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不得强制或变相收回农民土地

2012-10-19 01:13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8期
关键词:变相宅基地土地利用

[农转非]不得强制或变相收回农民土地

农民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要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在农民进城和留乡问题上,《通知》特别指出,要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

《通知》明确,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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