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神秘的“特定关系人”

2012-11-06 06:43曾亚波胡杰群
支部建设 2012年18期
关键词:关系人情妇利益

■曾亚波 胡杰群

走近神秘的“特定关系人”

■曾亚波 胡杰群

2007年5月,中央纪委颁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使用了“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同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尺度。其中包括家人前台受贿、官员幕后授意,“低买高卖”房屋汽车,情妇“挂名”拿薪酬,干股未登记,离职后收请托人财物和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等多种“间接受贿”形式。“特定关系人”入罪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惩治贿赂犯罪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对进一步健全惩治与预防腐败犯罪的法律体系和推进反腐败斗争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定关系人”这一名词作为法律概念走进公众视野已达5年时间。5年来,“特定关系人”入罪呈现出怎样的特点和发展新趋势?相关法律条文如何在碰撞中收紧藩篱?

利益:万变不离其宗的“特定”

司法解释对“特定关系人”的表述比较简单: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定关系人的情况比较复杂。说是特定关系人,实际上这里的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并不确定。因为一个人的关系人可能很多,并不固定,有可能是长期的,也有可能是临时的,甚至可能是没见过面的,并且他们都不一定能成为“特定”的关系人。只有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一定的利益共同体,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谋利,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特定关系人”。

——情妇(也有少量情夫)是最重要的特定关系人。现实的情况是,“官员养情妇”现象愈演愈烈。去年有多个报道援引这样一个统计数据: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官员100%包养了“二奶”。但即使一些“官员养情妇”现象在当地已成“公开的秘密”,也经常得不到有效查处。而已经查处的案件显示,情妇几乎都充当了特定关系人的角色。一些高级干部也是这样,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就单独或者伙同其情妇王建瑞,为他人谋取资产置换、土地开发、职务晋升、银行借贷等方面的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的钱物合计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

——家人是最多的特定关系人。这里的家人包括贪官的妻子、儿女、父母、岳父母及近亲属等。曾以写下《以我沉痛“七笔账”劝君走好人生路》的忏悔书而“闻名”的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局原局长靖大荣,除了自己亲自“动手”外,还把家人发展为特定关系人。如以丈夫名义拿“奖金”、以弟媳名义入“干股”等。

2007年1月,时任中山市市长的李启红决定重组上市公司——中山公用,并决定由其弟媳林小雁来操作。李的丈夫林永安给林小雁236.5万元,林小雁的丈夫李启明给350万元,加上林小雁自掏腰包,共筹集677万元,又借用其弟林伟成和同事刘赞雄的名义办理了证券交易开户手续,指使朋友关穗腾负责买卖“公用科技”股票。这些特定关系人通过操纵股市,收益人民币1983多万元。

——家人和情妇共同成为特定关系人也比较多见。全国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就通过情妇汪沛英收受55万元业务提成,以借款、咨询费、年薪等名义由其儿子收受杭州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贿赂人民币490余万元、新加坡币1万元、美元5.8万元。最终,赵詹奇以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副主席李堂堂的特定关系人是他的情妇和弟弟,他们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情妇靠他“卖画”,弟弟靠他“办事”。李堂堂涉案资金逾400万元,其中与情妇陈建梅有关的达120万元。陈建梅除通过李堂堂获得工程项目,还有个特殊癖好——收藏及买卖名家字画。这些字画并不通过正常的拍卖会等流通渠道买卖,而是全部通过李堂堂之手“高价”卖出,买主正是那些有求于李的官商两界人士。李堂堂卖给谁,就说明他已答应此人“办事”。

——“其他亲属关系”都有可能成为“特定关系人”。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范围并不限于近亲属。一个人当了官,各种“远亲”甚至“干亲”常常纷至沓来。出于利益所需,这种关系的亲近程度有时甚至会超过“近亲”。

——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如秘书、司机等。因为长期与领导接触,这些人耳闻目睹一些领导的幕后动向,而领导为了掩人耳目,也会不断给其一些小恩小惠。他们中有不少人既是希望领导提拔重用的请托人,又在别人请托的事件中担当特定关系人的角色。

——某些“老上级”。有时候,国家工作人员与“第三人”之间可能根本未曾谋面,没有任何关系,但却由于“老上级”、“老部下”出面打招呼,形成一种三方利益共享的“同盟”。

