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2012-11-12 08:32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5期
关键词:借记资本化高新技术

黄 福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的企业。其研究开发费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是对高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反映的是高新技术企业开发能力上的先进性,开发技术上的创新性和开发能力、创新的持续和提升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会计处理上,“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试举例说明:某企业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在研究过程中,发生材料费50000元,人员工资30000元,设计费5000元,装备调试费6000元,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7000元,无形资产摊销2000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10000元,其它费用8000元,共计研发支出118000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88000元,其会计分录:

该项目专利技术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结转时,其会计分录:

在实际工作中,研发支出最终成果多样化,很多情况下,研发支出除了形成无形资产或计入管理费用外,研发过程中,还有可能形成部分生产材料、存货甚至是固定资产,研发成果不同、形成的资产不同,对此,现行会计制度没有细化。

笔者以为:在归集分配开发项目研发支出时,本着实际成本原则,准确计算当期损益和无形资产成本,对研发过程中,形成生产材料的计入“生产成本”科目,形成存货的计入“原材料”等科目核算,并从研发支出中剔除,道理上讲的过去。

依上例,假如:该企业研发“新产品专利枝术”项目开发后,达到预定用途,除了形成“无形资产”和计入“管理费用”外,还形成生产材料40000元,形成存货3000元,其它条件不变,其会计分录:

其他条件变化,可参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笔者不作赘述;企业在研发过程,研发成果多样,形成的资产不同,对此,应分别不同情况会计处理。

结语

本例,会计方法直观、核算观点清晰,既简单明了、又通俗易懂;有效克服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设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范围与会计制度不接轨而导致企业会计处理的随意性;反映了会计核算实际成本原则,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据实扣除有关规定;且也解决了基层会计“研发支出”实务疑难;同时是对“研发支出”会计核算的必要补充和连续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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