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明轩
2011年11月,两起贪官保外就医造假事件被揭。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却一天监牢都没坐。审理期间,他花了不到10万元钱,办好了保外就医。因贪腐被判刑5年的潮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刘益民,同样没病,同样保外。
“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此话放到某些贪官身上,就是没有条件,也要想方设法保外就医。
事实上,这本是出于人道主义而制定的一条法规——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可以在监所外进行治疗。但它已经成为“越狱”的手段之一。现以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和潮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刘益民为例,总结出“保外就医路线图”。
第一步、没人盯梢。此话怎讲?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刘益民也因同样的原因被判5年,二人皆属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没直接受害者。所以没人盯着不放。这可谓保外就医成功的基础——如果你是个刑事犯,受害人家属可能会时刻关注你的动向;而贪官的成功率会高很多。
第二步、早动手找到通关人。保外就医的第一关是搞掂狱方。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需由所在监狱讨论通过初审,才能进行病残鉴定。
曾亲自办理林崇中受贿案的广东省检察院反渎职局副局长透露,为能在被判刑后顺利保外就医,两人的家属在开庭前半年就开始活动。林崇中的妹妹林卫和、刘益民的弟弟刘益忠,先后找到了河源市看守所负责医务室的民警吴景卫、指导员涂亚造和时任所长刘辉汉,合谋伪造病情鉴定,让嫌犯被判刑后保外就医。
第三步、打通医院关系。这是获取保外就医资格最重要的一步。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上,规定了30种可保外就医的病残状况。所以,这时医生的鉴定可决定大局。
而在河源市,具有为罪犯保外就医做病情鉴定资格的是河源市人民医院。为此吴景卫约了该医院大内科主任蒋爱忠和医务科副科长张明杰吃饭,让他们在犯人到医院做病情鉴定时,确保达到保外就医的标准。
最终,医院为犯人做出伪鉴定书: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脂血症。
“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达不到保外就医标准,张明杰把鉴定结果又改为“原发性高血压三级、极高危、三期”,就达到了保外就医条件。
第四步、伪造复检鉴定书。拿到了医院的证明并非万事大吉。《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保外就医要定期考察罪犯的病情。如果病情基本好转,要收监执行。所以,要持续维持保外就医,就要维持住关系网——狱方和医院,以便伪造复检鉴定书。
维持关系网可用“金元”:
2009年8月,林崇中及其妹妹、妹夫等人约狱方负责人刘辉汉及吴景卫等人在万豪酒店吃饭。饭后林家送了对方一袋礼品,包括烟、酒和1万元;紧接是第二波大礼——2009年年底,又送给了吴景卫1万元和两条硬盒中华烟。
2010年7月15日,林崇中还给了涂亚造和吴景卫1万元;给医生3000元及洋酒,应付续保复检。
第五步、要保持低调。这点非常关键,林崇中之所以被发现造假,就在于太高调。
媒体披露,在保外就医期间,这名罪犯不知收敛。他住在江门市蓬江区一小区的一栋两层别墅里。在这个小区里,住着很多与林崇中相识的当地官员。林崇中和父母一起住,经常在别墅附近的广场上散步,或坐在广场椅子上休息。碰到认识的人,他会微笑着点头、打招呼。
更高调的是,林崇中常驾驶一辆白色宝马出门,在一些酒店、茶楼现身,他甚至还与一名关系特殊的女子公开出双入对。许多人很快都注意到,“林放出来了”,这也引起了广东省检察院的注意。
像林崇中这样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于法外的人不少。2008年,广东省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中,共纠正脱管漏管罪犯2951人,纠正率高达80%。知情人士称:如果林崇中不回江门,违法保外就医就不会被查处。可见假保外就医之泛滥。
假保外就医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法律空白,制度漏洞。
首先,判决前的侦查、起诉、审判的程序,法律规定相对细致,制衡严密。但在刑罚执行环节,法律衔接不紧密。
按《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看守所、监狱本身就可以决定是否保外就医;而检察机关只能事前列席会议,事后得到备案,并不参与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保外就医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但事实上,审批保外就医的程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外就医,最后就是由监管方(监狱、看守所)一方决定,缺乏制约。
而对保外罪犯的监管也存在疏漏。法律规定:保外期间,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对其严格管理监督。但怎么严格监管,却语焉不详。公安部内部有一个文件,其中规定罪犯在“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但事实上,林崇中高调开着宝马进出酒店,哪一次都不是在“治疗疾病”,但当地公安机关并未过问。
此外,林崇中为保外就医,给医生红包,让其做虚假鉴定。但作假者河源市人民医院大内科主任蒋爱忠、医务科副科长张明杰,至今未受司法追究,仍在正常行医,甚至蒋还是该院最新成立的“罪犯疾病状况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这背后又有一个法律空白。刑法中的“伪证罪”,都只惩罚在“刑事诉讼中”医生出具的假鉴定,但对于在审判之后的保外就医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法律规定。
但就本案来说,蒋爱忠等人是公立医院医生,并非不能认定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从而追究其受贿罪。退一万步说,普通医生出具假的病假证明,都要受处分;蒋张两人收受贿赂,开假鉴定致贪官逍遥法外,至少应受到卫生部门的查处,怎么还能继续从医,甚至参加“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林崇中的家属行贿警察,为何不追究法律责任?贪官非法被保外就医,又为何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空白都有待司法部门作制度上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