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本刊记者 张起花
蓬莱溢油康菲全责
○ 文/本刊记者 张起花
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正式发布,康菲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康菲之外,中海油及相关监管部门的非法律责任也要落实。
●蓬莱溢油事故虽然盖棺论定,但是污染治理却远没有结束。 供图/CFP
时隔一年多,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终于在公众的翘首期盼中,媒体的持续监督下终于有了一个最后结果。
2012年6月21日,溢油事故发生的过程与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概况、事故原因说明、性质和责任认定、事故行政处罚、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事故损害索赔情况等内容,都在国家海洋局正式公布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逐一呈现,并明确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是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
这样一份看似全面、完整的报告是否意味着纷纷扰扰的蓬莱溢油事故终于可以盖棺定论,画上一个句号了?对此,业内专家一致认为,报告并不是一个终结符,而是一个转折点,无论政府部门还是各油气生产企业,真正深入的总结和反思还有很多。
正当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发生后的相关损害赔偿工作逐步推进时,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报告》作出以下论断:作为油田作业者,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在作业过程中违反了油田总体开发方案,在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缺失,对应当预见到的风险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最终导致溢油,承担溢油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此,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顾问、中国能源研究会副理事长周大地认为,《报告》的发布不仅合乎程序,而且恰到好处。康菲作为该油田的作业方,从法律层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也无可辩驳。
周大地还表示,从非法律层面讲,对于此次溢油事故,无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还是作为与康菲公司合作一方的中海油都有无法逃脱的责任。按照签订的对外合作合同,蓬莱19-3油田以对外合作方式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康菲公司合作勘探开发,中海油拥有51%的权益,康菲公司拥有49%的权益。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刘铁民认为,康菲公司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但是,和这个事件相关的单位、部门或者组织都必须针对这个事件进行深刻的反省,比如,国家海洋局、环保部等部门对企业生产作业在事件发生前有安全环保层面的监管责任,他们必须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来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事件发生后又有着及时披露信息,做好与媒体沟通,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高效的组织处理,减少损害发生的责任。
中海油作为该油田控股的中方企业,作为我国国有大型石油企业,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社会责任。“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作为负责任的能源央企,一定要处理好速度与可持续的关系,在保证自身经济平稳发展的同时,应该对生态环境保护给予更多关注,并据此在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上不断进行思考和调整。从而避免先开发再治理,或者加速开发之后,再反思、检讨的情况出现。”刘铁民说。
他认为,溢油事件对生态的损害具有不可逆性,无论多少数额的赔偿,对业已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某种程度上很难弥补。所以,《报告》中有关康菲公司责任的认定不意味着一个事故的结束。考虑到溢油事故并非在我国首次发生,而且我国其他石油钻井平台同样存在各种不确定的安全隐患,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一定要担负起责任,引导企业制定科学发展方略,树立安全第一,环保第一的理念,坚决摈弃污染事件发生之后再通过赔偿进行处理的方式,制定出更稳妥、更科学、更环保的发展战略。而相关社会环保组织也应该不断壮大力量,发挥出其应有的社会监督功能,对不合法、不合规问题频繁曝光和跟踪。
《报告》评估表明,溢油事故造成蓬莱19-3油田周边及其西北部面积约6200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水污染(超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其中870平方公里海水受到严重污染(超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蓬莱19-3油田周边及其西北部受污染海域的海洋浮游生物种类和多样性明显降低,生物群落结构受到影响,沉积物污染范围内底栖生物体内石油烃含量明显升高,其中口虾蛄体内石油烃平均含量超背景值4.4倍,最高值超15.5倍。至2011年12月,仍有54%样品生物体内石油烃含量超过背景值。
蓬莱溢油事故造成如此严重影响不得不让我们自查,事故发生在祖国辽阔的渤海海域后,相关管理部门是否在第一时间做出响应,应急能力究竟如何?时至今日,通过该事故有哪些经验教训可以吸取?
