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小录
新时期我国网络公民参与的发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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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来临让互联网逐渐成为公民参与的重要渠道,当前我国网络公民参与发展迅速,完善网络条件下的公民参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公民参与在网络条件下继续发展的同时,仍存在群体极化、数字鸿沟、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等一些问题。为此,需要加强对网络公民参与的完善和思考,为公民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这也是推进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网络;公民参与;民主
自1997年国务院主持的“国家信息化‘九五’规划和2000年远景目标”实施以来,我国互联网CN注册域名数、上网用户人数等都呈现爆炸式发展。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我国IPv4地址数量为3.30亿,拥有 IPv6地址9398块/32;域名总数775万个,其中,.COM域名数量为364万个,.CN域名数达到353万个(以gov.cn结尾的域名总数为51185个);网站总数目前有230万个;网页数量已达到866亿个;我国网民数量突破5亿,达到5.13亿,同1997年的62万上网用户人数相比,现在的上网用户人数是当初的828倍,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8.3%,中国网民规模和互联网普及率都保持着快速增长之势(图1)。巨大的网民规模和较高的网络普及率为网络公民参与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图1 中国网民规模与普及率
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大大地提供了公民新行为的可能性,各种论坛、博客、微博、即时通信软件等新手段为我国公民参与打开了新的路径。出于各种现实性因素的考虑,需要加大对我国网络公民参与展开研究的力度,重新打量现实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以谋求塑造适应新形势下的政府与公民关系。
互联网本身具有开放、平等、高效、共享和虚拟等特性,这就使得与传统的公民参与相比,网络公民参与在方法、载体、频度、时效和范围等方面上均有所不同,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一)即时性
公民即时参政议政是网络公民参与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由于受人口、交通、通讯等因素的制约,无法实现国民的人人参与决策和管理,近代以来建立了一种代议制的民主制度,即由公民选举“代表”来代表自己参政议政。而网络最大的特点就是信息的传递不受时空的限制,这就使得网络公民参与突破了传统民主在地理上的局限、信息沟通方式和信息获取途径的束缚,实现了公民的直接参政议政。在网络上,任何人不再需要由别人来代表自己,通过E-mail、微博、博客、QQ等即时通讯软件,公民可以直接对政府的政策和方案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可以直接进行网上的投票甚至选举。
(二)开放性
网络公民参与的开放性主要体现在网络本身的开放性。互联网是一种分散式的结构,没有边界,没有中心,四通八达。这种分散式结构体现的正是自由开放的理念和堵不住、打不烂的设计原则。在网络公民参与中,任何公民只要有一台计算机和简单的上网设备,就可以接入互联网浏览政府网站,了解政府最新工作动态。公民不再只是被动单向地接受政府发布的信息,并且可以多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创制和发布信息,自主地与政府进行交流并参与决策。
(三)平等性
互联网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平等的公民参与方式。比尔·盖茨认为,信息高速公路的优点之一是虚拟平等远比现实世界中的平等容易实现。在网络中,公民能够摆脱现实社会中身份、地位、权力和财富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平等的网络主体地位,享有平等的话语权,能够平等地进行沟通和交流,平等地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见解,对政府的政策品头论足,参与机会是平等的。
(四)廉价性
网络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能够降低公民的参与成本。分析参与成本时主要考虑以下两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参与的直接性,即参与主体是否要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等代价,过高的成本估量会让参与者有所退缩;另一个要素是参与的后继性,即对参与不良后果的预测分析。显然,与传统的参与方式相比,网络能使公民花更少的金钱来获取更多的信息,网络随时进行信息更新。任何人只要有一台电脑,轻点键盘,移动鼠标,信息就会迅速发出和接收。而且现在市场上电脑的价格越来越低,人们可以较低的成本就获得网络参政的工具。
(五)匿名性
互联网建设之初出于对隐私的保障,就没有设定有效的身份鉴别功能,一组代码和一个角色昵称,就成为网民身份的标识。网络的这种再造和遮蔽功能,能够把网络参与者的真实身份进行修饰和涂抹,使网民可以完全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实现网络参与主体的虚拟化。这就使网络参与者能够以隐形人的身份在网络上参与政治活动,真正的实现言论自由和言论免责,而不必担心其言论招致利益相关人的打击报复。
网络在社会各领域的广泛渗透和应用符合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一个实用的工具,它在推动公民与政府直接对话方面发挥着积极推动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着未来政治参与的结构与模式。但是,网络公民参与带给我们诸多便利之时,亦存在一定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一)群体极化
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指群体中原已存在的倾向性通过相互作用而得到加强,使一种观点朝着更极端的方向转移,即保守的会更保守,激进的会更冒险。学者詹姆斯·斯托纳(James Stoner)在1961年首次提出了这一观点。研究表明,群体决策比个人决策更加极端。芝加哥大学教授凯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认为在互联网中存在着群体极化,在《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中,详细介绍了群体极化,将群体极化定义为“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在网络里,志同道合的团体彼此进行沟通和讨论,到最后他们的想法和原先一样,只是形式上变得更极端。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
