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应大力推行排污权交易

2012-09-20 04:22刘厚莲
产权导刊 2012年2期
关键词:排污权产权江西

□ 刘厚莲

(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在交易机构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污指标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其交易对象主要有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等。

排污权交易自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最先提出便受到了广泛关注并引起了充分讨论。1976年,美国将排污权交易付诸实践,其主要对象是对大气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经过30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该交易制度在改善美国大气环境质量,消减环境治理社会成本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除美国外,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如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也实施了排污权交易制度。

国内方面,在江苏,截至2009年底,纳入太湖流域首批试点的915户重点企业中,98.5%已实现了排污权网上申购管理,2009年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达7739.4万元,其中,江阴、太仓、常熟三市已全面完成排污权有偿征缴工作。在浙江,截止到2010年3月,嘉兴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已完成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1066笔,涉及交易金额近2亿元。在湖北,2006年已开始探索排污权交易,2008年10月出台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进入规范性的市场运作。2009年3月,成立了湖北省环境资源交易所,同期开始第一次排污权交易。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行提前一年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截止到2010年6月,该中心已完成交易8笔,累计交易金额916万元。面对巨大的环境约束和环境保护目标,处于中部地区的江西开展排污权交易也已势在必行。

1 江西推行排污权交易的必要性

理论分析和国际经验显示,排污权交易是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一方面,排污权交易通过界定环境产权、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将环境容量使用过程的外部性内部化,实现环境容量资源的有效利用;另一方面,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因此,必要性是指江西实行排污权交易对于缓解江西环境压力和实现环境资源的高效优化配置的十分必要。必要性分析主要是从江西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实际意义角度来分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环境效益

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实质是通过在排污主体之间可交易可转移的排污权来实现缓解环境压力的目的,因而实行排污权交易具有的良好的环境效益。首先,有利于建立环境监管体系。根据市场调研和统计数据建立污染源排污数据库,确立尚存容量和需要削减的排污量,确定允许的排放量,最后建立动态系统对排放总量进行实时监控。其次,有利于环境优化配置。根据科斯理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只要产权明确,则无论最初的产权是如何分配的,通过交易总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外部性也就可以消除。随着排污权交易的推行,各种污染物处理技术透明化,产权信息对称化,排污权交易频繁化,交易成本也会降低,从而有利于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最后,有利于减排,缓解江西环境压力。成功运行排污权交易机制的过程就是排污总量控制的过程。“十一五”期间,江西将环境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城市排水、排污能力显著提高,2010年污水处理率达80.83%,居全国第18位,比2005年提高45.9个百分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9%,在全国排第13位,比2005年提高37个百分点。随着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一湖清水”的环境目标也得到明确的确立。因此,推行排污权交易能更好地保护江西环境,实现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

1.2 经济效益

相对于传统的污染治理和控制手段而言,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是由市场、企业和政府共同作用。在市场方面,排污权交易的实施通过产权的界定,在提高污染物治理技术,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减低交易费用,降低减排成本的同时还可以使各种污染物的控制更市场化,规范化,大大提高了市场运行机制效率。[1]在企业方面,各企业在购买排污权和治理之间,均根据市场信息(治理成本和排污权交易价格)进行博弈,在利益最大化行为的导向下确定最优策略。企业的经济利益来源:其一,企业的治理成本低于其它企业平均成本,则企业降低了生产成本;其二,由于产权转让的灵活性,排污权交易的推行降低了企业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例如,海恩对129笔交易进行计算,结果是与没有交易的状况相比,产生的节约为4.35亿美元。[2]在政府方面,政府也有经济收益。在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排污权价格难以确定下,政府部门起了一定作用。政府部门通过公开拍卖或是标价出售排污权,获得了一笔环境保护收入。

1.3 社会效益

社会效益相对于个人效益而言,有时可简单看成是个人效益的加总。在排污权交易中,由市场主导,减少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行为,可以有效减少寻租行为,从而减少了社会不公平现象。另外,推行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提高减排技术,直接减少了污染的负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总效用,实现了个人和社会效用的双赢。因此,社会效益的增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排污量的减少,优化了人类生存环境。其次,提高了环保意识,加强节能减排观念。环保意识不强,往往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惜破坏环境,排污权交易的推行是以节能减排为目的,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最后,推行排污权交易不仅是生态发展的要求,更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节能减排是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经济是中央政府的重要目标,也是处于资源稀缺性形势的社会呼吁。只有把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有效引导企业主动治污,才能确保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排污权交易的推行使环境污染控制和经济增长两者协调起来,化解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双重压力成为可能。

