发经营,以合同采购形式合作,相当于总代理经营方式。

⑤科技成果入股 对研究部门的现有科技成果进行评估(评估方式同方案2),按评估价值在执行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办法后的所得,折合成现金入股种业公司。

2 品种研发激励措施

为激励研究人员选育新品种,加快种子开发、成果转化和经济发展,可以制定以下激励措施。

①优先支持新品种选育的课题立项,给予项目支持。

②研究人员研发的新品种通过审定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一次性奖励该研发团队一定金额,其中主持人(第一研发人员,以审定证书为准)获得的奖励不低于总奖金的40%。

③研究人员研发的成果获得国家专利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一次性奖励该研发团队一定金额,其中主持人(第一研发人员,以专利证书为准)获得的奖励不低于总奖金的50%。

④对于良繁部门,按照质量要求完成合作协议总数量的95%~100%,给予其一定金额奖励,其中该部门负责人获得的奖励不低于总奖金的50%。其超出任务量的部分由各方协议据实结算。

⑤对于种业公司,按照质量要求销售完成合作协议总数量的95%~100%,给予其一定金额奖励;按照质量要求完成合作协议总数量>100%,按超出部分纯利润的20%奖励,该部门负责人获得的奖励不低于总奖金的40%。其超出任务量的部分由各方协议据实结算。

3 合作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研究部门(研究单位、良繁部门)与种业公司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利益,特此说明。

3.1 研究部门职责

①严格遵守《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②向种业公司提供合格的种子,种子纯度和发芽率均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③提供相应的栽培技术资料,在种子栽培的关键时期,配合种业公司组织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并对繁殖的全过程跟踪督办。

④研究单位所繁的种子经检疫合格后,要负责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及时调运入库。

⑤研究单位在与种业公司合作的期间,不能同时与第三方(行业里其他同行)进行合作。

⑥研究所单位必须保守双方全部的合作秘密。

3.2 种业公司职责

①严格遵守《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②负责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销售、开发研究单位提交全部数量的合格种子,不得自留或外流所繁殖的种子。

③种业公司要做好产品销售工作,将市场利润按事先协商好的比例反哺给研究单位,拉动科研发展。

④种业公司必须保守双方全部的合作秘密。

4 种子质量控制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是保证农业增产增收的主要因素之一。种子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品种在农业生产中应有的作用,因此必须全方位加强种子质量监管,从源头抓起,进行长效管理,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4.1 严格规范品种审定工作

建立科学规范的新品种试验推广规程,科研部门特别是育种专家要与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搞好新品种的试验、审定和推广。同时实行品种引种登记制度。这样,既有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维护品种选育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品种管理,防止品种多、乱、杂。

4.2 抓好种子试验、生产基地建设

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和植物检测部门要密切配合,重视种子试验、生产基地的监管工作,对种子生产、试验基地的选址要根据不同要求作出规定,防止检疫性病虫的传播和种子生物学混杂。

4.3 抓好种子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的质量自检、复检和抽检

鼓励和倡导有条件的种子企业建立现代质量自控体系,强化种子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质量自检。对不具备自检条件和技术的企业可以取消生产资格。在种子上市前,种子管理部门和植物检测部门必须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做好复检和抽检,严防不合格的种子流入市场。

4.4 重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监管,重视市场监督

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企业要严肃查处,依法规范种子市场,使农业生产更安全、更高效。

4.5 种子质量一票否决制

在各方合作过程中,出现种子质量事故,根据扦样由种子管理部门进行鉴定,确认责任方,对该责任方停止发放(取消)绩效奖和其他年终奖,并追究责任方主要负责人的其他责任 (包括职务任免、职称晋升或评聘)。

5 保障措施

5.1 成立专班,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全面落实此项工作,通过科研院所党委研究,可以决定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设定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5.2 科学制定方案

研究部门在新品种选育和技术研发上,依据研发规划和进程,科学制定品种研发方案,以推动研究工作按计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种业部门在品种市场推广上,依据市场调研情况,科学制定年度销售计划方案,以推动销售工作按计划目标顺利完成。

5.3 加强沟通,促进交流

建立定期总结交流机制,每月召开一次合作总结交流会议,分别汇报科研、良繁、市场营销情况,分析总结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探讨下一步工作目标和保证措施,以推动科研企业合作更加深入扎实的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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