网络群体极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相互激烈争论。网上争论泾渭分明,相同观点之间形成共鸣,不断抬高基调;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充满了谩骂和语言暴力,甚至相互攻击。网上讨论和争论还可能态度偏激、言词激烈、观点极端,有些言语甚至超出人们的正常判断和理性分析,被形容为“网络义和团”、“文化塔利班”。二是不同政治倾向的分化。相同观点者相互支持,不同观点者相互争斗,这样更加导致观点的分化,进而导致网络群体的分裂。
网络群体极化是社会生活的写照,网民也是普通的社会成员。当前,我国政治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民众承受着各种社会压力,他们生活中可能遭遇着各种挫折,对现实环境状况心存不满。由于网民自身认识的局限,对社会问题缺乏科学的判断,在现实社会中又缺乏适当排解的渠道,没有一个能充分容纳民意表达的平台。于是,网民自然地借助非制度化的网络渠道来表达意见和释放情绪,对于诸如教育问题、就业问题、房价问题和腐败问题等一系列社会尖锐问题,社会民众在网络上发表相关的偏激言论就很容易理解了。
(二)数字鸿沟
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又称信息鸿沟,即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鸿沟,简单地说,就是人们在占有和使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信息工具方面的差距。数字鸿沟最先是由美国国家远程通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于1999年在名为《在网络中落伍:定义数字鸿沟》报告中提出的。数字鸿沟带来的是不均等的机会。知识经济的出现,使信息(知识)成为生产函数中极为重要的内生变量,这客观上弱化了信息匮乏者的竞争力,而在我国信息匮乏者在地区上多分布在中西部,在城乡分布上多为农村地区,在职业分布上多为体力劳动者,在学历结构上也多为低学历者。
根据CNNIC的调查,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8.3%,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普及率还较低。并且,互联网发展程度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即一个地区经济越发达,其互联网发展状况也就越发达。互联网普及率可以作为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表征,从东、中、西部三个地区对比看,也存在同样的趋势:东部地区经济最发达,互联网普及率也最高;中部地区经济次之,互联网普及率也次之;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最低,互联网普及率也最低。因此,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我国某些欠发达地区的公民很少具备通过网络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互联网虽然提供了公民参与的新渠道,但是享用这个新渠道的前提则是必须具备上网知识和上网能力。正是掌握网络知识多少和上网能力高低之间存在的差异,造成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穷者之间产生了鸿沟,即数字鸿沟。
(三)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
网络是一种无中心无界限的离散结构,在网络上任何终端都可能成为中心,任何人都是网络中的自主信息源。公民在网络上可以充分享受获取信息和发布信息的自由权利,但是信息海量递增和信息传递渠道的多元化造成信息泛滥,相当多的公众缺乏驾驭信息风暴的能力,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消化海量信息。各种政治势力和集团都从自己利益出发在网络上发布各种信息,而对于公众来说,这些信息不但没有能够帮助其了解事情的真相,反而增加了理解现实的困难。此外,网络上还存在大量的信息伪造,虚假有害信息欺骗公众,误导民意,影响极坏。所有这些因素都非常容易导致网络公民参与中的非理性参与加大。
此外,网络难以控制信息的跨国流动。网络正成为西方社会价值观和意识形态渗透以及敌对分子政治颠覆的新工具。西方国家凭借科技优势控制信息的输出和发布,在网络中宣扬西方的民主观念、政治模式和价值取向。恐怖组织、邪教组织也充分利用网络传教布道、蛊惑人心,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扰乱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如果任由网络上无序的政治参与,社会将处于无序的状态,将严重影响我国公民参与的健康发展,可能导致日益严重的无政府主义。
网络公共领域是一个开放的言论表达空间,所有参与主体都可以就自己关心的公共问题发表意见和见解,但是鉴于网络公民参与亦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所以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完善网络公民参与机制。
(一)完善网络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网络发展日新月异,一些既定的法律条文已明显滞后于时代的发展步伐,在现实运用中缺乏可操作性,新出现的网络问题得不到有效处理,我国的网络立法水平远远跟不上网络时代发展的需要。
在立法层面,目前我国网络立法力度还不够,立法层次较低,还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上,多为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等,在“集成”先前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2009年9月20日国务院通过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然而全国人大层面上的网络立法至今还没有出台,加快网络法律制度的制定迫在眉睫。可以在遵循网络立法适时性、整体性、针对性和国际性原则的基础上,创制一部集合网络技术和政治民主的基本法律,并且鉴于网络行政法规立法周期短、灵活性高的特点,可以在人大立法之外适当考虑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来弥补人大立法的短缺。