2 江西推行排污权交易的可行性

可行性是指江西已具备推行排污权交易的各种必备条件,包括认知条件、政策法规条件、技术条件、经济条件、产权明晰条件、市场条件等。[3]目前江西具备的条件有:

2.1 认知条件

2004年,江西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工作,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2009年“两会”期间,民盟江西委员会递交的一份《建议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试行污水排放权有偿交易》提案引发了广泛关注,并提出借鉴已试行省份的成功经验试图在江西推行排污权交易。同时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得到国务院的批复上升为国家战略,说明江西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已认识到生态的重要性。江西“十二五”规划指出“开展生态环保先行先试改革试点”可见,江西地方政府和企业已认知到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的紧迫性。

2.2 政策法规条件

在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在江西区域层面:《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江西征收排污费办法》和《江西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同时2010年8月,江西节能减排地方标准体系初步建立,这些都为江西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提供了政策法规保障。

2.3 技术条件

江西污染监控中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已投入运营。2010年5月底已完成省、市两级12个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并江西联网污水站点132个,烟气站点142个,实现同环保部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197家企业。同时自2008年以来,共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100座,是全国第五个实现了全省县城以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全覆盖的省份。江西环保系统已经具备了较强的技术支撑能力。

2.4 产权、市场条件

江西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产权的界定和转让提供了宏观环境,制订了一系列有关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还成立了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为开展排污权交易奠定了坚实基础。长期以来积累的资料和经验,为界定排污产权提供了实施保障。近几年,江西市场化改革迅速推进,市场发育比较完善,具备了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市场条件。

2.5 经济条件的优势

“十一五”期间,江西经济社会发展态势良好,生产总值实现5年翻一番,财政总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4年翻一番,固定资产投资和工业增加值3年翻一番,出口总额2年翻一番,为排污权制度建设提供了经济保障。

最后,推行排污权交易的可行性还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和政府的鼓励与监管。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积极参与排污权交易是因为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即对企业有利可图,又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对政府而言,排污权交易的推行离不开相应的法规支撑和完善的污染源监测管理体系。

因此,江西推行排污权交易的各项条件已基本成熟,但是在推行之前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解决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监测计量问题。排污权交易离不开技术的保障。只有在有效的监测计量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划定总量控制目标,才能核算企业排污总量,才能保障排污权交易的正常运行。[4]而对于技术问题,可以借鉴和完善其他已开展试点地区的经验,因此在技术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二是解决可能会出现的权利市场问题。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运行是从排污费制度中转变而来,尤其是在市场建立的初期,以政府推动作用为主,其中不乏存在关系权利使得市场配置缺乏效率。因此,既要做好监管工作,又要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三是解决好如何减少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在不成熟的市场中,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它会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从而使得企业参与交易的积极性不高。所以有必要通过各种渠道方式为交易各方提供充分信息。因此,通过总结与借鉴经验,可以有效的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制度的运行以实现环境保护目标。

3 结语

排污权交易的推行具有显著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江西已基本具备排污权交易的技术条件和环境法规条件等各项基本条件。因此,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江西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在江西推行排污权交易政策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仍需结合江西实际情况及实现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需要,解决好排污权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完善有效的制度保障体系。

[1] 张颖,王勇.我国治理治理污染的市场手段--排污权交易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4(12):131-133

[2] 李寿德.排污权交易的条件、功能与存在的问题探析[J].科学管理,2003(6):21-27

[3] 沈满洪.排污权交易的可行性分析:以浙江省为例[J].学习与实践,2009(01):56-59

[4] 代军,吴克明.湖北省实施排污权交易的障碍及对策分析[J].生态经济,2011(04): 54-56

猜你喜欢
排污权产权江西
江西银行
产权与永久居住权的较量
我爱江西奶奶
总量控制原则下排污权有效配置的实施
环境初始排污权核算方法比较
恶意与敲诈:产权滥用的司法原则
共有产权房吹响集结号
江西立法遏制涉医涉校的“以闹索赔”
我国排污权交易存在的的问题与完善市场机制
平湖全面完成关停电镀企业排污权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