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410007)郑文成
1.生猪应坚持自繁自养。须引进种猪的,应从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主要猪病病原学监测阴性的猪场中选调,并向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种猪调入后,应当立即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其监督下,隔离观察45天确认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生产使用。跨省引进种猪的,应当向湖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引种审批手续。
2.猪场引进育肥子猪时,应从管理规范、疫情背景清晰的猪场引进,并进行严格隔离观察,严禁从交易市场选购。跨县引进育肥子猪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3.猪场出售生猪时,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供屠宰或育肥的生猪应提前3天报检,种猪应提前15天报检。
1.猪场应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的饲养方式。舍内的温度、湿度、气流(风速)、光照、饲养密度应满足猪只不同饲养阶段的需求。饲料要满足猪只的营养需要,防止饲料污染腐败,禁止饲喂泔水。
2.保持圈舍卫生,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加强猪场环境卫生整治,及时清除杂草和生产垃圾,粪便、垫草等要堆积发酵。
3.猪场兽医人员应每天对猪群进行临床检查,观察健康状况,做好检查记录。
4.建立封闭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禁止场外车辆出入生产区。生猪出栏时,需用本场的车辆(或通道)将生猪转运到装猪台,再转至专门收购、运输生猪的车辆上。
5.执行严格的消毒制度。生产区应每周消毒1次,疫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消毒次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场区的人员、车辆,均应严格消毒。生猪进出场时,对通道和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消毒。每批猪调出后,圈舍应空置14天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扫、冲洗和严格消毒。
6.严格无害化处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应严格按照《畜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数量较大的,应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严禁销售和加工出售。
7.饲养人员之间不得随意串舍,圈舍的用具及设备应相对固定,不得相互使用。严禁大中型猪场的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场内不得饲养其他动物,要有防鼠、防虫、防蝇等设施。
8.兽药的使用应严格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当地疫病发生和危害情况,选择高效、低毒、代谢吸收快、残留小的兽药,对生猪进行药物保健。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育肥猪未过休药期的,不得出栏。严禁使用非法添加剂饲喂生猪。
9.猪场应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对兽医和饲养人员进行培训。
1.猪场应根据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监测要求,制定本场疫情监测计划,配合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场内疫情监测。按照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负责场内样品的采集,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应对措施。
2.有条件的猪场自行开展实验室监测时,样品的采集、包装、运输和检测等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1.发生可疑重大动物疫病或出现生猪群体发病死亡等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动物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的,要及时采集病料送检诊断,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疫情。
2.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猪场必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配合做好疫情处置工作,不得擅自发布疫情信息,不得藏匿、转移或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染疫生猪及有关物(产)品。 (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