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郑 磊
2012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约束、限制和保障行政权力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不仅是要强化行政权,更是要通过制度进一步限制、规范、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新的具体的要求。在日常行政执法工作中,行政执法人员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法对规范质监行政执法行为又提出了哪些新的具体要求,笔者将就此谈几点认识。
《行政强制法》中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那么涉及到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强制措施相对简单,仅限于查封和扣押。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需对涉案物品采取相关的强制性措施,必须制作《采取(解除)行政措施审批表》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时还要制作《行政强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并告知相对人应有的权利,制作文书时应注意只能够引用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条款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目前,质量技术监督现行有效的规章部分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必须加以及时清理,如错误引用势必会引起复议或诉讼。
此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本身不具有自行强制执行的能力,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中所谓的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该法规定:“在复议诉讼期满三个月内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180日内提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根据法律适用的有关原则,执法人员务必要提高认识,特别是针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特种设备案件和食品安全案件,若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就要及时在复议诉讼期满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申请时效过期,法院一旦不予受理,既影响案件办理到位,也影响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此外,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还要制作《催告执行通知书》履行催告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往在实际的行政执法工作中,行政执法人员还是比较愿意主动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因为这可以掌控或加大对其日后行政处罚力度的筹码。但是,随着该部法的实施,伴随而来的问题是行政机关必须落实好对所查封扣押物品保管的责任,否则处置不当就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执法人员只有对质监法律法规体系充分知晓熟练运用,才能准确判断哪些是严重违法行为,哪些是轻微违法行为,在“封”与“不封”之中作出准确判断,做好合理合法适当运用强制性措施。
此外,对于某些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也可能困扰着执法人员。比如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在近期编著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释义中的观点是登记保存不是强制措施,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行政强制法解读》把其纳入了行政强制的范畴,因此说,“是”与“不是”这个问题必须解决,否则会对执法人员产生误导,严重时还可能引起复议或诉讼。这也对执法人员综合能力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
目前,系统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但是《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只能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就意味着受委托事业单位的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处和调查取证时不能对涉嫌违法的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如果不及时对其违法产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必然影响执法的效果,甚至影响到行政处罚到位率,对受委托的事业单位高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质量技术监督肩负着综合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责,为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违法行为的发生,必须确保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要不断强化行政强制的法律意识和能力,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该法的精神和内涵,不断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
随着《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的不断深入,我们期待相应司法解释尽快出台,以指导和解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