在内容方面,我国网络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所涉及的内容也多为信息系统与网络安全方面,关于公民网络使用的立法规范还有许多空白。公民作为网络使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政治民主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同时,现有的网络立法在内容上较笼统,内容较为宽泛,针对性较差,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部关于网络行为的专门法。网络法律体系应对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网络的功能利用等做出详尽的规定,在规范网络参与秩序的同时,为公民网络参与行为提供一个法制化的渠道,确保公民在网络中言论自由权不受压制,自我利益能通过合法途径得到满足。
(二)加强网络软硬件建设
网络正在成长为“第四媒体”,将成为人们获得信息和实现社会功能的主要载体,因而抓住时机实施政府上网,可以改变我国网络信息化建设领域长期以来在硬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投资上严重比例失调的状况,极大丰富政府网上信息资源。
从硬件布局看,应该加快农村特别是边远和贫困地区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1年12月31日,农村网民规模为1.36亿,在全国网民的总体数量中占26.5%,而农村人口却是全国总体人口的最大主体。所以,必须加大农村网络硬件建设力度,降低网络服务成本,扩大农村网络使用者数量,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的信息差异,争取在最大范围内保障公民参与网络政治的权利,力争实现电子政务为多数人服务的目标。
从软件建设看,应该加强政府网站特别是地方政府网站的建设。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网站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即网站网页内容单调陈旧、更新缓慢、实用性低。为此,这就要求政府除了加大资金投入硬件建设外,还应改善政府网站管理工作,转变政府网上职能,扩大信息资源共享范围,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网络素质,以实现我国电子政务的新发展,真正在公民与政府之间架起一座畅通的“电子桥梁”。
(三)完善政府电子政务
电子政务,又称为 E-政务,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将政府管理和服务通过网络技术进行整合,在互联网上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和空间及部门之间的分隔限制,向社会提供优质和全方位的、规范而透明的管理和服务。电子政务具有广泛直接、快捷高效、公开透明、低成本等优点,要求政府加强信息服务,推进网络信息化,在网上设立自己的网站,建立网上服务体系,在网上与公众互动处理政务,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实现政务公开。
大力发展电子政务,推进政府政务公开和网络工程建设。政府是最大的信息资源占有者,各级政府掌握着80%以上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信息,以及全部的公共政策和法律信息。政府网络工程建设,一方面能极大地丰富网上信息为公民从政府网站获取信息和服务提供便利;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及时准确详细地在网上发布信息,有利于客观真实信息的传播,抑制虚假信息的泛滥,确保公民获取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因此,发展和完善政府电子政务是网络公民参与的有效保障。高效的电子政务为公民提供一个强有力且灵活有效的工具,使各种不同的利益表达在一个合法的渠道内进行。同时,电子政务的发展使得政府组织结构由科层制向扁平化方向发展,大大提高了政府的反应能力和公民的参与政治的机会。
(四)加强网络伦理建设
伦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心的信念来维系的,表现为善恶对立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因此,规范网络公民参与,可以从伦理建设的维度着手努力,充分发挥伦理的示范引导、规范行为、维系制度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思想道德层面上,为促进网络公民参与的合理发展奠定基础。
目前,网络伦理还没有形成一种全球性的框架和规制,但是一些发达国家已经进行了诸多的探索和实践。在我国对网络伦理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可以在借鉴发达国家网络伦理规范的同时,继承我国优秀传统伦理文化,在实践中探索并制定出符合国情并切实可行的伦理规范,以期引导并规范网络公民参与的言行。
此外,加强宣传网络道德教育,使每个网络参与主体都意识到自己是网络伦理道德的责任主体,要对自己的网络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承担责任。宣传和开展网络道德教育就是使网络参与主体提高自己的网络道德意识,对自己所承担的道德责任有发自内心的认同感。通过网络道德规范的学习,提高网络参与主体自身的修养,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以积极向上的态度来进行网络参与。
(五)培育网络公民文化
公民文化是一种以参与型为主导的复合型政治文化,网络公民文化是公民借助网络技术,以政治主体意识提升为价值诉求,以网络政治参与为主要形式,以高度互动为主要特征的网络政治文化。网络公民文化的培育有助于提升公民政治主体意识,推动完善民主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催生公民自治新平台,推动政府适度限权;有助于搭建通畅的信息交互系统,推动有效的政策输入与输出机制的建立。
公民参与的价值理念在网络时代体现得比以往任何时代都要更加充分和明显,网络的出现和发展为公民创造了新的政治生活方式,政府应为网络公民文化的培育搭建更多的平台。民主化的实现过程就是政治主体把民主的价值和规范内化为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并逐渐成为个人潜意识的行为习惯。公民通过网络积极地参与政治,把政治参与作为是自己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而不是少数人和政府的事情,公民在积极的网络参与中增强了政治责任感,日渐形成民主思维,培育出自己的网络公民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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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胡爱敏)
C9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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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359(2012)03-0101-04
燕小录,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邮政编码 25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