就此问题,刘铁民直言不讳地指出:“回顾下这个事件,在事故初期,相关管理部门对于该项事故的处理态度本可以更加坚决,对于该事件的应急反应速度本可以更快,对于该事故处理的协调工作本可以更加通畅。”他认为,虽然我国已有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发布的海上溢油应急预案,比如交通运输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及《北方海区溢油应急计划》、《东海海区溢油应急计划》、《南海海区溢油应急计划》,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应急管理的体制、法制框架正在形成并逐步完善,但在处理蓬莱溢油事件这样复杂的问题时,暴露出明显的脆弱性。
从媒体视角看,蓬莱溢油的噩梦始于2011年6月21日新浪微博上的一条消息:“渤海油田有两个油井发生漏油事故已经两天了,希望能控制,不要污染。”随后,经过诸多媒体从多方证实并进行报道后,中海油及国家海洋局才做出正式回应。暂且不论该事件发生之后,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及时与否,至少因该消息对外披露的迟滞,相关管理部门及中海油在整件事情的处理中饱受媒体及公众的置疑和指责。
同时,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由于溢油源排查和封堵工作进展缓慢,造成事故影响不断扩大。以蓬莱19-3油田C平台为例,2011年6月17日,中国海监22船进行应急巡视时,发现该平台及其附近海域有大量溢油,经核实确认是C平台C20井发生井涌事故,导致原油和油基泥浆溢出入海。当日,国家海洋局紧急约见康菲公司及其合作方中海油主要负责人,要求康菲公司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快控制溢油源,抓紧回收海面溢油。但该项工作进展并不理想。7月20日,国家海洋局再次责成康菲公司在8月31日前完成“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两个彻底”)。然而,截至8月31日,康菲公司未能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两个彻底”,而且“带病”生产作业。
所以,刘铁民认为,蓬莱溢油事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应对海洋石油污染这类突发事件,我国各级管理部门及石油企业的应急准备能力还是不足的。这个能力包括事前的风险评估、应急物质储备,事发后的应急响应速度以及生态的恢复,还包括与媒体、公众的及时沟通,现场的合理处置等。
“蓬莱溢油这一页翻过去了,但对于我国海洋溢油应急处理脆弱性的分析却不能不重视。”刘铁民表示,我国亟待完善国家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和各级应急预案的联通,提高各级应急预案的深度和广度,细化各级应急预案,并提升其可操作性,在应急处置方面加强联动和信息共享。
《报告》中显示,2011年9月1日,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公司做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康菲公司接受并于9月9日缴纳罚款。同时,《报告》评估结果表明,溢油事故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价值总计16.83亿元人民币,主要包括海洋环境容量损失、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海洋生境修复、海洋生物种群恢复费用等。2012年4月,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康菲公司、中海油共同签订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协议。康菲公司和中海油总计支付16.83亿元人民币。其中,康菲公司出资10.9亿元人民币,赔偿本次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失。中海油和康菲公司分别出资4.8亿元人民币和1.13亿元人民币,承担保护渤海环境的社会责任。此外,为解决渔业索赔问题,经过行政调解,农业部、中海油、康菲公司以及有关省人民政府达成一致意见,康菲公司出资10亿元人民币用于河北、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补偿。康菲公司、中海油分别从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基金中列支1亿元和2.5亿元人民币,用于天然渔业资源修复和养护等方面工作。
关于损害索赔问题,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方义直言,目前《报告》中的赔偿更多是作为政府的行为,属于行政调解的范畴。这种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康菲公司对蓬莱溢油事故中的受害人所作出的侵害是如何认定的?侵害程度又是根据怎样的标准进行评估的?当前的赔偿协议是否是受害人代表与康菲公司在进行切实谈判的基础上达成的?这些问题都有待商榷,切不可野外烤火—一面热。
他认为,从目前索赔情况来看,康菲为蓬莱漏油事件付出的经济代价非常有限。相比国际上同类事件的赔付情况,如此低廉的赔付是对我国改革开放30年多年来环境立法的挑战。“行政意见不能取代法律事实,不能取代经济侵害造成的事实,更不能取代民事赔偿需要的事实。”
去年11月,雪佛龙公司在距离巴西里约州海岸370公里处的坎波斯盆地弗拉德区块的一处钻井出现海底原油泄漏事故,巴西官方估计漏油总量至少达到2400桶。巴西政府表示,对雪佛龙公司多处违规事实及其在善后处理过程中的不作为和推脱责任的态度感到不满。石油局在事故发生后宣布,暂停雪佛龙在该区域的钻探作业。截至目前,雪佛龙为此在巴西面临的罚款和赔偿金额达到200亿雷亚尔(约合115亿美元)。
我国蓬莱溢油事件溢油总量超过3400桶,似乎比巴西事故严重,但相比之下获得的海洋生态、渔业资源等相关赔偿金额却无法企及。所以,贾方义表示:“渤海溢油相关赔偿工作上,政府行为似乎过于强势。用行政行为处理民事侵权和经济侵权案件是比较武断的。”
此外,他认为,中海油是国有企业,由代表国家政府部门的国家海洋局来认定此次事故的责任,在法律上是否恰当,也是值得质疑的。“渤海湾是我们13亿人的共同资产。这件事,政府应该避嫌,通过法律途径,司法判决,确定事故责任方。由政府单方面通过《报告》裁决,这对外国公司到中国投资后,对中国法制环境的认识影响很大。”贾方义说。
对此,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在蓬莱溢油事故中,虽然康菲为生态环境破坏付出的经济代价远远不够,但这将成为中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关键性转折点,意义非常。其一,该事件会引起公众对海洋环境的关注,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督。其二,我国相关部门必然会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不合理或模糊的法律条款会逐步去掉,并根据新情况进行修订。其三,对康菲的处罚实则是对中海油、中石油、中石化等大型国有能源企业的警示。中国企业今后一旦发生类似环境污染事故,应该不再只是行政处罚,而是要付出越来越多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