——官员的“老同学”。官员从小学、中学、大学到工作后在党校等各类继续教育过程中,都有可能熟悉大量的新老同学。一些所谓的同学也往往以此为借口吃喝送礼拉关系,试图通过同学关系形成一种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实施权钱交易。

——国家工作人员的“校友”、“老师”。应这些人的请求或为答谢,国家工作人员动用权力,使其获取与其实际劳动不相称的收益。国家工作人员与其校友或老师之间可能根本不存在任何物质利益上的关联,仅是一种特定的情感利益。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特定关系人一定不限于上述所列,其范围应该十分广阔,其形成既有规律性也有随机性,其身份既具复杂性也有隐蔽性,在发现和查处上,都存在明显的困难。盯紧重点人群,把握利益共同的特征,是司法机关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隐秘:“特定”外衣裹藏腐败身

特定关系人的作用,主要是代理受贿、共同受贿、单独受贿、洗钱和转移资金等。认定特定关系人在官员职务犯罪中担当何种角色(如单独受贿还是共同受贿抑或是不构成受贿),犯何种罪行(如受贿或介绍贿赂、窝藏、洗钱等),关键要看事前、事中、事后商量沟通的情况。腐败官员与特定关系人的隐秘交易方式千变万化,总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特定关系人直接经办行贿型。即利用成熟的有固定关系的人员直接收取请托人各种形式的贿赂。有的是直接收受现金或转账,有的是境内外的房屋、汽车等不动产,有的是安排子女留学、家人移民,也有的是其他免予支付式服务,如代为装修房子。此外还有代为向境外转移资产等。由于腐败官员自身利用信用卡频繁消费以转移资金容易暴露身份,所以他们往往不惜代价要寻找可以代其完成此项任务的特定关系人,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提现来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

——特定关系人间接转换利益型。这里的特定关系人与官员之间没有长期固定的联系,甚至没有权钱交易关系,只是官员为了从其帮助过的第三方处获取利益,临时动用与特定关系人的关系,让第三方与特定关系人发生交易,而交易的实质就是使特定关系人直接获益,然后官员再从特定关系人处转取利益。这种利益的形式或标的并不相同。此类案件在关系人和所得利益方面均具有“无关性”的特点,因而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可谓是“双重加密”——“加密的特定关系人”+“加密的受贿标的物”。这也是惩处特定关系人犯罪5年来发现的最为狡猾的犯罪方式之一。如江苏省宿迁市原副市长王韬以借为名,2003年从宿迁市万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开走了一辆富康轿车,2004年7月,王韬的朋友刘同金在宿迁做生意时看到王韬开着该富康车,刘同金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车主登记为王韬的妻子张茂霞,并将该车交给了王韬,同时开走了富康车。2005年3月,应王韬要求,万泰公司将富康车过户给刘同金,未收车款。刘同金也将未付车款的情况告知王韬。表面看,该富康车是公司和刘同金之间的过户,王韬没有收受双方的财物,他只是一个中间人,不能认定其受贿富康车。但剥开官员与特定关系人的关系实质就会发现,王韬客观上长期占有该富康车并指示万泰公司将富康车过户给刘同金,而万泰公司并不认识刘同金;王韬主观上将该富康车作为自己的财产支配、不准备归还该车;王韬为万泰及刘同金谋取利益属实;王韬知道未付车款却获得车辆。这些层层关联的证据锁链,使得他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的事实得到了法院的认定。官员通过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的方式五花八门,不断有创新,这给侦查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帮助特定关系人获利型。官员帮助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不同于前面的直接获利,但也有可能通过特定关系人的分红或转赠而间接获利。只是官员并不以通过特定关系人获利而作为帮助条件,或者说,其谋取的是共同的情感利益、政治利益或其他信仰式利益。

宿迁市原副市长王韬,利用自己分管建设、规划部门的职务便利,为中央银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谋利,要求该公司负责人王大伦将南菜市A标段的拆除工程交给情人张玲承接并少收残值费。王大伦让出了中央银城在拆除过程中应得的收入,并将该收入以压低残值费数额的方式转送给张玲,张玲通过转手赚得44.8万元;张玲将获利情况告知王韬,王韬以接受赠礼的形式获得其中的3万元。而更多的贪官为了博红颜一笑,使美人投怀送抱,满足其生理、心理需求,并不从情人所得经济利益中分羹。在全部特定关系人当中,情妇(夫)是个特例,他们之间并不是单纯基于物质关系而形成“利益共同体”,促成他们结合的是共同的精神需要。

——海外特定关系人代理型。一是通过在境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此类参与转移资金的特定关系人在他国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学,或者是他国居民或公民。一方面,境内的腐败分子可以通过其特定关系人以合法手续携带或汇出资金;另一方面,这些特定关系人利用其国外身份在当地注册企业后,以投资形式在中国开设机构,然后以关联交易等形式转移资产。二是通过在海外的特定关系人在境外直接收受贿赂。有的腐败分子并不从国内向境外转移资金,而是在境外直接完成贪污、受贿等过程。如发案单位在国外进行采购时,有实际控制权的腐败分子可以通过暗箱操作得到巨额回扣。这些回扣不转到中国,而是直接存入腐败分子在境外银行的账户,或转换成境外的房屋等不动产。更隐蔽的做法是不涉及现金,而以安排子女留学等方式作为交易。这些交易,有的是由特定关系人作为中介帮助完成的。

——特定关系人自作主张型。这是一种特殊情形的受贿,有可能仅追究特定关系人的法律责任。如建筑材料供应商贾某,经同乡介绍认识时任某国有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林某之妻秦某,林某所在的公司正在对建筑材料供应商进行框架招标,贾某的公司参与投标。贾某与秦某接触之后,提出请秦某在林某面前“美言”,林某随即命其秘书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照顾贾某的公司,后贾某公司中标。贾某单独邀请秦某吃饭时将50万元感谢费给秦某,秦某将该50万元存入自己账户。此类案件实质是官员未授意“特定关系人”事项,“特定关系人”亦未将受贿之事告知官员。当无法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无法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知晓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之事,即使特定关系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二者具有共同财产关系,其配偶收受财物也归于家庭共有财产,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收取财物既无授意也无行为,则只能认定特定关系人受贿罪。

立法:“特定”能否全面又精准

将“特定关系人”入罪是刑法的重大进步。但任何立法都是渐进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总会有新事物、新情况出现,立法也就始终面临着新问题。围绕对“特定关系人”的法律制裁,也有一些建议值得参考借鉴。

——“特定关系人”是否应改为“第三人”。立法者拥有一定的立法技术,张弛有度无疑是正确的。对特定关系人的本质特征,作为兜底口袋条款,法律规定了“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适应列举所不能穷尽的情况和将来的发展变化。但无论是直接将财物给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间接将财物给情人、亲属或者其他第三人,本质上都是权钱交易,都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在受贿的本质问题上,不会因为该第三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关系的亲疏远近而有所区别。在具体的性质认定上,只要把握住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关系即可,无需在法律条文中一一举例。这样还能将社团组织纳入其中。日本刑法第197条之二就规定了“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罪”,即公务员或者仲裁人,就其职务上的事项,接受请托,使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贿赂,或者要求、约定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的行为。“所谓第三者,不仅仅是自然人、法人,不具备法人人格的社团也包括在第三者之内”。

——特定关系人财产来源不明应予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四条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作了修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一修改只将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名下的财产来源不明的规定为犯罪,对转移到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名下的财产未作规定,而事实上,贪官提前转移个人名下财产的占了绝大多数,特定关系人就是重点对象,所以不少法律界人士都建议增加补充条款,使特定关系人难逃法网。

——加重国家工作人员主体量刑。在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情况下,应对国家工作人员加重处罚,即视为其受贿犯罪的加重情节,警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不犯受贿犯罪,也有利于防止以国家工作人员为核心的犯罪集体的形成。

——规定特定关系人的最低受贿金额。实践中,对特定关系人受贿的具体数额常常难以认定,一是因为没有规定最低限,二是很多情况下非现金部分没有计入。法律应当对特定关系人接受的贿赂达到一定标准的认定为受贿罪。收受的贿赂是其他贵重财物的,折合为现金,比照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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